浅议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
2017-10-21黄娟
黄娟
【摘要】:在离婚诉讼中,当事双方研究点都在各方如何实现自己的最大权益,而忽视了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设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道防线,所以离婚诉讼中我们必须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婚姻法》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入手,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调研,描述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上的不足,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离婚;诉讼;未成年子女;法律保护
一、我国在离婚后对未成年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父母子女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中不因父母离异而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父母对于子女都有抚养的业务,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也相应享有探视的权利。但是未规定离婚后的父母怎么样具体行使探视子女的权利,这也是当前法律立法上的不足。基于父母离婚打破了以往的家庭方式,深刻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于未成年子女在身体和心灵上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未成年保护存在以下缺陷:
1.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和未承担抚养的一方,这二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明确。父母离婚不仅使家庭支离破碎,也打破了以往的家庭方式,原来的探视权是由父母共同来行使,现转变为双方单独行使。如若发生分歧,往往会使未成年子女犹豫不决,不知如何选择。如果父母双方离婚的时候孩子尚且年幼,那就存在孩子成年后或许会对感情不信任或者疑心病重,控制欲强等情况的出现。基于此,必须明确承担抚养子女责任一方与承担抚养一方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方能得到保护。
2.对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是否履行抚养业务缺乏监督机制。由于离婚后父母双方分开生活,承担抚养子女责任的一方有没有尽职尽责完成抚养义务,另一方很难监督。长此以往的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创伤。正是如此,对于抚养义务是否尽职尽责缺乏监督,权利未能得到保障。
3.抚养费执行难。当前离婚诉讼中常常面临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抚养费的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不多,但一旦被申请强制执行,往往都是老大难问题。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是分期支付,执行也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分期执行。当一方不履行给付抚养义务时,另一方往往走投无路只能求助于法院,而法院如果强制执行不仅难度大,而且造成未成年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往往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缺乏。由于缺乏良好的知识教育,我们通常缺乏法律意识,而在我国很多人认为这是自己的家事,从而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规避、消极和抗拒执行。
(2)离婚后经济确实困难。抚养是义务,并且是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离婚协议中同意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如果孩子的抚养确实遇到了问题和实际困难,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孩子的名义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用。
(3)故意拖欠现象突出。离婚后双方积怨较深、矛盾突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关系破裂,最后矛盾激化导致离婚,离婚时对立的情绪影响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履行,有时认为支付抚养费会让前夫(妻)受益。
二、加强对离婚后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1.增加对于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的规定。第一,对于抚养费应该成立专事专用,明确其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得被任何一方私自占用。第二,对于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费承担必须得以明确,区分其和子女的共同财产。
2.加强法制教育,明确责任和义务。父母双方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一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这是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把握个案特点,灵活处理探视权与抚养费之间的矛盾。在做被执行人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的沟通,使其认识到对方对子女探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3.强化执行力度。由于相关执行的立法滞后性、处于空白状况,也是影响当前执行工作的重要因素。有的时候执行情况的公开也有利于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对于故意拖欠或者拒付抚养费,并且对于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的产生严重影响的,酌情采取罚款、拘留。赋予支付抚养费一方拥有抚养费开支的知情权,可以不定期要求抚养子女的一方提供开支情况,抚养子女一方必须依法如实提供,以此打消其认为抚养费不能切实用到子女身上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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