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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实证研究及法律对策思考

2017-10-20张雪洁苏和生刘乙蔚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权益保护志愿服务

张雪洁 苏和生 刘乙蔚

摘要:本文深入调查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并结合现有的志愿者服务法律性规范进行对比研究分析,旨在探求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困难之所在,并结合国外先进制度给出相关法律对策思考,以便为大学生志愿者这一特殊群体提供权利救济的法律方式,完善全国性志愿者服务法律立法内容。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服务;权益保护;法律对策

一、大学生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当代大学生自我价值判断的自我意识不断增强,不再局限于课本上的单一知识,而是追求进入社会这个大环境中感受世界,以此来满足自身人际关系的发展需要。参与志愿服务,超过半数的大学生对自己想要参与的志愿活动有自主选择权。志愿意味着个体的意愿。作为志愿者,便有自主选择参与志愿服务组织、自主选择志愿活动类型、自主选择志愿服务受众群体的权利,而在实践中,却不能达到百分之百的自主选择权,说明在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实际操作中并未完全践行法律标准、法律原则,很大程度上也说明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条例践行度不高,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各地方区域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地方志愿者服务法规条例具有特殊性以及相应局限性。

二、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认知情况

大学生志愿者们往往对自身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可能遭遇的侵害不清楚,而且个人以及组织往往容易忽视对相关技能的培训,这就造成了大学生志愿者相关权益受损害的几率较大。对于没有志愿者权益相关常识的大学生群体来说,遇到社会困难、侵权等一系列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志愿者服务本身就立足于服务他人、造福社会,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走马观花。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签订志愿服务协议是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基础、前提,对于志愿服务组织而言,没有对相应事项做具体说明;对于志愿者而言,没有签订协议从事志愿活动就表明你仍然属于独立个体,并不能完全受制于志愿服务组织,侵权以及发生其他纷争时在一定程度上不受法律保护,公力维权、公力救济便形同虚设;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没有落实相应的监管保障职能。

三、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立法分析

1.我国志愿者立法基本概况

我国志愿服务立法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需求,从第一部地方性志愿服务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法规相继出台,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共35部,地方现行性志愿服务法规35部,还有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志愿服务条例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志愿者权益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关于志愿者权益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

“法律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志愿服务立法也不例外,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关系应当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基于《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于国内志愿服务统一立法的重要性,本文相关分析以此为例展开分析,结合问卷调研展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分析。

(1)志愿者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一是志愿者定义不准确,忽视其利己性的诉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从这个规定来看其忽视了志愿者内涵中隐含的利己性诉求,一味强调志愿活动的无偿性、利他性。从之前的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实证研究中可以看出,虽然当代大学生权责意识、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参与志愿服务的他们渴望走出校门以自己的行动去亲身感受社会,但是从个体呈现出的动机来看,大学生在想要帮助他人的同时,也充分考虑自己的利益诉求,满足自身人际关系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层面上参与志愿服务具有利己追求,即要完善自己,从而更加丰富自己的大学生活,提高自我素质修养。在定义志愿者这个概念时不应缩小其内涵,更应从自然人正常的需求角度分析,利己诉求不应狭义理解为物质方面的回报,而应作广义理解并着重于精神方面的奖励,如名誉等,这种界定也为征求意见稿规定奖励性措施相呼应,从而形成法律的体系性。

二是主体身份认定存在困难。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从这条可以看出我国志愿者分为注册登记志愿者以及非注册登记志愿者。在实践中,大学生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进行登记注册,使其权益保障存在一定障碍。

(2)權益的内容过于宽泛,不具有明确性。就志愿者权益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在总结之前地方性志愿服务立法基础上做出了规定,但是具体条款过于空泛,不具有明确性,这样会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

一是确保志愿服务资金充足的规定不明。志愿服务具有无偿性,这个特性决定了确保志愿服务资金的充足对于更好地实施志愿服务有着重大的意义。而征求意见稿仅仅在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資金。这种规定具有不明确性,不能很好地为今后各地的具体实施起到引导作用。

二是关于志愿者自愿选择志愿服务的权益受到过度限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需要专门技能的志愿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这条规定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志愿服务的范围。按照这条规定,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中占很大比例的支教活动的志愿者必须拥有教师资格,显然这会极大限制志愿者的范围以及积极性。根据我们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现状调查,大学生对志愿活动的选择很大部分都是健康、卫生医疗类、教育类等专业倾向比较明显的领域。对于这类特殊的领域,基于一些技能的限制是合理并且也是必须的,但是相关技能可以通过志愿服务培训实现。保障志愿者参与培训的权益是志愿者必不可少的一个权益,如果过度限制便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使志愿者参与的领域范围变窄,也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志愿者权益的一种侵犯。

三是关于志愿服务知识、培训权的内容片面。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仅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但是并没有对志愿服务知识等内容做出列举式规定,这样的规定使这项权益变得苍白无力。根据我们对大学生志愿服务的现状调查,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活动时对自身的权益问题的思考是极少的,有63%的大学生在参与志愿活动时都没有考虑过志愿权益被侵害的问题;其次大学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但是对志愿者的权益知识知之甚少。有44%的大学生仅限于听过志愿者权益,13.5%的大学生根本不知道有志愿者权益,这种权益保障意识较低与相关知识的普及度低、组织系统的学习少是紧密相关的,仅仅培训服务技能是不够的,将志愿者权益保障法律知识列入志愿服务知识和培训中是非常必要的。

四、保障我国大学生志愿者权益法律对策思考

大学生志愿者是志愿服务的主力军,其权益保障的落实依赖于全国统一性志愿服务立法的规定、引导,但由于大学生志愿者主体的特殊性,如果意见稿条文内容笼统概括,对于其应有的志愿者权利的内容既没有具体详细的规定,也没有结合自身的特殊性形成侵权问题的问责制度,这些条文的规定只会是“空中楼阁”,无法达到维护大学生志愿者权利的最终目的。

针对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权益保障的现状,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立法的规定,现就《志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提出具体的几点意见,以期为切实维护大学生志愿者权益提供新思路。

通过大学生志愿者服务现状实际调查并结合已出台的志愿者服务法律性规范进行对比研究分析,笔者认为统一的志愿者服务立法意见稿的出台表明,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志愿者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关注最为突出。随着经济、政治、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志愿者服务的需求以及种类逐渐增多,而大学生作为志愿服务的主要志愿来源群体,从事志愿服务,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在我国,志愿者的权益保障是从青年出发扩展至全体国民的,理应回到青年志愿者本身,大学生志愿者是青年志愿者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保护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关的规定越来越健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大学生志愿者权益的保障是一个全面复杂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法律保护层面进行分析讨论,原因是志愿者权利具有明确性,是大学生志愿者权益具体得到保护的前提基础,在依法治国的理念下,这种要求也越来越紧迫,但是针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法律的完善也需要从政府公共监管、高校志愿者组织体制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这样全面系统地探讨才能使大学生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更全面、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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