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情感类电视节目应注意的伦理问题
2017-10-20张靖涵
张靖涵
【摘 要】情感类节目因其接近性受到欢迎并逐渐成为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带来一些新闻伦理层面的问题,比如编造事实、偏听偏信、过度曝光隐私等,也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关键词】情感类节目;真实性;隐私权;新闻伦理
《爱情保卫战》《金牌调解》等情感类节目在荧屏上持续火热,情感类节目也逐渐成为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情感类节目体现了“接近性”,电视中呈现出的家庭情感纠纷、价值观的冲突以及如何化解矛盾,这些大都是人们生活中接触、面对或感到困惑的。其次,受众或多或少有一种“窥私”心理,对他人的生活有好奇心。第三,情感类节目一般都以故事的形式呈现,像是一则短小的故事片,其“故事性”让受众很容易沉浸其中。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上述这些抓住受众的优势,也为其带来了一些新闻伦理上的问题。
王军在《传媒法规与伦理》一书中对新闻传媒伦理的定义是,新闻伦理是系统地研究“道德善”的大众传媒当如何履行其职责,大众传媒是否符合它的“应当”以及媒介从业人员在其媒介行为中对善与恶、正当不正当的认识与抉择等问题。
随着人们对新闻伦理研究的系统化、理论化、科学化,逐渐形成了新闻伦理学。新闻伦理涵盖的范围包括但不局限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或者说职业伦理。新闻工作者在新闻工作中的价值取向、道德表现总是与其所在媒体的价值取向、道德功能与伦理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在多数情况下二者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做新闻工作,不仅要学会抓眼球,还要讲道德,有底线。
一、保证节目内容的真实性
和娱乐节目不同,情感类新闻节目需要遵循真实性原则。实际上,即使是情感类娱乐节目,一旦被曝光“作假”、“演戏”、“走剧本”,也会引起观众的不满甚至质疑。比如某大型情感类节目,台上的女嘉宾屡屡被曝在节目上牵手下节目后不搭理牵手的对象,亦或被曝光身份与节目中介绍的身份不相符;更有爆料,参与节目的嘉宾本就是“演员”,上节目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曝光度,希望借此成名。如果节目只是一味地追求收视率,以博出位或以制造话题为目标,不以真实性为前提,那么此类节目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避免被采访对象牵着鼻子走
在情感类节目的采访中,记者要能够辨别事件的真伪,不能盲目听信采访对象的一面之词。情感类节目中,一些求助者来寻求帮助,难免有自己的目的或者私心,在对记者讲述的时候有时是有选择性地告知。在笔者曾经历的一次采访中,一位女性说她男朋友花心,有了第三者。采访中她遮遮掩掩,既不能提供男友准确的家庭住址,也无法证明自己和他是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经过一番了解后证实,她所谓的男友已有家室,自己就是第三者。而她要曝光的,是该男子除她之外还一个婚外对象。如果记者不把情况弄清楚而盲目去采访,势必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导致节目无法播出。
三、调解要客观公正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大部分的家庭纠纷,往往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对错难断。情感类节目在制作过程中要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能偏听偏信。
以笔者采访过的案例为例,一位老太太打电话到节目组投诉,说她在二婚的老伴去世之后,老伴的几个子女不愿意把老伴生前唯一的一套房子分给她,自己老无所依。记者在找到她老伴的几位子女后了解到,他们并不是要把老人赶出家门,子女们的意见是,房子可以一直住下去,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全部归老太太。咨询律师后得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该房产应该由后母和子女共同继承,于情于理,子女们的意见都没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作为调解人就要站在公正的角度,不能偏袒作为投诉人的老太太,也不能忽视几个子女的正当权益。
四、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
在情感类节目中,事件当事人往往有各自的出发点,喜欢从各自的角度去诠释发生的事件,当事人之间在意见和看法上的不一致产生的各种矛盾需要记者参与调解。在这种情况下,记者不仅是新闻的报道者,也是新闻事件的参与者。它不仅要求记者能够明辨是非,抽丝剥茧耐心地捋清情况,更要求记者在调解过程中,能够设身处地,有些时候还要做到入乡随俗,考虑到当地的一些习俗,慢慢引导,把握好调解的“度”。
比如,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父母分家产的时候,没有女儿的份。这也被当地人所默认。但是记者也遇到过父母老了,儿子不愿意赡养的事情。对于这种情况,调解有时候会陷入僵局——主要是儿子说不通,或说一套做一套,老人的照顾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这时候作为调解人的记者会试着找老人的女儿商量。然而,面对女儿的不平衡心理——为什么分家产的时候没我的份,赡养就需要我来出钱出力?这就需要记者除了和她讲道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比如女儿照顾,儿子多出赡养费等。在报道中更需要对这类事件产生的原因加以反思。
五、不能随意暴露当事人的隐私
在一些情感纠纷事件中,当事双方爱互相揭老底。同时,由于涉事双方处于“敌对”期,很多时候在言语上添油加醋,甚至出现无中生有的人身攻击。此时如果记者不加求证,弄清事实真相,仅为了节目的“爆点”而不加取舍地将这些“爆料”播出,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的名誉受损,更有可能带来法律上的纠纷。曾经有一档节目,因为在报道中未经证实地引用了事件一方的诋毁他人的话语,还打上标题字和音效予以强调,结果节目播出后,当事人将该节目组告上法庭,认为播出的内容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最后节目组对当事人道歉并做出赔偿。
六、注意把控调解的局面
情感类节目有时需要在冲突中展现不同的价值观,引发观众的思考。笔者曾经报道过一则新闻,因为小儿媳妇觉得公公处事不公,老是欺负自己家,加上她本身有点偏执,在一次争吵中,小儿媳把公公关在院子里,不给吃喝,谁来劝就骂谁,有人敢接近房门就挥刀乱砍。家人无奈,寻求记者帮助。記者赶到时现场非常混乱,小儿媳站在院墙上向外扔砖头,还能听到公公喊救命的声音。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出警,才把其公公解救出来。虽然说这样的现场画面可能有看点,但作为新闻工作者不能为了一时的看点而任由事件发展,需要记者及时冷静地作出协调处理。
当然,当事双方矛盾冲突到不可调和的地步毕竟是少数,一般遇到的多是家庭情感事件,且都较为琐碎。求助者是希望记者能够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这时候,记者不能为了追求节目的效果,在没有缓冲的情况下,直接让矛盾双方见面,更不能为了制造冲突,在采访中有意无意地挑起矛盾双方的敏感神经,使得当事双方发生过激行为。或许有激烈冲突的场面能带来一时的收视率的增加,可如果调解变成矛盾升级,这类节目的公信力会下降,对节目的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总之,由于情感类节目的特殊性,在新闻伦理方面要更加认真对待,做到事件真实,调解公正,不能为了博眼球而随意曝光当事人的隐私,避免以“帮助”之名,实则让采访对象家丑外扬。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