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新视角
2017-10-19谢俊
谢俊
摘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基础,《工会法》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新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关键词:《工会》;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处于和谐融洽的良好状态,它是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兴盛强大的重要基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相关法律也应针对问题不断调整适应社会的发展,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一、《工会法》与工会
《工会法》是我国政府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而颁布的法律,《工会法》 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而且针对工会的性质、权利及义务、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它体现了工人阶级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道路上的重要地位,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色和时代特点。工会是为了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机构。
二、《工会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地方企业工会组建较难
《工会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有一段时间,但部分地方企业对于《工会法》的认识还存在问题,对工会的性质和作用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其主要表现为:首先担心工会开展活动会影响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工会的建立和开展活动都需要经费作为支撑,企业肯定需要拨款支持其发展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最后,企业认为职工会依靠工会抱团维护自己的权利,影响公司的威信和稳定发展。所以,部分企业会想方设法干扰甚至阻止公司工会的建立。 虽然,《工会法》中规定对于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但是,对于劳动部门或县级管理部门处理的程序和时效等具体问题缺乏具体规定,不易落实。
(二)工会的会员资格不明确
在《工会法》中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可以成为工会会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很多新型行业,劳动者的就业方式和企业用工制度都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如今发展飞速的第三行业,第三行业以服务业为主,其中的部分劳动者比如职业保险代理人、中介服务机构成员等从业人员他们的劳动收入不同于以往以固定工資为主,而是取决于其业务能力和业务提成;很多企业的用工制度也存在差异,他们与《工会法》规定中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或脑力劳动者。”严格来说,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有收入无工资”,这就与《工会法》中的的入会标准不相符,企业以此为理由限制部分劳动者进入工会。
(三)平等协调权利难以保障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我们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协调和维权保障自己的利益。《工会法》的推行和工会的建立就是为了让劳动者和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协调缓解双方矛盾和维护双方的权利,但是,部分企业经常会出现拒绝协商的现象,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我国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是平等协商,但是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真正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公司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比率还没有超过四分之一。部分地方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将《劳动法》中的“可以进行平等协商”理解为是否决定企业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企业拥有选择权,并不是强制性的。其次,部分企业认为自己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应该只按照《工会法》执行,应按照《公司法》办理,《公司法》则规定企业在决定工资福利时应征求工会的意见并邀请其出席会议,并没有双方要平等协商的规定,这就使双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变成空谈,而因为合同规定不平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依然时有发生。
三、针对存在问题提出的若干建议
(一)法律硬性支持建立工会
《工会法》虽然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但仍然存在部分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从法律层面来保障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工会法》的第25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委员会。”这条法律让不想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寻找各种借口推迟甚至阻碍公司工会的建立。所以,这条法律应该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必须建立基层委员会。”对于迟迟不肯建立工会的公司,法律要规定其责任部门和劳动部门处理的法定程序和时效,保证其工会的建立。
(二)重新界定入会劳动者资格
针对从事新工作种类的人们的入会资格,《工会法》应重新对第三条做出修改,肯定他们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其次,他们虽然以业务收入为主要收入,从事的是第二三产业的职业,但我们应该承认其仍然具有工人阶级的属性,他们也存在的一定的劳动关系,其关系是建立在特定的劳务公司或中介公司之中。其次,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和服务行业的劳动者的报酬都属于薪金,不过其支付周期和形式同一般工资有所不同,最大限度的鼓励帮助职工加入到工会中,更有利于保障服务行业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促进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扩大共产党的阶级基础。
(三)保障双方平等协商的权利
对《工会法》和《劳动法》中界限模糊的法律重新修改规定,比如,将“可以平等协商”改为“一定平等协商”。虽然,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颁发了《集体合同规定》,但它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其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有限,起不到真正的严格保障劳动者集体的利益。所以,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更加完善且由国家机构颁布,提高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真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四、小结
不断完善《工会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和公司双方的利益,缓解协调双方矛盾,是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保障。工会要充分发挥好自己在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贤森.关于当前完善《工会法》实施的若干建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