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公款出境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2017-10-18刘纪研
◎刘纪研
违规公款出境如何追究党纪责任
◎刘纪研
基本案情
刘某,党员,某省某厅副厅长(主管该厅A处及人事工作)。张某,党员,某厅A处处长。李某,党员,某厅后勤处副科长。
2016年3月,张某带A处人员到某国参加专业研讨会。李某想借机出国旅游,找刘某、张某说情,经过二人签字同意,李某以A处副主任科员虚假身份填写出国审批资料,并在外事部门通过审批,使用3万元公款出国。
研讨会结束后,张某未直接回国,擅自变更回国路线,经第三国回国。
处理建议
李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两种违纪行为属于牵连违纪形态(以实施某一违纪行为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违纪行为的违纪形态),应从一重从重处断,以“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定性处理。
张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两个及以上违纪条款),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同时,对张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的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理,追究其党纪责任。
刘某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其两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违纪形态,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评析意见
1.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有关问题,属于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主要有两种:一是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二是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的。
本案中,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犯廉洁纪律,虚假填写出国审批信息资料,以参加研讨会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旅游,构成用公款旅游、变相用公款旅游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2.李某、张某、刘某违犯工作纪律,均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刘某、张某作为主管业务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厅长、A处处长,却签字同意李某填写的虚假信息,帮助其在外事部门通过审批,刘某、张某均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
李某为借机出国旅游,虚假填写出国审批信息资料,构成以不正当方式谋求用公款出国、出境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3.张某违犯工作纪律,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在研讨会结束后未直接回国,擅自变更回国路线,经第三国回国,构成擅自延长在国外、境外期限,擅自变更路线违纪行为,应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认定的界限问题。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意外情况及情况变化,确实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变更路线,又来不及请示的,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经查证属实的,同时因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则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4.刘某、张某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
本案中,刘某、张某以非法方式,安排与公务无关人员出国,致使李某用3万元公款出国进行旅游。刘某、张某属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构成一般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追究二人党纪责任。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