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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治理对策

2017-10-14陈淑贤

神州·中旬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综合治理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化,各种民间融资活动也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使得经济发展与法律规制之间出现了断层,由此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尤其是集资型犯罪的高发,这种犯罪通常涉及范围广、牵涉人员多、社会影响大,但实践中又存在诸多争议。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手,谈及几点治理对策。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治理对策;综合治理;部门协作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1]。它的立法的发展历程从横向来看,和金融业的发展是成正相关的;从纵向来说,我国古代各朝代基本都制定了妨害货币犯罪,金融犯罪立法由来已久,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2]。

尽管近年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一直在逐渐完善中,但是不可否认本罪的犯罪频率越来越高,一直呈现指数型增长的趋势。因此本文着重探讨一下对本罪的治理对策,只有从根源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有效的遏制非法集资案件进一步发散扩大的势头,减少甚至杜绝隐患的产生。目前,我国理论学界关于其预防主要提出了加强刑事司法、加强金融系统管理、加强社会文明建设三大策略,就此方面,又可分为以下几点[3]:

(一)坚持综合治理为本

懂得运用群众的力量,动员各方势力,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教育、防治,便于快速抓住犯罪源头,从根源上解决并减少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打击和防范两手抓,既治标又治本,重在治本的方针,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谨记法律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于该类案件具体隐匿性,再加上传统监管的滞后性,更加凸显了预警机制和监管机制的重要性。构建从预警到监管再到监督的完整的系统能够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进而降低损失。再加上,全球范围内金融活动的激增,各种民间金融也随之增多,这种情况下还按原有方式对其限制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甚至还可能会使人们对监管机制产生厌烦情绪。因而,堵不如疏,要建设符合现代经济活动需要的具有小中大等多个层次的基本框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民间资本正确的、安全的进入金融市场,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放宽民间投资市场的准入规则,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融资的各种渠道,建立民间金融活动的信息共享平台,从而营造出适应时代需要的安全可靠的民间金融成长环境。

(二)大力推动部门配合

由于本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相关性,作案人员也趋于高精尖人员,因而提高公安司法机关的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整体水平对于快准狠的打击犯罪、提高犯罪的治理水平是极有帮助的。故在司法层面,要提高专业水平,独立办案,将行政部门的认定仅作为一种参考意见,遇到极其复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相互配合,寻求相关单位的帮助,根据其给出的专业意见处理问题。此外,金融监察机构、公检法司系统与商务部等各个单位之间也要建立密切的联系,加强彼此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工作,从各个环节出发来减少甚至杜绝问题的产生。

(三)构建合理信用体系

本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作案人员成分复杂,大多案件的作案人员都包括素质低下、成分复杂的金融从业人员,因而纯化金融从业人员能从这一方面预防和治理犯罪。其次,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应做到治理结构优化,对金融从业人员有力管控;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要尽力做到系统完整、监测精准;各个金融机构及公安司法系统彼此之间要尽力做到资源信息共享、构建齐全体系架构;对于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应做到着力宣传和对金融工具的使用、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犯罪的化解等知识的教育。

(四)强化国际战略合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这一特性和现代全球化的演进决定了它未来国际化的趋势,国际犯罪也会随之出现,届时将更难对该类犯罪进行有效控制,因而我们要意识到加强国际间合作的必要性,提前达成国家间打击该类犯罪的战略合作,更好地打击和预防国际性犯罪,不仅要使犯罪分子无处可逃,更要使犯罪土壤得到净化,使这类犯罪失去成长环境。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依2015年国发59号《意见》、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我们要在中央的领导下,深入到基层,加强对非法集资类案件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是因为现在民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大多数人不满足于传统的理财,转而投向众多以财生财的金融活动,但却缺乏相应的知识,容易被不法分子欺骗。因此要让更多的社会公众认识到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学会一些保护自己财产的方式,比如说:保留好与合同相关的各项证据,必要时进行公证;在发现问题时主动去法院立案等,既能保证自己的利益,又可对他人利益进行保护,甚至还能做到对犯罪的早发现、早治理,防止损失的扩大,进而从根源上减少受害人数,进一步减小案件的涉众面,同时也可以起到全民监督的作用,达到完善监督机制的目的。

结论

在如今金融活动逐渐增多,金融市场体制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无法适应时代需要的背景下,就本罪而言,它极易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社会的动荡,对它的监管也要更为严厉,但是不可否认近年来该类案件仍是屡禁不止,逐年成指数型增长的态势。针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提出加快网络监管系统的构建、加高线上操作的审核门槛、约束体制内人员参与的范围以及对平台提供者设立先审核义务并承擔不作为的连带责任等治理对策,目的在于营造出一个安全稳定的、适合民间投资活动成长的金融环境。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05

[2] 薛瑞麟.金融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04,(1):26

[3] 曲新久.金融与金融犯罪.中信出版社,2003.12,(1):99-100

[4] 李晓强.集资型犯罪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2:22

[5] 刘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扩张与限缩.政治与法律,2012,(11):45

[6] 康婷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6,(05):248

[7] 徐丹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30

作者简介:陈淑贤(1993-)女,汉族,河南省周口市人,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是刑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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