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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评信赖保护原则

2017-10-14陈明学

魅力中国 2017年23期
关键词:扬州市信赖业主

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旨在实现政府的合理行政,使政府在整个行政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该原则能否得到合理运用对于政府行政、社会的稳定、公民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行政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2010年3月,江苏扬州市渡江西苑小区和福运苑小区70多户业主接到拆迁通知,而大部分业主入住时间只有五六年,最短的还不到三年,一些住户刚刚装修完,还没来得及入住。两个小区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一应俱全,同时业主们发现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底,在国土局网站、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该土地拍买公告(实质是土地招商公告),并于2010年初将其出让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这些公告只发布在专业网站上,除了内行人,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几乎无人知晓。此外,政府没有与业主商量任何补偿的事情,没有贴公告,也没开听证会,就直接将土地拿到市场上进行二次挂牌出让。媒体报道后,扬州市政府就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部分群众土地使用权二次出让的情况作出回应:从充分尊重民意,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更好地做好旧城改造工作出发,决定中止该地区土地出让行为。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国家诚信原则在公法领域的延伸,是政府公信力与权威的重要体现,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限制给付行政行为中便宜主义的发展。通常情况下,基于政府信用及其授益性行政行为,利害相关人对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并在此基础上安排合法、合理的活动。这在行政行为合法无误的情形下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当行政行为出于公共利益考虑需要变动时,便极有可能對利害关系人造成利益上的侵害。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遭受的损失应予以公平补偿。信赖保护原则也是限制行政便宜主义的需要。政府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消或者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主体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获得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在这个案例中,扬州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8条)中给予利害关系人程序权利和信赖损失补偿权。政府出让行为使各业主获得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基于国家信用各业主充分相信自己的既得利益是正当的,而扬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的改变,程序上既不规范,也给损害业主的权益。

在《行政许可法》体现信赖保护原则之前,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容易出现随意更改的现象,并且行政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往往得不到公平的补偿,与宪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存在差距,正是信赖保护的精神,逐渐改善了这种现象,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也在逐步得到保障。为了维护信赖保护原则,首先必须强化政府信用,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如因特殊的法定原因,造成行政相对人的损失需合理赔偿。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只依靠公民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行政程序法》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保证信赖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有效适用。最后,政府与公民还需要共同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在正当信赖的基础上,充分权衡信赖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切实保证信赖保护原则的正确实施,才能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冷环环.论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D].南昌大学,2013.

[2]边丽.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D].吉林大学,2012.

[3]周丽.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适用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5.

作者简介:陈明学,男,海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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