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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媒介审判”一词在中国的片面性

2017-10-13李钟汉

传播与版权 2017年8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定罪

李钟汉

论“媒介审判”一词在中国的片面性

李钟汉

“媒介审判”自引入中国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究其原因是中国媒体、司法和公权力之间的权力博弈。在中国,所谓的“媒介审判”引起的司法不公,实质是公权力干预司法。但是用“媒介审判”一词来描述在中国发生的这种特殊社会现象,片面地强调了媒体的责任,不利于全面认识中国的媒体、司法、权力的关系以及司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媒介审判;司法独立;媒体

一、“媒介审判”及其在中国的争议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源自英美,最初叫做“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我国又有“新闻审判”“传媒审判”“网络审判”等说法,但表述都大同小异,多引用学者魏永征或徐迅的定义,他们认为“媒介审判”在中国是存在的。徐迅认为,中国的“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各类文图信息,其主体是新闻媒体,目的是影响审判结果,内容是给案件定性、给嫌疑人定罪,时间是在诉讼程序中[1]。媒介审判就是媒体对司法活动各种不当报道的代名词,这些报道可以总结为:煽情、夸张;偏听偏信、断章取义;无端指责、乱扣帽子;为案件定性、给嫌疑人定罪[2]。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就是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与国际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相悖[3]。由此可见,这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媒介审判”就是指媒体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还未宣判之前就对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的行为。这些看法是从媒体的角度出发的,引来了对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主张,属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层面。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中国不存在“媒介审判”,这关系到所谓的“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及其在中国实际的作用过程。他们主要有两个理由:第一,中国没有西方固定的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审判陪审团的成员是由社区12名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普通公民组成的,他们需根据法庭证据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而媒体失当、越界,甚至不真实的报道会通过影响陪审团成员,来左右案件的审判,侵犯嫌疑人依法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冲击司法的独立性。美国著名的“谢帕德案”就是西方典型的媒介审判的案例。

1954年,萨姆·帕德被指控杀害其妻子玛丽莲,在案子的审理期间,美国媒体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定性、定罪的报道,谢帕德的辩护律师以审判过程被严重干扰为由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但上诉被驳回,谢帕德被判二级谋杀罪。1966年,“谢帕德案”被重审,谢帕德无罪释放。最高法院把当时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形容为“乱哄哄的疯人院”,宣判谢帕德无罪的大法官克拉克代表法庭陈述意见时说道:“一个负责任的新闻界常常被看作是有效司法管理的助手,特别是在刑事案件领域……从这个案子,我们看出对于未决案件的不公正和有偏见的新闻报道越来越多了。正当程序要求被告人接受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的陪审团的审判。考虑到现代传播媒介的普遍性和从陪审员的头脑中抹去存在偏见的舆论的难度,审判法院应该采取有力的措施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受理上诉的法院有义务独立地对该案件的情况做出评价。当然,这并不是要禁止新闻界报道在法庭中发生的事情……法院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则来保障他们的审理程序不受外界干扰而存在偏颇。”[4]由此可以看出,影响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是“媒介审判”作用的关键环节。而在中国,并没有像西方那样的固定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制度,但与西方差异较大。根据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一般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才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来判案[5]。但由于人民陪审员的确定要经过基层组织推荐、个人申请、人民政府审查、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等繁复的程序,许多法院对于很多案件并没有提请人民陪审员来参与判案。即使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判案,根据上述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也只是不少于三分之一,法官的表决往往依旧占据绝对的优势[6]。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运用。对于媒体通过影响陪审团成员来左右案件判决的说法就是不成立的,“媒介审判”便不存在。

中国没有固定的陪审团制度,但媒体的报道也确实会对法官产生一定影响。学者周泽认为,对于一个称职的法官来说,十分清楚判案是以法庭审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事实”为依据,以“舆论”为准绳。如果法官是称职的,单纯的媒体报道是不能左右公正审判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本也认为,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不同,媒体的报道不直接影响司法机关,而是通过权力机关向法院施压,间接地影响审判,是“媒体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7]。某些司法不公的现象实质是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但“媒介审判”这一强调媒体对司法公正影响的说法在中国不存在。

由此可见,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相同,双方所言的“媒介审判”也各有内涵和侧重。一方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不专业的新闻报道,一方则认为所谓的“媒介审判”的实质是权力干预司法,“媒介审判”无从谈起。公权力干预司法这个现象的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争论双方一方侧重的是这个过程中的前端,即媒体,号召规范媒体的行为;另一方侧重的是这个过程中的后端,即党委、政府和法院的关系,强调司法独立。争论双方虽都言及整个过程,但侧重点完全不同。

二、“媒介审判”一词在中国的片面性

由“媒介审判”在中国是否存在之争和图1可知,在中国,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显然不是媒体的不专业的新闻报道,而是司法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西方的“媒介审判”所致的司法不公,是媒体影响了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根本原因在媒体。而中国所谓的“媒介审判”,如果仅仅指媒体超越司法程序进行的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而不管这些报道和言论是否造成实际的司法不公,那这样的“媒介审判”只是停留在新闻专业主义的层面而已;如果媒体超越司法程序进行的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最终导致了司法不公,这个过程才被称为“媒介审判”的话,那实际上是公权力干预司法,是权力在审判,而不是媒体在审判,那“媒介审判”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在中国,不能单纯地将所谓的“媒介审判”导致的司法不公归咎于媒体。媒体应当担负监督角色,但不该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定性、对嫌疑人定罪。此外,公权力不能干预司法审判,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所以简单地用“媒介审判”一词(源于英美,但作用过程又完全不同于英美)来描述上述图1所示的中国特殊的社会现象,是不合适的。“媒介审判”现象在中国可以简单地描述为“媒体的不专业报道引发公权力干预司法”,但“媒介审判”一词片面地强调了媒体在上述过程中的作用。

[1]吴飞,程怡.传媒与司法的对话——“公开与公正——司法与传媒关系研讨会”述评[J].新闻大学,2006(2):42-45.

[2]徐迅.质疑生效判决不等于“媒体审判”[N].检察日报,2003-10-08.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陈力丹,刘宁洁.规范传媒的庭审报道[J].传媒观察,2007(3):29-31.

[5]国务院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A/OL].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980.htm.

[6]纪莉,刘晶晶.论“媒介审判”在中国的跨文化旅行及其概念变异[J].江汉论坛,2012(11):132-136.

[7]展江,李兵.“媒介审判”真伪辩[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5):114-121.

[作 者]李钟汉,重庆大学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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