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驾校教练那么凶!
2017-10-12
炎炎夏日即将过去,又熬过了一年学车季。相信很多拿到驾照的老司机们,也都有过一个性如烈火嬉笑怒骂的教练,也都当过教练口中和眼中的那个百世难遇的“傻子”,对于驾校的段子相信很多同学已早有耳闻。
当本人第一次走进驾校之后,才知道什么叫传言不虚:上车第一天便被教练骂了个狗血鸡血猪血一齐淋头。
教练,你咋不看人呢
在这个学车流行的年代,驾校教练可谓是“真性情”的代名词了。那么为什么驾校教练大多性如烈火动辄怒斥呢?
有人说,那是因为驾驶技术关乎一个人乃至很多人的生命安全,不得马虎,故而驾校教练对学员要求极为严格;也有人认为是因为学员考试的通过率对驾校的声誉和教练的考核有重要影响。
笔者认为,这背后一定还隐藏着一些不为人知的惊天大秘密。这时,网上一则案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2006年12月20日17时左右,江苏大丰某驾校学员洪某在驾校场地内练习坡道起步项目,身为教练的徐某未随车指导,洪某在由西向东倒车下坡的过程中,车尾驶向南侧围墙,挤夹到站立在围墙边的学员严某,致其死亡。在这起案件中,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
看到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不以为意,一起交通事故嘛,当然是应当由肇事学员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而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財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该罪要求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学员的行为导致了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但其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是由其操作技术不熟练导致的意外事件,故而由学员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于法无据。
由于交通肇事罪的限定条件较为严格,那么会有人把眼光转向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要件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我们回头来看当事人在案件中的主观心理态度。从案情来看,学员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作为一名初学者,学员对于汽车的换挡、制动、刹车等操作并未达到熟悉的水准(因为笔者目前就是这样的水平),因此其对于自己的驾车技术根本谈不上自信。那么焦点就在于其是否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分析:
1.当事人是否有相应的预见义务。这一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不仅是驾驶学员,包括教练和驾校方面都应当对于驾车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负有预见义务。
2.当事人是否有相应的预见能力。相信大多数驾驶员,无论是初学阶段还是驾驶阶段,都有着踩错油门挂错挡的经历。因此习惯上认为,学习期间踩错油门挂错挡,是一个难免的技术性错误,不能将其归入到疏忽大意的范畴。另外,我们还应当考虑到女性学员在挂错挡和车即将撞墙这种紧急时刻,在其技术不精的情况下其紊乱的思维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其更是无法预见他人突然出现在车前的情况。当这种突如其来的事情发生时,驾驶员的大脑已经无法正确控制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期待一位驾驶技术不精的初学者能够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排除一切错误,迅速做出正确的操作,须知“法律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d impossibilia)”。
正如那句著名的法谚所说:“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s nisi mens sit rea)。”既然排除了学员的主观犯意,那显然其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那么这个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呢?没错,只有我们的教练来给学员背锅了。
谁来背出事后的锅
这时恐怕就会有教练大喊冤枉了:连直接驾驶的学员都没有责任,不在车上的教练员责任何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该案中徐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理当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而徐某却并未随车指导,导致酿成事故,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且造成了撞死另一名学员严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故而法院最终判决教练徐某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早在2004年,北京市顺义区的某驾校场地内便发生了一起女学员在练习移库贴库时,将刹车踩成油门,导致正在墙边观察其动作的教练员乙某丧生的事故。无独有偶,在2013年,江苏泗阳一家驾校内,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学员林某在练习倒车入库时,误踩油门,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李某撞伤致死。前者的判决书原文已无从查起,而后一案件中,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教练、学员谁才是主责成为审理的焦点,最后法院判定教练负主要责任。看到这些案例,想必很多教练员已经欲哭无泪了。其实在驾驶训练这一行业,风险和责任是并存的,教练员和学员们已经不仅仅是普通的传道授业的师徒,更是值得生死相依托付性命的关系。所以,这下大家该理解我们教练员的苦口婆心了吧!(文|崔一 文章来源:咸鱼法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