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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

2017-10-12

方圆 2017年18期
关键词:欺诈行政处罚警告

警察执行公务遇到无理取闹的情况,

该怎么处置呢?

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9月2日晚公布“警察抱摔带娃女子”事件处罚结果: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涉事民警朱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事女子张某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警察执行公务,遇到无理取闹的人,如何处置才合理呢?

必须要有清楚的指令和警告,命令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否则进一步将可能构成犯罪。如果不听警告进行进一步的侵犯,将当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械羁束,并移送公安机关。听到明确的违法行为后果,并有可能进一步升格为犯罪的警示性训诫后,我相信上海涉事女子这种无前科无社会对抗性低人身危险性的相对人,会减弱对警察肢体上的攻击。

如果相对人继续纠缠不休,可以再次明确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聆听行政处罚相对人申辩,明确告知救济途径,及时疏导当事人对处罚的不解和不满。与此同时,适时脱离接触,上车走人。《行政诉讼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我看来,上海涉事女子无非是采取一定过激的肢体动来行使自己的陈述申辩权,不必大动干戈,君子动口便可劝阻。

警告、告知和聆听都统统无效的情况下,下面才是大家关注的强制手段的问题。前面的是有关该不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手段的时机,这里解决的是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方式的“套路”。“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黄金原则,行政措施的手段都要与违法程度匹配,能用喷雾就不能用槍支,能擒拿就不能抱摔,能用警绳的就不能用手铐。尤其是涉事女子抱着孩子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其抱摔是不恰当的行为,无论是比例上还是对生命安全的负责程度上都不应是一个警务人员所为,至少是不专业的。若是等车上同事下来,一起把她拉上警车带回警局进一步处理,才是比较妥当的措施,仓促处置实在不妥。(解答人:吴小龙 律师)

苏享茂事件中包含了哪些可能的法律问题?

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9月10日自杀,媒体上公布了他生前的最后声明,其中提到了他与前妻翟某的离婚协议。根据苏享茂的最后声明,翟某以苏享茂有漏税行为和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两点来要挟他,扬言要整垮他,苏享茂因受到了恐吓,稀里糊涂签了离婚协议。事情真相到底如何,相关部门会给出调查结论。单从法律上分析,这份离婚协议可能有哪些法律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关于“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在一年内,苏享茂可就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诉讼,离婚协议是否公平和合理不是协议有效的要件,而存在欺诈和胁迫情形、非真实意思表示可以作为变更和撤销离婚协议的事由。

如果存在欺诈或非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此份离婚协议有效,也并不意味着苏享茂失去法律救济的机会,苏享茂仍可以其前妻存在欺诈或者胁迫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

从法律上讲,企业家经营会面临一定法律风险。苏享茂是否有漏税行为,是否真需要因漏税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进一步界定。再者,WePhone是否会被主管部门勒令停止经营的问题,同样需要相关部门和法律的界定,才能确定。苏享茂若是因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缺失,既没事先防控,又没有事后进行合法应对,而选择自杀,着实可惜。(解答人:孙韬 律师)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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