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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及对策

2017-10-11陆春晖张红颖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7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

陆春晖 张红颖

摘 要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通讯的日益发达,人们之间的交往也愈加深入,致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变化,由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女性犯罪更加凸显,涉及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通过对某地相关情况的调查,女性因遭受家庭暴力,不懂得通过正确的途经维护自身权益,而采用以暴制暴的错误方式走上犯罪道路,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关键词 农村 家庭暴力 女性 犯罪

作者简介:陆春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张红颖,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257

一、因家庭暴力引发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相对集中

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多是身处农村的中老年家庭妇女,无固定的职业、收入,对家庭的依赖程度高,将家庭、孩子作为全部生活的重心,社交圈较窄。

(二)犯罪地点特定、隐蔽

限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多是夫妻关系,犯罪地点多限于家中,具有特定性、隐蔽性,外人难以发觉,导致司法机关介入较晚。如犯罪嫌疑人刘某杀夫案中,刘某趁丈夫韩某在家中昏睡之际用布条将丈夫勒死,后又将尸体搬运至其家后院内,伪造了丈夫登梯上房不慎摔落致死的假现场,韩某的其它亲属准备将韩某尸体火化,但因刘某曾经为韩某上了巨额的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人员见到韩某的尸体时发现异常报警,才使得韩某死亡真相大白于天下。

(三)罪名相对集中,嫌疑人多是被动反抗

案件所涉罪名均为故意杀人和伤害,且由于被害人与嫌疑人共多年同生活,长期存在家庭暴力,女性始终处于被动压抑的地位,家庭暴力的长期折磨导致女性的反抗的意识逐渐觉醒,谋求摆脱生活困境的愿望也愈加强烈。涉案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无一不是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或侵害后,对被害人不利,以致于引发刑事案件。

(四)嫌疑人多是预谋犯罪,多利用凶器伤人

由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已久,加之男女之间力量上的悬殊,造成女性开始谋求采用非武力的方式对丈夫进行报复。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有过预谋,她们或者趁丈夫熟睡、醉酒之机,或者借助菜刀等利器,或者借他人之手,共同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其中使用锐器伤人的情节居多。

(五)“冷暴力”诱发婚外情犯罪占很大比例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肢体暴力,也包括逐渐被大众熟知的“冷暴力”。在我院受理的案件中,因家庭冷暴力而诱使夫妻一方出轨,引发犯罪的现象也比较凸出。结婚后,夫妻生活归于平淡,部分夫妻由于交流少,关心寡,逐渐演变成在面临家庭问题时,冷淡、放任或疏远对方,甚至对配偶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家庭中的冷暴力造成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心理缺失,易出现婚外恋情,平添家庭中的不安定因素。

二、家庭暴力引发女性犯罪的原因

(一)嫌疑人文化水平低、沟通能力差

由于时代的特点及环境的影响,农村中的中年男女文化层次较低,婚前了解不够,这类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比较脆弱,夫妻雙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解决问题的方式粗暴,易产生家庭矛盾。

(二)封建传统观念在农村影响较深、束缚较重

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普遍较为保守、封闭,部分“施暴者”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认为家庭内部的事情是私事,他人无权插手管理,反观自己是一家之主,而妻子只是其附属,对违背其意志的妻子有权利实施“家法”,以肯定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权威。同样,夫妻中“受暴者”一方大多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长期容忍,不向外张扬,更不要说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三)家庭暴力难以有效遏制,缺少有力叫停方式

女性犯罪主体多具有较长的婚龄,在婚姻存续期间,均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持续性、反复性较强。女性在家庭中遭受暴力侵害后,部分“受暴者”也曾试图向外界寻求帮助。向邻里乡亲求助,大多是简单的拉架劝和,不便深入劝解,更有甚者明哲保身,对此类事件避而远之。向亲戚知交求助,虽能缓和部分矛盾,但威慑力不足,事后受暴女性多又遭受家暴,效果不甚理想。还有一些较为勇敢的受暴女性曾在私下里向公安机关求助,反应家暴问题,但因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举证困难,或因所受伤情难以达到定罪标准,故导致公安机关也难以插手介入。

(四)农村基层调解组织观念守旧,调解力度不够

农村基层调解组织一般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及村调解委员会,这些调解机构虽然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方面村基层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且大多怀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陈旧思想,逃避责任,怠于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即使偶然获悉其辖区内存有家庭暴力现象,也不愿过多介入。另一方面村基层调解组织,对化解家庭矛盾冲突多采用“和稀泥”模式,对于一些矛盾冲突激烈、感情无法弥补的家庭,很难给予实质、有效的救助,忽视和掩盖矛盾可能会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受暴女性经济难以独立,家庭地位较低

由于大多受暴女性年龄较大,多在家中辅助农业生产,照顾家庭,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完全依附于男性,易引发男性的强势心理。由于男性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从而导致其在婚姻生活中占主导地位,掌握家庭中的发言权,无视妻子的想法,甚至在作出家庭决定时,将妻子提出的反对意见视为对男性权威的挑衅,其态度或漠然视之或拳脚相加。而依附于男性生活的弱势女性,由于自身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对于男性的暴力行为多表现为逆来顺受,听之任之,从而助长了男性的嚣张气焰,最终演变为家庭暴力甚至愈演愈烈。endprint

三、对家庭暴力犯罪刑事政策的考量及防控措施

(一)对遭受家暴的女性嫌疑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由于女性“受暴者”作为犯罪主体在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案件中占主要部分,此类型犯罪有别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家庭状况、被害人态度、案件情节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犯罪后果严重、拒不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多采取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反之则倾向于采取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

(二)關于家庭暴力引发犯罪的防范措施及对策

1.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一方面司法机关要结合妇联、村委会、居委会等各部门多层次、多形式的进行普法宣传工作,提升农村居民的维权素质,同时提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矛盾,严重时可以引发犯罪,甚至家破人亡。另一方面被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鼓励他们要及时、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摒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及时向外界寻求帮助。

2.破除封建残余思想,抓好周边舆论导向工作。在加强法制宣传的同时,也要对“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思想进行根除,结合农村特点,利用广播、板报、宣传画板、村内文化团表演等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思想教育,增强农村舆论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许多家庭暴力行为,单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是不足以解决的。因此,要在村、镇及周边地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男女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加强相关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使之成为共识,从而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3.创建和谐健康的婚姻模式,从源头上扼杀隐患。鼓励农村居民积极面对家庭问题,而不是一味掩盖、逃避,夫妻双方本着互敬互爱的理念,加强沟通理解,共同提高和探索解决夫妻冲突的能力和技巧,寻求健康的解决之道。同时可以在村镇举办模范夫妻、和谐家庭等评选活动,对模范家庭进行宣传和表彰,利用典型示范作用,教育和感化周边的家庭,促进家庭和睦。

4.转变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妇联等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村委会、居委会和妇联等各基层组织应果敢担当,积极履职,努力创建多个渠道化解家庭暴力事件,秉承“及时发现、及时化解、防止激化”的工作方针,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家庭矛盾纠纷,把家庭暴力行为更早地扼杀在摇篮里。对于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要做好法律咨询和一定范围内的处罚,同时也要对受暴女性进行心理疏导,做到标本兼顾,协助受害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妥善运用司法救济,抵制暴力侵害行为。公力救济虽然是遏制家庭暴力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严厉有效,受暴女性应当妥善使用。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的介入主要通过教育、惩治的方式震慑、约束施暴主体的言行。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将事态扩大,对于相对保守的农村居民,这一行为可能会增加夫妻间的隔阂,亲属间的不满。因此在谋求司法救济时务必谨慎处之,妥善运用这把双刃剑,抵抗暴力侵害。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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