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7-10-11付德申况达喆
文/付德申 况达喆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文/付德申 况达喆
一、引言
知识产权,又称“知识财产权”,知识产权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其定义“为人们对其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力”(现代汉语词典,2012),人类对知识产权的探索从17世纪开始历经了300多年的时间。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晚,最早也要从清朝末年的“新政”开始。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开始呈现高速发展态势,到2014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到92.8万件,已经连续4年位居全球之冠。随着知识产权的高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而且在中国日益与国际化接轨的今天,知识产权更是合作双方绕不开的话题,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合作,成了我国加快融入世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分析
(一)国内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综述
制定立足于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必然要求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做到一个全面的了解,这也是我们制定保护策略的重要前提。2012年3月,国家10部委联合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我国知识产权整体发展指明了大方向。而今年正是“十二五”收官之年,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在规划期内取得了长远的进步,专利受理情况大幅增加,专利内在质量得到优化提升,相关配套法律逐步健全,司法执行力得到加强(张占江等,2015)。以下是我国近30年来的国内专利受理年度状况以及近几年来我国专利审结案量的情况,用以着重分析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从2008年正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至今,专利受理量有了大幅度提升,仅2014年一年国内专利受理量就占到了1985-2009年24年受理总量的45%。单项来看,2011-2013年的3年间,国内专利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5.6%、27.1%、16.9%。虽然近年来专利受理量增长趋势已逐渐趋缓,但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中国专利受理的强劲增长势头无疑显示了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道路的正确和中国经济社会状况的良好活力。
表2显示了我国30年来全国专利受理量的总构成情况以及2014年度专利受理构成情况。从30年间总体结构来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占专利受理总体比例分别为28%、39.3%、22.9%。而2014年这三种专利受理量的比例占专利总受理比例分别为36.2%、38.9%、24.9%。分析数据可以得知,不仅2010-2014年国内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而且去年开始,我国专利结构开始出现新转机。2014年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已经基本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持平,这说明我国专利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升级,企业作为专利申请的主力军开始逐渐深入具有高知识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领域,国家综合创新水平得到质的提升。
(二)国内知识产权总体执法情况
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先头保证。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得到进一步强化。2014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相继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近8个月的运行时间里,审判工作卓有成效。截止到今年8月份,三家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0 795件,审结4 160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显示了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和决心。
表3显示了我国2010-2014年间专利执法案件审理及审结情况的变化趋势,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三大民事专利纠纷中专利假冒案件呈逐年激增的高发态势,由2010年的不到800件激增到2014年的16 000余件,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方面专利申请数量在大幅上升导致专利假冒也随之递增;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少作为的不良倾向。侵权纠纷与其他纠纷虽然在立案数量上也在持续增加,但从2010到2014,案件的审结率得到大幅提高,侵权纠纷与其他纠纷的审结率在2010年分别为66.1%、77.8%,但到了2014年,这两个数字基本都接近100%,特别是2014年在侵权及其他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我们的司法干部仍然保持了比上一年度更高的审结率。数据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方面成果还是很显著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始在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中占据主导地位,更加完善的司法保障不仅进一步澄清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环境,同时也激励着企业走提高技术含量、争取更高附加值的现代化企业发展道路。
表1 国内专利受理年度状况
表2 1985-2014年国内三种专利受理与申请量
表3 2010-2014年我国专利执法案件审理及审结情况
三、“一带一路”战略下的国际知识产权环境及中国的国际合作
近年来,“世界经济看东方”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共识,亚洲已经逐步重新成为世界经济、政治、科技的中心,中国作为其中的毫无争议的“中心的中心”,在知识产权的区域环境优化上为亚洲提供了重要保障。自主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融入世界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近年来,中国的专利产品已经出口至美、英、俄、澳等20余个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也大致分布在“一带一路”沿线上(赵建国,2015)。
“一带一路”沿线大致分布60余个国家,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上存在着巨大差异,科技水平以及国家整体创新水平也是参差不齐,一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常常在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市场准入层面设置较多障碍,例如新加坡、俄罗斯。而这其中的一些国家由于经济的不发达以及制度的不健全再加上全球化理念的滞后,导致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为低下。有鉴于此,我国在知识产权产品进入他国市场前,必须首先根据他国国情,其次在参考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及相关共识的情况下,制定有地区针对性的、强弱相济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认真理解《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晰知识产权国际环境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英文简称“WIPO”,19世纪末,在“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伯尔尼联盟”(《保护文字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后,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1967年在修订以上两个主要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时,又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郑成思,1993)。1970年,条约开始生效,1974年此组织正式并入联合国,成为其下属的一个分支机构。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这一组织,也成为了新中国建国以来加入的第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组织。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的主旨有两条:一是通过国家及国际间的组织合作,促进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保证成立的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成立《公约》组织的意义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各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分歧、纠纷、矛盾公开拿到具有各国都承认合法的组织内部进行讨论与调解,其处理意见也得到了各国相应的认可。在联合国的更高框架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倾向于一种国际知识产权协调(古祖雪,2000),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就是让本国国内的知识产权达到国际知识产权组织要求的最低标准。《公约》执行“巴黎联盟”及“伯尔尼联盟”要求的各项准则以及行政事务,根据WTO的TRIPs(AGREEMEN⁃T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协议所规定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即一是国民待遇原则二是独立保护原则三是自动保护原则。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对待外国人视同对待本国国民一样,那么我国签署了《公约》,就意味着我国在对待知识产权上内外一视同仁,不能搞国别歧视;所谓独立保护原则,即本国在国内宣布某项知识产权成果有效或失效并不必然导致其他国家此项知识产权成果是否有效或失效。对于我国来说,这要求我们坚定维护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权威,而不必屈从于某些国家的强权或某些利益集团的利诱;所谓自动保护原则,即在著作权范围内,只要成员国公民完成著作即取得著作权而不必向有关当局再申请。关于简化著作权申请及审批流程也是我国目前简政放权的重要一部分,在逐渐融入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关于知识产权各个部分的法规都应先达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然后再逐步与世界先进保护知识产权条款接轨。
(二)中国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国际合作问题分析
“一带一路”在地理分布上贯穿整个欧亚大陆及非洲的部分国家,与这些国家在双边贸易往来及改善民生等方面都有着许多共通点(尹怡然等,2015),“一带一路”所形成的经济往来有些是地缘上的亲近,有些则是历史上曾经有过交往,当然这两种关系兼有的国家也不在少数。但无论是哪种方式形成的经济纽带,在如今经济全球化视野下,“一带一路”战略则更应当被理解成为一种大国合作精神,通过双边文化经济往来,给沿线各国带来真切的“发展红利”。知识产权合作在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关系中常常扮演着一把“双刃剑”的角色,既是一种拉近关系的纽带,也是双边经常引起纠纷的触媒。中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不是为了建立一个短时期的简单战略联盟,而是立足长远、服务多元的长期战略考量,在国际上任何国家要想做“一锤子买卖”都是十分粗鄙的短视行为。我国在现如今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常常面临“不敢应诉、应诉则败”的窘境,使我们的企业蒙受了许多本不该我们承担的成本和责任,这对我国单个企业来说不仅是影响产品竞争力的问题,这种对知识产权诉讼的恐慌心理往往会传染给行业内许多企业,使我们“走出去”的步伐严重受阻。外国的一些公司往往随意成立一些“皮包公司”,打着所谓保护知识产权的口号,利用本国法律漏洞,行的是“专利流氓”之实。我们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切记要做到“睁大眼睛、仔细辨别、不卑不亢、有理有据”,一味地退让不仅无法换来长久的合作,而且会破坏双边合作的基石。
四、“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与建议
从人类工业发展史来看,发达国家在18世纪工业革命刚刚兴起的时候,通过大量简单模仿复制取得了生产力的跃升,然而那时候并没有什么所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现如今,许多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各种专利壁垒,来严苛地要求新兴发展中国家遵守各种各样的条款,借以保持自身在技术上的领先地位,这是相当不公平的(蒙启红,2007)。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我国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一)扩大公共共识,分析现有国际条款所允许的最大灵活性
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虽然已经让知识产权变成了一种私权,也从制度上防止了大部分可能的做法倒退,但在充分研究各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基础上,我们依然还有很大的灵活性与可操作空间。例如美国在2010年就根据《多哈宣言》在公共健康方面的规定,充分尊重各国获得药品的权利,此外还有TRIPS协议中有关转基因食品方面都采取比较弱势的保护策略。这就为我国在这些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尽可能大的便利,通过对这些条款的仔细分析,我们不难逐渐得出一些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竞争上的灵活操作空间。
(二)加快“一带一路”战略下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搭建
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我国尽快搭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紧迫性。在此意见的强烈呼吁下,2015年7月,国内首家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知讯网正式上线,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帮助企业优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的搭建还处在起步阶段,在可操作层面上相比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信息交易平台尚存在较大差距。知识产权交易的灵活程度要求中国社会上不同领域的重视和认可,比如在金融体制改革中能不能让发达经济地区率先试点知识产权入股、抵押的政策,如果政策放开,我们将极大程度上盘活一大批“沉睡”的知识产权成果。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加强有关部门对此的监管,防止知识产权成为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新途径。
(三)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内在驱动力
在融入世界的知识产权竞争中,在关键技术上企业采取“输血”还是“造血”的策略,往往取决于企业自己的独立研发能力(董炳和,2006),企业作为我国“走出去”战略的主体,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与我国能否实现发展方式转型息息相关。企业自主创新通常收到经济、政治、法律、自身管理等方面的影响,那么从国家层面来看,我们需要的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面向企业知识产权的咨询、指导平台,从而起到为企业“打扫及指明道路的作用”。从企业自身来说,就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能动性,延伸产业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