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沙龙
2017-10-10
监督沙龙
话题嘉宾
黎昭: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党组书记、监察专员,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经济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财政监督、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对于财政预算监管工作及金融等业务非常熟悉,多次现场指导各类专项检查工作、各类调研课题,并深入一线开展金融体制改革调研工作等
温来成:中央财经大学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财政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等,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投融资、城市财政与城市公共管理、公共财政理论等
景宏军:经济学博士、博士后,哈尔滨商业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黑龙江省财税研究基地副主任。从事财政理论、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的教学研究工作,对地方债有深入研究
袁铁芽:财政部驻湖南专员办主任科员,上海财政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经济学硕士。多年从事地方政府债务监督工作,熟悉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规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实务,参与过多项政府债务管理核查、调研等
主持人
尹 情:《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规范地方债:重拳之下寻求长效机制
背景材料:
8月29日,财政部部长肖捷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表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督促地方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问责追责和查处力度,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这一表述与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债务监管的指示相一致:7月14日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总书记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首次明确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要“终身问责”;7月24日,习总书记首次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提到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问题,再次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回顾这大半年来,中央频频出重拳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问题。年初,财政部通报问责部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5月3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禁止地方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于7月31日前完成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和整改,被称为“史上最严”政府债务监管;6月2日,财政部又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采取“开前门、堵后门”疏堵结合的治理思路,对规范地方债一再拉出警报,以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表示,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常态化监督机制,定期核查违法违规融资担保问题。
自新《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国对地方债务进行了严格控制和规范,明确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为地方政府唯一举债方式,并对债务实行额度审批管理。然而,新旧债务交替、
重拳整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主持人: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快地方债管理改革。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部分省市自行发债试点,再扩容到十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直至新《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地方债从隐性逐渐走向透明。这一历程,体现了中央对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什么理念?PPP和投资基金“明投暗债”、隐形债务增长等问题的出现,形成了各种违法违规举债的“新变种”。中央出台的各项重拳,能否及时有效地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本期监督沙龙围绕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特邀嘉宾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黎昭:概括起来说,这一历程体现了中央对待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开前门、堵后门,开正门、堵侧门”这一基本思想。“开前门、堵后门”指的是中央支持地方政府依法合规举债,也就是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不得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开正门、堵侧门”指的是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伪PPP项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来实现变相融资。中央出台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其根本目的是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避免地方政府债务迅速攀升,稳定政府杠杆率进而稳定全社会杠杆率。
温来成:在这一过程中,体现了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放权,以及规范发展思想。这一指导思想,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从我国财政管理实践可以看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客观上需要以政府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增加投入,加快经济增长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步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改善人民生活,仅靠《预算法》禁止地方发债是不现实的。2010年国家审计署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结果,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不过,这种放权,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中央政府的规范管理、控制风险。因而在我国地方债发展过程中,采取了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试点自主发债,到《预算法》允许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等一系列的措施,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景宏军:第一,以引入放开为目标。发行地方债是地方政府完整财政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要有权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发行地方债,这既是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地方债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改变原来对地方债严格禁止的做法,以引入地方债、放开地方债发行为改革目标。以新《预算法》为标志,地方债已经引入,接下来就要稳步放开了。
第二,以逐步渐进为路径。长期以来,在严格的法律限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发债需求是被控制和压抑的,地方政府不存在显性的债务,不代表没有隐性的债务,更不代表没有发债的需求。根据我国地方政府的收入情况和支出状况,资金缺口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如果一次性放开地方债,就会导致地方债的过度发行和彼此之间的恶性竞争,这既有悖于地方债改革的目标,也会有损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地方债的改革需求虽然紧迫,但地方债改革我们还是坚持“稳”字当头、逐步推进的思想。
第三,以稳健管理为保障。我国已经逐渐开始地方债发行工作了,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部分省市自行发债试点,再扩容到十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直至新《预算法》明确地方政府可以在规定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地方债对于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地方对地方债风险的认识还不到位,因此,在地方债改革方面,中央政府加强了“顶层设计”,通过制度架构,保证地方政府逐步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体现了稳健管理的思想。
袁铁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部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依法治国、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理念。从部分省市自行发债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有利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但未从根本上消除地方政府不能举债的制度约束,并且由于试点地区少、规模不足,地方政府不规范融资举债行为泛滥,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迅速累积。新《预算法》的出台,允许地方政府在限额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消除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制度障碍,将地方政府债务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并引入市场约束,建立配套的监管制度,打开了地方政府债务的“黑箱”,对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今年以来,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指示,以更好地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请谈谈这些举措与以往有哪些不同?这些
“重拳”将带来哪些实际效果?
黎昭:我想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方式不同。本轮地方债管理疏堵结合,处处“依法”,依法禁止、依法处理、依法问责;以往只堵不疏,效果较差。二是力度不同。本轮地方债管理是中央、地方联合治理,对资金需求方(地方政府)、资金供给方(金融机构)实行双向共治。从中央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一行三会”、司法部共同出手,各司其职;从地方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审计署驻各地特派办、银监会驻各地监管局也在履行各自监管职责,而以往是单向治理,不是财政部门就是银监部门。三是目的不同。本轮地方债管理的目的除了更好地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外,中央还彰显了引导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的决心。本轮地方债管理后,今后地方政府举债将更加规范、透明,实质上起到预算硬约束的作用,基本实现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监管的全面覆盖,从而实现债务可控、风险可控。
温来成:今年以来,中央以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发布的规章为依据,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指示,特别是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规举债的单位个人,并很快得到落实,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得到相应处罚,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这些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和要求。这些“重拳”使有关单位和个人看到违反《预算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后果,感到中央治理各类违规举债行为,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决心,因而迅速采取措施,自查和纠正各类违规举债行为,遏制地方政府债务蔓延,特别是各种隐性债务的增加,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债务风险的发生。可以预见,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对治理地方政府债务无序增长、财政金融风险持续增大的现象,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
景宏军:今年中央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举措有以下新特点:
(1)存量风险和增量风险 “两手抓”。对于地方债,今年的政策和指示从存量和增量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不仅重视增量的控制,而且关注累计债务风险的化解问题,做到“化存量风险,控增量风险”。
(2)关注地方债发展的新动向。对于地方债管理中新出现的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违规担保问题、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规范。
(3)提高了问责程度。在法律责任方面,首次明确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要“终身问责”,提高了问责的层次,做到警钟长鸣、鸣之有效。
通过这些重拳,实现地方债务管理的常态化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规范地方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能够控制财政金融风险。
袁铁芽:今年以来,党中央和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举措相比此前各项政策最大的不同在于一个“严”字,且这种从紧、从严监管的势头还在不断强化。表现在:一是政策规定越来越严格,不仅规定了可以做的,也列明了“负面清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财预〔2017〕50号文和87号文中很多规定都不是新的,是财政部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的梳理和重申,体现了财政部以问题为导向,坚决治理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的决心。二是监管体系越来越严密。不仅形成了以专员办就地监管为主体的财政系统内部动态监管体系,也初步建立了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三是处理问责越来越严厉,不仅问责地方政府、财政,也对金融机构进行问责,并且处理结果严格到人,对驻在地底数掌握不清、重大问题不报等情形要求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也要问责。一系列问责行动收效明显,一是进一步宣传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明确了底线,划清了红线。二是真正引起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各相关责任主体的重视,特别是地方政府的重视,现在地方政府新增融资时 “一把手”首先问的问题就是“是否违规”,对明显违规的融资一律不考虑。三是一定程度抑制了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势头。
寻求地方债治理长效机制
主持人:针对融资平台公司、不规范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种种变相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财政部专门发布50号文予以规范,要求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并明确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不得以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新政实施后,如何厘清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之间的关系?长期存在的地方融资平台将何去何从?
黎昭:“50号文”的主要目的是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回归市场属性。客观上就要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边界,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积极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融资平台公司在举债时应明确声明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融资平台公司在剥离地方政府债务后,其自身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内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特别是完善科学的决算体系,变“输血”为“造血”,着力提升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运营能力,发挥好产业引导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能。
温来成:应当说,新《预算法》和国务院2014年43号文件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从法理上已厘清了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的关系。即2015年后,地方融资平台不再承担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其原来举借的债务,经过甄别后,公益性债务划为地方政府债务,有偿还能力或有对应建设项目的债务划为融资平台企业债。债务甄别后,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为企业债,由融资平台公司自己承担偿还责任。而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出路,根据相关政策文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道路;二是转型为PPP的项目公司;三是对原以公益性融资为主,基本无经营收入的融资平台予以撤销,债务转为地方政府债务。不过,融资平台自上世纪80年代产生,承担了大量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为城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仍掌握大量基础设施运营,且平台数量众多,其转型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需要一定的时间。
景宏军: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间的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通过资金纽带连接的一种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在这种关系之外还存在模糊不清的政企关系、上下关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规避法律禁令的手段和渠道,地方政府成为“企业式政府”,融资平台成为“政府式企业”,双方互相依托,互为支撑,扰乱了市场秩序和行政秩序。因此,要将双方之间的模糊关系单一化为投资与被投资关系,还原融资平台的“企业”本质。
袁铁芽:长期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质是有着国有企业“外壳”的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载体,在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新 《预算法》、国发43号文的出台,特别是财预〔2017〕50号文的发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制度基础和实践基础不复存在,地方政府与地方融资平台间的关系势必回到其最初本源,即“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作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出资人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转型”已成为当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展的重要主题,重庆、浙江等地先后发布了加强融资平台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分类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具体来看,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空壳类”融资平台公司,将逐步关闭淘汰;既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又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将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承接政府委托实施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转型后,这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将成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重要力量,并有可能成为完全政府付费PPP项目的主要社会参与方。
主持人:习总书记多次对地方债务问题作出指示,并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彰显出中央严控地方债务风险的决心。如何看待地方债务问责机制?地方政府应树立怎样的“政绩观”?
黎昭:地方债务终身问责机制表明,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将进一步加强。终身问责更多是事后追责,对地方政府来说,举债担责未来将成为常态。当然,中央采取终身问责的核心与动机并不是追责,而是要通过这个手段抑制进一步的违规举债,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2016年12月19日,财政部就印发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要将强化执法问责作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抓手,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督优势,对核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地方政府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可急于求成,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从而盲目举债搞‘政绩工程’。在这里,我想引用习总书记关于‘政绩观’的重要论述: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搞脱离实际的盲目攀比,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温来成:应当说,地方政府债务问责机制,是建立责任型政府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等制度文件中,明确要求对党政干部任期内的地方债务问题进行审计、问责。但目前这种问责机制在实施中还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主要包括:(1)完善党政干部任期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一届党委和一届政府的任期都是五年,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原因,市县主要党政干部调动频繁,在一个岗位上很难完成五年任期,这就给问责带来了困难。(2)问责的具体标准。如债务率达到多少,给予什么样的处罚。(3)问责与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
从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来看,需要彻底扭转以GDP论英雄的观念,治理不惜违规举债追求政绩的现象,实现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景宏军:地方债的问责机制是地方债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通过问责机制的设置能够使各级管理人员警钟长鸣,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通过问责机制的执行能够明确责任,奖勤罚懒,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由于我国每届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任期,但政府任期与地方债的偿还期限不相一致,因此,会出现重发行融资、轻管理偿还的问题,对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不仅要关注其决策在任期内的绩效,还要关注其决策在任期之后的绩效。因此,地方政府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种政绩观至少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结合。地方政府在进行政治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到眼前利益,更要注重地方的长期利益,从长远着眼,多做教育、医疗等基础性的工作,少做城市建设等表面文章,要本着对子孙后代负责任的态度,以可持续性发展为目标,注重长期发展与短期发展相结合,做到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相和谐。在地方债管理方面,不仅要看到发行债务带来的短期资金利益,更要关心未来债务管理的难度和偿还可能存在的资金压力,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2)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协调。地方的发展要服从服务于全国的发展,要全国一盘棋,根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找好自身在全国发展中的定位,以整体发展作为目标,制定自身发展的战略、步骤和方向。在地方债管理方面,就是既要认识到发行地方债对自身的利益,也要从全国整体视角考虑问题,不违规发债,保证地方债改革的圆满成功。
袁铁芽:问责是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治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抑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野蛮增长的有力举措。2016年以来,财政部致函8个省、市政府,对地方政府、财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问责,震慑效应明显,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的势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明确要“终身问责”,彰显出党中央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的坚定决心。更重要的是,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问责对象为地方党委政府,较之前的问责主要限于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有了进一步强化。何为正确的政绩观,站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角度,可从三个方面来衡量:一是风险可控性。地方政府当年财政收入在扣除 “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后,剩余财力可以完全覆盖本地区当年还本付息支出,不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二是债务规模可持续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增长潜力、资源禀赋是相匹配的,未出现过度投资情况。三是债务支出有效性。地方政府举债形成的投资趋势改进了当地的基本设施水平,增强了发展潜力,而非单纯的重复建设。
3.1 抗菌作用 MA 对细菌主要表现为抑菌作用,其与细菌核糖体 50S 亚基可逆性结合、阻止tRNA 翻译,从而阻止细菌蛋白质的生物合成,但在高浓度情况下可表现出杀菌作用。
主持人:长期以来,我国地方债务规模大,隐性债务增长过快,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极大的财政金融风险。中央多次大力整顿予以规范,但屡禁不止,地方债以新的、更加隐蔽的方式出现。归根结底,导致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从根本上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黎昭: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投资是拉动地方经济增长最快见成效、最便捷的方式,这就为政府的过度投资带来动力。地方政府很多情况下为了政绩,盲目建设园区工程和基础设施过程,有时还会出现大量重复建设。二是目前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机制还不健全。大量的考核指标仍然与地方经济和财政贡献相关,扩大投资显然是政府官员政绩提高和地位提升的主要手段。一些地方政府倾向于通过举债,投资一些建设期长、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常常出现以负债经营来强力推动地方GDP增长的现象。三是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客观上可能存在政府之间财权事权不匹配的现象。应该说,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配置越来越规范,但也可能存在一些地方政府财权小却需要承担大量财政支出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
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我想有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要摸清地方政府债务实际运行情况,统一统计口径,要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内发行和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二是要增强地方债务管理的透明度,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定期进行地方债务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范地方政府盲目举债。三是要继续严格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的实时监管,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债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考核范围,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建立权责一致的债务偿还机制。
温来成: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原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1)现行分税制体制下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目前“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萎缩,地方财力不足,只好举债开展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建设。(2)保增长的压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经济增长率指标,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举债融资开展经济社会项目建设,以拉动经济的增长。(3)对政绩的追求。地方党政官员为了达到职务升迁的目的,希望通过大型项目建设,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绩,也是导致举债融资的重要原因。
从根本上讲,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的出路,是地方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即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流通、使用和偿还,都纳入法治轨道。尽管现行《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相应规定,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景宏军: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1)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权财力与事权责任不相匹配,现有财力无法满足履行支出责任的需要。因此,地方政府采取积极的办法“开源”,是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根本原因。
袁铁芽:导致地方政府不断举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从根上讲主要有三点:一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权上收,事权下移,驱使地方政府必然走上借债之路;同时,部分地方经济和财政数据造假形成的隐性收支缺口,加剧了地方财政收支失衡和举债的势头。二是地方政府间非理性竞争。地方政府和官员为获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和更快、更好的晋升必然会展开对经济资源的争夺,直接体现为以GDP为核心的经济增长竞争,这种竞争必然陷入 “囚徒困境”,“不计代价地让渡自身利益进行招商引资、大投入大建设”成为每一个地方政府的占优策略,举债就成了加大投入最好的选择。三是财政预算软约束,主要表现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软约束、金融体系对地方政府的软约束、人大监督的软约束。改变这一状况,应对症下药:一是稳步推进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建立地方政府财权与支出责任基本匹配的政府间财力分配机制;同时,花大力气做实地方财政收入,增强地方政府可用财力。二是完善政府考核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纳入地方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和地方党委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引导地方党委政府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政绩观。三是进一步严格政府支出管理,没有预算不得支出财政资金,不允许向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事业单位临时追加预算。
主持人:财政部部长肖捷在报告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预算决议情况中提到,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一是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政策;二是核查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问题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三是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这些举措释放出地方债务管理的哪些信号?请谈谈未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向与重点?
黎昭:肖部长的讲话释放出的地方债务管理信号很明确:一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地方债务管理的政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继续强化。二是要继续加大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问题的核查力度,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风险防控,确保不出现区域性和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从而做到债务可控、风险可控。
我认为未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方向和重点应该是更加规范、透明和高效。规范就是指依法依规,地方政府债务严格实行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透明就是指及时披露地方政府债务信息,敢于接受社会监督;高效就是指债务资金使用的综合效益更高,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科学发展、全面发展。
温来成:这些举措释放出中央将进一步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绝不手软的信号。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理解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决心,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而不能抱侥幸心理,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未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需要继续坚持规范化、法治化的道路,开正路,堵邪路。同时,研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如债务规范、发债主体、债券类别、债券市场等问题,满足我国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景宏军:肖捷部长
的讲话释放出以下信号:
(1)依法治债。对于地方债的管理,要应用法治的手段,构建健全的法律框架,实施严格的法律治理,在新《预算法》及相关法律的框架内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做到管理有据、管理从严、管理有效。
(2)防控结合,以防为主。地方债的发行是一项渐进式的改革,不能只看到债务资金在短期内带来的利益,更要关注地方债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风险的把控应当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重中之重,它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另外,风险防控是一项长期工作,不能一蹴而就,要常抓不懈。
袁铁芽:肖捷部长提出的三点延续了近年来的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思路,指出了下一步监管的方向与重点:
一是依法开好“前门”。在不提高赤字率的前提下,可适度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积极推进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同时,大力推进PPP项目落地,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二是堵严“后门”。在“开前门”的同时,“堵后门”从严的趋势仍将持续。今年7月28日国办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预算司王克冰副司长透露,将加大对违法违规担保行为查处问责力度。“隐性债务”实际就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的债务。对这块债务,要保持监督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省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查处问责机制。要发挥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监管合力。
三是完善风险预警评价体系。地方政府债务具有层次性、复杂性、传递性、滞后性等特点,但凭债务率、负债率等指标无法反映风险全貌。未来可能考虑政府债务项目生命周期和政府债务期限不匹配,地方政府实际借款能力与短期还款能力的矛盾等因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