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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护政策:新时期贫困问题治理的新视角

2017-09-30赵会陈旭清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风险社会

赵会+陈旭清

摘 要:“社会保护”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国际发展议程中兴起的一个新概念。其产生与风险社会中贫困问题的严峻性密切相关。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社会保护政策主张从整体性贫困治理视角出发,在充分兼顾贫困的多维性和动态性基础之上,建立集“预防性、保护性、投资性及变革性”策略于一体的综合性反贫困框架,在帮助人们彻底摆脱贫困的同时推动社会的包容性发展。作为一项积极的反贫困政策,社会保护对于我国“十三五”期间扶贫模式的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17)05065307

关键词:社会保护政策;风险社会;整体性贫困治理

Abstract:“Social protection” is a new concept rising i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da since the late 1990s. I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erious of poverty problems in the risk society. Compared to the traditional anti-poverty policy, social protection advocates the whole perspective of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based on both multidimensional and dynamic nature of poverty characters, establish an integrated framework of anti-poverty, which includes “preventive, protective, investment, and transformative” strategies, in order to help poor people get rid of poverty and meanwhile, promote the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 a positive anti-poverty policy, social protection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China's poverty alleviation mode during the 13th Five Year Plan period.

“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在国际发展议程中兴起的有别于传统社会政策的一个新概念。社会保护的核心在于应对脆弱性和长期贫困问题。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它能够对当前风险社会中复杂的贫困问题作出更积极的回应。

一、风险社会中的脆弱性和贫困问题

全球化不仅仅是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全球化,还表现为风险的全球化。随着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增加,导致了全球范围内大量新贫困群体的产生,而传统的反贫困政策已很难作出有效回应,急需作出调整。

(一)新风险与新贫困群体的增多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各国民众更多地曝露在无法预见的风险之中。正如吉登斯所言,“不管我们生活在哪,也不管我们是富有还是贫穷,许多新风险和不确定性无不对我们产生影响。”与传统社会风险相比,由于经济社会结构变化所产生的新风险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更大,导致了大量新贫困群体的产生。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劳动力市场的变化。经济全球化推动了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变化所导致的非正规就业人口和结构性失业人数迅速增多;(2)家庭结构和性别角色的变化。大量单亲家庭的产生以及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进入劳动力市场,导致大量女性面临着如何平衡家庭照料和有薪酬的工作的难题,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3)人口结构的变化。低人口出生率和较高的老龄化增长速度意味着有更多的老年弱势群体的产生,与过去相比,现在老年人需要承担更多风险,等等。

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增加,使得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脆弱、更容易陷入贫困。学者Dercon曾指出:“贫困的持续是由于风险的出现及其后果所导致的。”[1]因此,即便是在经济发展获得空前繁荣的今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贫困率均不降反升。“有增长无发展”“经济富裕环境中贫困现象持续存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大难题。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世界仍约有12亿人处于极端贫困状态中。其中,印度极端贫困人口占全球极端贫困人口的比重高达33%,高于30年前的22%;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极贫人口数(4.14亿人)比30年前(2.05亿人)增加了一倍以上。[2]即便是在发达国家,近年来发达国家贫困人数的增加已经达到历史最高纪录,尤其是在欧洲。国际劳工组织(ILO)估计,2012年,发达国家的贫困人数已超过3亿,约36%的儿童生活在相对贫困线以下。[3]

(二)传统反贫困政策的局限性

贫困问题的增多意味着有更多的人将经历更大的剥夺、面临更少的发展机会,将无法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繁荣、更容易被排斥在主流社会之外。贫困还将会给一国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社会负担,甚至会对一国政治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因此,采取恰当的减贫措施、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已经成为当前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然而,在这样一个以灵活性和差异性为准则的风险社会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继续沿用传统的反贫困政策已经难以对变化了的新问题、新挑战作出有效回应。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由于生产方式的不同、与之相伴随的社会问题的不同,导致所需要的社会保护机制也不同。当前广大发达国家正经历着由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变。因此,建立于工业社会、旨在应对与劳动力市场相关联的社会风险的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难以对当前风险社会中的贫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而且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质上只是一种缓解人们不幸的事后补偿机制,是一种代价高昂的消极的社会政策。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效仿发达国家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这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来讲不仅成本太高,而且也缺乏现实可行性,特别是这些国家的绝大多数就业人口主要分布在非正式部门,这些人群往往被排斥在正式保障体系之外。此外,尽管许多国家在正式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还建立有其他的一些反贫困机制,但这些反贫困机制要么是不健全或是支离破碎的,要么彼此間衔接不畅、缺乏有效整合,使得贫困问题未能得到全面解决。鉴于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想对新时期贫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就必须超越现有的反贫困战略体系和政策框架,寻找一种新的制度安排。endprint

二、社会保护政策:超越传统反贫困政策的新框架

鉴于在全球化时代下单凭任何一个国家的能力均难以对贫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20世纪末以来,在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机构的倡导下,社会保护作为一项“国际化”的政策被提上了国际发展议程,在反贫困议程中居于主导地位。

(一)“社会保护”的基本内涵

“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一词最早由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在《大转型》一书中提出。他认为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被一种双重反向运动支配着:市场的不断扩张运动以及社会的反向保护运动。社会保护,即由国家采取的各种形式的干预政策,旨在保护个人免受因市场不测而造成的种种后果的伤害。[4]8-15但是到20世纪90年代末后,被纳入国际减贫议程中的“社会保护”概念与早先欧洲工业化福利国家所使用的社会保护概念相比,其内涵已发生了很大改变。对于什么是社会保护,目前国际社会仍未达成统一共识,正如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一份报告中所指出的:“不同的传统、文化和组织与政治结构都会影响对于社会保护的定义,也影响到社会成员应该如何得到社会保护的选择。”[5]因此,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界定,学者Devereux和Sabates-Wheeler将这些不同的定义归为以下四类:[6]

(1)将社会保护等同于狭义的社会福利政策,认为社会保护就其本质而言,是给老式的社会福利贴上一种新的标签,其服务对象仍然是值得救助的穷人(the deserving poor),如寡妇、孤儿或残疾人。这种对社会保护的极为狭窄的理解,通常被批评者们认为是社会福利政策的倒退。

(2)将社会保护等同于社会安全网,或是协助穷人抵御生产和消费冲击的干预措施,如在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对遭受干旱的农民提供食物救助。这一意义上的社会保护政策只是为处于暂时贫困或临时遭遇冲击的人提供“经济保护”,还不能称之为“社会保护”。

(3)从更宽泛的层面将社会保护等同于“安全网”+“弹跳板”,认为社会保护除了提供安全网,保护低收入者免于遭受收入的减少或波动,还可以通过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和积累,帮助贫困群体摆脱长期贫困。如世界银行从风险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将社会保护定义为协助个人、家庭和社区应对风险的一系列公共干预措施,旨在降低脆弱性、促进消费平滑以及在增进平等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7]

(4)从“政治”或“变革”视角,将社会保护延伸到平等、赋权等非经济领域。这是对社会保护政策最广义的理解,即社会保护不仅局限于目标性的收入转移、保护弱势群体免受风险冲击,还应该包括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如英国国际发展署(DFID)对社会保护的界定——为了应对风险、脆弱性以及社会无法容忍的剥夺而采取的一系列次级公共行动——即可归入此一类。[8]

在这四种定义中,目前在国际社会比较盛行的是第三种,即人们更关注社会保护的经济效益,强调如何在对贫困群体提供收入保护的同时促进经济的增长。本文则倾向认为第四个层面的社会保护概念才是对社会保护最全面的理解,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护”,其含义为:面向所有脆弱群体、贫困群体和边缘化群体所采取的一系列公共的和私人的干预措施,通过预防、减少和处理他们所面临的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旨在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赋予其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权利,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发展。

(二)社会保护政策较之于传统反贫困政策理念的变化

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社会保护并未作出统一界定,但是对于社会保护的核心——应对脆弱性和长期贫困——已经达成了共识。在如何治理贫困方面,社会保护理念和视角的转变,使之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更具有优越性。

第一,社会保护政策更注重贫困的预防而非贫困后的补救。传统反贫困政策主要关注的是贫困群体,社会保护政策则除了关注贫困群体外,还增加了对脆弱群体的关注。尽管脆弱人群不一定是贫困人群,但是因风险而引起的脆弱性却是导致贫困产生或长期持续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社会保护政策充分兼顾了贫困的动态性特征,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

第二,社会保护政策致力于解决贫困的根源而非仅仅是表象。它承认贫困的多维性,主张突破传统仅局限在社会政策框架内寻找解决办法的狭隘性,实现社会、经济、甚至政治政策的整合,采取多元干预措施来彻底消除贫困。其中,社会保护特别强调风险管理以及赋权、公平和包容等非经济性因素在实现减贫目标中的重要性。

第三,社会保护政策认为反贫困支出是一项投资而非成本。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社会保护政策不再是运用公共资源对不幸者予以施救的一项消费性支出,而是积极的生产性要素。它更强调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干预措施,使贫困群体能够参与到生产性投资活动中来,而不仅仅是要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社会保护政策主张贫困治理主体要兼具公共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在传统的反贫困政策体系中,政府是贫困治理的主体。社会保护政策则突破了这一单一供给主体,主张把各种政府和社会反贫困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全面提升贫困治理效果。它尤其强调了对传统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非正式支持体系的尊重和重视,主张将非正式支持体系整合到反贫困体系中来。因此说,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社会保护政策要更具包容性。用Nortion等人的话来说,社会保护政策能够被同时广泛使用于世界上‘较发达的和‘欠发达的地区。[9]

综上所述,社会保护政策与反贫困之间存在着较强的关联性。与传统反贫困政策相比,新的社会保护政策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都要丰富得多,要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更能够对新时期贫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国际劳工组织曾明确指出,社会保护政策有助于消除周期性和暂时性贫困;世界银行同样宣称:“如果没有适当的社会保護干预措施,到2015年千年发展目标将无法实现”;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1年召开的亚太贫困论坛也将“社会保护”作为对亚洲地区减贫进展作分析和评估的主要政策框架。[10]5-12endprint

三、社会保护政策治理贫困的新主张

在如何治理贫困问题方面,社会保护政策认为,反贫困不单是一个简单的使用公共资源对不幸者施以救助的过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性贫困治理战略的视角出发,在对各项致贫因素作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建立综合性的反贫困框架。具体来讲,社会保护政策主张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整合来帮助弱势群体彻底脱离贫困。

第一,采取预防性策略,尽可能减少贫困的发生率。

预防性策略针对的是脆弱性贫困问题。“脆弱性”是社会保护政策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与风险紧密相连。脆弱性既是贫困的表现,又是贫困的原因和结果。对于那些缺乏资产和其他禀赋的脆弱群体来讲,由于风险管理工具有限,在遭遇风险或冲击时,他们往往偏向于采取低风险、低资产回报的风险管理策略(如好年景时进行资产积累、建立家庭或社区非正式风险分摊网络、使儿童辍学、出售牲畜、降低食物质量和摄入量等)。尽管这些策略在短期内能够减缓风险造成的直接后果,降低贫困家庭的显在脆弱性,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机制既不稳固也不经济,而且往往会在糟糕年景中有损贫困家庭在人力资本中的投资,最终导致他们不仅难以摆脱贫困,而且有可能使贫困状况进一步恶化。学者Dercon指出,“贫困的持续是由于风险的出现及其后果所导致的。”[1]因此,新的社会保护政策强调,要想减少贫困的发生率,防止人们陷入长期贫困,重点就在于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由世界银行提出的社会风险管理框架(Social Risk Management, SRM)目前已经成为其主导的全球性减贫战略的核心框架。社会风险管理框架包含三种策略和三大制度安排。[7]三种策略分别为预防策略、缓解策略和应对策略。其中,社会风险管理框架优先提倡的是风险预防策略,以确保“下行风险”(down-side risks)永不发生;其次是风险缓解,即在潜在风险发生前就降低其负效应;只有在前两种策略失灵时,最后才诉诸于应对策略。这三种策略可采用基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的三种制度安排,其中社会包括非营利组织、社區、家庭及其他基于血缘、业缘或地缘关系而形成的非正式支持体系。

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社会保护政策框架的创新性在于:将风险因素和脆弱性概念纳入到贫困问题的分析中来,使得社会保护的关注重心由事后贫困的缓解转向了事前对贫困的预防,即不仅着眼于眼前已发生的,更强调事先预测未来将会发生什么。因此要更具前瞻性和战略性。在风险管理型社会保护政策看来,预防贫困要比消除贫困成本更低、效果更好,且只有预防贫困才能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通过对风险的管理,社会保护政策能够有效地降低贫困的发生率,增强风险社会中人们的韧性,进而降低返贫的概率。

第二,采取保护性策略,对贫困群体进行兜底。

虽然预防性策略可以减少贫困的发生率,但并不能彻底杜绝贫困的产生。因此,社会保护政策还主张采取保护性措施,通过为贫困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避免他们因相关保护措施的缺乏而导致生活水平的进一步下降。保护性策略最典型地体现在2009年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社会保护底线的倡议”(social protection floor-initiative, SPF-I)。“社会保护底线”理念基于社会正义的原则,主张每个国家都有责任为所有公民在衣食住行、医疗教育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适当的生活标准。这些项目是任何一个公民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最基本条件,是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一旦低于该底线,公民将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即国家要负起为贫困群体“兜底”的责任。

“社会保护底线”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上为贫困群体提供最低收入保障的社会救助项目。一方面,社会保护底线面向的是所有公民,而非仅仅是贫困群体;另一方面,社会保护底线中的“底线”并不意味着保障水平低,而是指国家为保障每个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所必须承担的“底线”责任。总体来讲,保护性策略的目的在于构建起“安全网”,通过为所有需要得到保护的人们提供最低收入支持以及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一系列商品和服务,以确保即便发生变故时,所有公民也都能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第三,采取投资性策略,增强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

传统的反贫困政策主要是通过对收入的再分配来暂时缓解贫困,因此,一直以来被看作是一项消费性支出。而新的社会保护政策则主张将再分配领域的社会政策和属于生产性领域的经济政策融合起来,将传统属于经济政策范畴的“发展”要素纳入到社会保护政策中来,使社会支出由单纯的“保护”功能向同时兼具“保护”和“投资”的双重功能转变。如此一来,社会保护便不再是一项消费性支出,而是一项积极的生产性要素。“社会投资”便成为社会保护政策提倡的一个重要理念。

基于社会投资视角的社会保护政策认为,绝大多数人之所以陷入贫困,最主要的原因不在于收入的匮乏,而是由于自身能力不足、素质低下、未能被劳动力市场所包容。因此,仅靠提供收入支持不仅不足以使这些贫困群体摆脱贫困,而且还会“抽干”经济成果。因此,要彻底消除贫困,必须要将干预重心由“保生存”向“促发展”转变。其中,关键是要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藉此来增强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使之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重新融入到劳动力市场中来,通过工作来挣得收入,依靠自身能力去发展、保护和支持自己的生活,逐步脱离贫困。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保护政策特别重视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包括对当前有工作能力的穷人进行劳动技能的培训,以及对未来劳动力群体(儿童)的投资。通过投资人力资本,社会保护政策不仅有助于消除代内贫困,还可以有效打破贫困的代际传递。

总之,以社会投资为导向的发展型社会保护政策并非仅着眼于通过提供最低收入支持起“兜底”的作用,而且还要成为“弹跳板”,通过对贫困群体人力资本的投资,使之依靠自身力量来跳出贫困陷阱。作为一项积极的投资性政策,它能够有效地将社会支出与人力资本的投资和经济发展联系起来。通过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贫困和脆弱群体不再是消极的社会福利服务的接收者,而是拥有可行能力、能够自主参与到劳动力市场中来的积极主体。由此,社会投资型社会保护政策实现了由过去“为人们提供不失尊严的收入来使他们被社会包容”向“帮助人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而被社会包容”转变,[11]能够在帮助这些贫困群体脱离贫困的同时,使之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即实现益贫式增长(pro-poor growth)。endprint

第四,采取变革性策略,通过变革不平等的社会情境来保障公民权的实现。

除了从风险的视角、收入以及能力不足的视角来审视贫困问题外,社会保护政策还关注贫困和权利缺失之间的关联性,主张将权利视角纳入到贫困问题的解决中来。特别是2015年千年发展计划日期截止后,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社会保护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方面却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其中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完全缺乏从人权的角度对社会保护进行思考”,为此在制定2015后国际发展议程时,联合国提出了要重点推行基于人权的社会保护框架(a human rights framework for social protection)。[12]此后,基于权利本位的社会保护政策在反贫困议程中获得了重视。

基于权利视角的社会保护政策认为,仅提供经济支持,只能确保公民处于“安全但贫困”的福利依赖状态(stay safe , stay poor);而要想通过人力资本的投资使贫困群体实现自力更生,前提是他们都能获得平等的机会。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社會群体由于社会关系的不平等、社会制度的不合理、社会排斥、社会歧视等非经济性因素,导致他们本应享有的各项权利未能够兑现,被排斥在社会交换体制之外成为边缘群体。对于这种因“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贫困问题,单靠经济援助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并不能够帮助弱势群体彻底摆脱贫困,最根本的途径是要“找出游戏规则的不完善之处,修订游戏规则,使之尽可能地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使政策的结果趋于更合理、更公平”[13],即采取变革性措施。

所谓“变革性措施”指的是,“对使所有人都能够平等地融入到社会中来、使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以及使被排斥者或边缘群体能够主张其权利的政策的追求”[14]。变革性措施的关注点不在于如何通过政策的制定来减少既定情境中不同群体所面临的风险,而是思考如何来变革这一既定情境。在此框架下,社会保护政策的关注点不再是经济资源(收入、财产)的再分配,而是将“政治性”或“变革性”要素纳入到社会保护中来,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分析导致人们长期被排斥在资源获取、劳动力市场参与、享受公共服务等机会方面的根本性原因。从社会保护政策的视角看,只有弱势群体的基本公民权得到保障才能彻底改善他们的劣势地位和处境。“物质救济只能释放没有保障的金钱,而权利救济则能赋予穷人一种永恒的力量”[15]。因此,社会保护政策主张充分发挥其“变革性”潜能,通过变革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排斥及社会歧视等导致人们贫困和脆弱性的根源、赋权予公民,使公民在资源、权利和地位等方面实现平等、进而融入主流社会。变革性社会保护政策的宗旨在于帮助“建立起一个有助于包容性发展的政策环境、建立一个负责任的治理结构,以及一种致力于社会公平的发展模式”[6]。

上述预防性、保护性、投资性和变革性措施共同构成了“四位一体”的社会保护政策体系。预防性措施针对的是脆弱性贫困问题,旨在减少贫困的发生率、增强人们的韧性;保护性措施旨在缓解收入不足问题,确保贫困群体能够过上有保障的生活;投资性措施则针对的是能力贫困问题,旨在通过人力资本的投资来提升弱势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促进经济的发展;而变革性措施则主要关注权利贫困问题,致力于公民权利的实现、实现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只有将这四大策略整合起来构成完整的反贫困大系统,才能使贫困群体彻底脱贫。(图1)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社会保护政策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民生保障的新共识。其兴起与传统社会政策对于如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及风险社会中继续保持和增进人类福祉的问题的无效密切相关。社会保护政策不仅仅关注已经发生的贫困问题,还关注贫困发生的可能性;不仅仅将贫困视为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更强调贫困的存在与贫困群体自身社会生存、发展能力的低下与短缺,甚至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战略、政策框架及治理体制之间的关联性。简言之,社会保护的目标定位已经由生存型转向了发展型;干预手段由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扩展到了对社会关系(权利和地位)等非经济因素的分配;政策重心由提供基本收入支持转向了同时包含收入支持、风险预防、能力提升和权利保护四大维度。通过构建集预防性、保护性、投资性和变革性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性反贫困框架,社会保护政策能够对新形势下变化了的贫困问题作出有效回应,确保人人都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对中国的启示

“社会保护”对于我国新时期扶贫工作的开展无疑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政府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的反贫困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贫困问题得到极大程度的缓解。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改革初期的7.7亿减少到2015年的7071万人,贫困发生率从97.5%下降到7.2%。[16]尽管如此,如何确保这7000 多万贫困人口到2020年能够全部脱贫仍然是我国当前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

精准扶贫是未来五年我国扶贫工作开展所坚持的重要理念和手段。其意涵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扶贫的效益,确保每一项扶贫措施的实施都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最终帮助贫困群体摆脱贫困。而社会保护政策对贫困概念的精准把握以及基于整体性贫困治理视角所提出的“四位一体”的综合性反贫困框架恰好能够将贫困治理工作的“精准性”体现出来。鉴于此,本研究认为未来我国扶贫工作可以考虑实现社会保护政策与精准扶贫战略的融合衔接,构建本土化的、“四位一体”的精准扶贫模式。具体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来展开:(1)将预防性策略纳入到精准扶贫中来。这意味着要进一步细化我国现有的贫困瞄准机制,将目标人群拓展到那些徘徊于绝对贫困线之上的脆弱人群,而非等他们沦为贫困群体后才予以救助。(2)将保护性策略纳入到精准扶贫中来。这意味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贫困标准,确保依据贫困标准所采取的反贫困措施不再是“救急不救穷”、仅起“兜底作用”,而是要构筑起一道具有常态化的、稳定的社会保护底线,确保所有贫困群体都能过上体面生活。(3)将投资性策略纳入到精准扶贫中来,以提升贫困群体的可行能力。这一点在我国的开发式扶贫战略中已有体现。但反观实际,我们不得不说该措施的实施还很不够,仍需继续落实。(4)将变革性策略纳入到精准扶贫中来。这意味着要实现反贫困手段的“精准”。我国目前的反贫困手段绝大多数是一种外源式扶贫手段,主要致力于推动物质和技术的改变,很少触及到导致贫困的结构性成因。因此需要进一步推动反贫困手段的精准化,对于那些因社会不公、社会排斥、社会歧视等权力结构的不平等、不合理而陷入贫困的,要采取变革性策略,从根源上解构导致贫困的结构性成因,使贫困群体能够掌握自身的命运。endprint

总之,精准扶贫战略的深入推进需要创新传统的扶贫模式。社会保护政策无疑能够为我国当前“精准扶贫”的工作思路提供有益指导。但具体如何将社会保护的基本理念落实到我国的扶贫实践中来,仍需要我国政界和学界进一步作更加细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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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效驷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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