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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思考

2017-09-29谢晓欣

青年时代 2017年24期

谢晓欣

摘 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新加入法律的一项罪名,其法律条款的设立需进一步完善,而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立法人员立法时会根据劳动报酬的界定,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因素,明确法律内容。本文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切入点,阐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基本内容,以及对立法的思考。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报酬;劳动主体

近几年来,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工资的情况越来越多,付款者转移自己的财产或逃避,可以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严重时更会出现故意伤害他人的事件。由此可见,该问题已经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个人有能力支付报酬,却用不同方式拒绝支付,且有关部门督促后依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支付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从表面上分析是合同违约,但究其本质却是违背社会意愿,行为不在契约范围内,会在某种程度上带来社会危害。

对此,刑法规则的阐述是,用转移财产、匿名躲避的方式,且自身有能力支付却拒绝支付的行为,数额较大,相关部门责令后仍拒绝支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拘役,并处、单处罚金,如果该行为带来严重的后果,则判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金。同时,如果单位犯有前款罪,对单位做出罚金处理,也要对负责这项工作的人员,作出处罚,而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但在公诉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并主动承担责任,可根据情况从轻处理,或不再处罚。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的反思

虽然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中对这项罪名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较为复杂,很多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报酬的界限不明

雇主雇佣工人完成某项工作,工作完成后,雇主用现金或其他物品向工人支付基本工资和附加报酬,因此,我国法律对工资明确的定义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货币的方式把工资支付给单位所属的劳动者,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工作奖金、补助等,是劳动者日常收入最需要一部分。但有一部分内容不在工资的范畴内: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个人福利、劳动保护、符合规定但不计入了工资的报酬。上述都是劳动报酬涵盖的内容,而《刑法修正案》对其范围的概括不清晰。劳动报酬应根据劳动量的多少支付,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是否可以用实物代替现金,或是只有现金支付,这些内容都没有明确。

(二)有能力支付的界定不明

修正案中尚未对“有能力”做出准确的概括。我们对“有能力”的理解是行为人有充足的财产,可以支付劳动者工作的报酬,或是行为人可依法做出行为,承担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而对于“有能力”的判定需结合用人单位的经济情况,分析其资产与负债的多少,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用人单位只要有能力维持日常运营,即可判定其有能力支付。

(三)不支付的规定不明

如果不支付的界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罪名的重合。其主要内容的界定是:雇主否认和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或是承认雇佣关系,但不论哪种情况,都会不支付薪酬。对于前者,需先解决双方的劳资纠纷,即法院或仲裁机关判定后,得出雇佣关系不存在,拒不支付的行为也就不存在。而如果雇佣关系存在,雇主必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报酬,若拒绝,可以判定其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对于后者,只要双方确定了雇佣关系,并且劳动者也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内容,如果雇主不支付报酬,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的内容,构成诈骗罪。

(四)不易判断是否是主观的故意

对于“故意”的界定,是做出的行为中,个人因为遇到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报酬,这种行为可被认定是主观上的拖欠,而不是有意做出可以拖欠的行为,而行为人如果没有遇到任何困难,却不履行合同,非法占有劳动者的报酬,用不同方式拒绝支付,这种行为即为主观意识上的故意。此外,如果不了解行为人的财务情况,且行为人为避免支付薪酬,向劳动者施加暴力,这也可以认为是主观意识的故意。

(五)犯罪主体的设定较为模糊

这项罪名的主体是自然人与单位,但单位内主体的划分并不明确。

首先,如果主体是自然人,可以是个体经营户、公司的登记人、包工头等。其中,包工头可以是某个用工单位,或是雇主,如果其不可以支付工资,其招收劳动者的资格将被取消,工程的发包者与包工头两者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需同时承担劳动者工资支付的行为。

其次,如果主体是单位,其作出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后,应由整个单位承担责任,接受刑法的制裁。

(六)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的界定不明

数额较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对于这个概念的明确,应把行为人需要支付的欠款作为判定标准,而对于数额的界定,需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当地的薪资水平,给出不同标准的数额判定。对于其是否是拒不支付的行为,数额是否较大,需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决定,分析这一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以此判断其是否犯罪。

由拒不支付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农民工恶意征讨资金,采用暴力手段导致的人员伤亡,第二种是农民工集体讨薪,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三、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立法的完善

基于上述内容的分析,如果要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必须明确主体与对象中的劳动者,以及其是否构成危害行为,与立法从宽情节的增设。

(一)明确主体与劳动者

主体的确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企业。自然人的划分已较为准确,本段主要分析的是企业。对于企业,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被称为是用人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机构与企业。所有类型的企业中,民办非企业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其不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但劳动合同法却把它作为用人单位之一。而虽然法律对用人单位与单位有明显的界定,但两者有相同的本质,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随即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薪酬,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也是单位,但和刑法中“单位”完全是两个概念,有明显的外延,故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是一个非法人的组织,其违法行为应由负责人承担。endprint

劳动者的确定:我国对劳动者的界定仍需要明确,很多法律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出现的结果是理解两极化。比如劳动法中,只是用举例的方式说明哪些人适用,哪些人不适用,让它的外延变得模糊,但因为劳动者是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一环,必须根据相关要求对其有准确的判定。首先,明确劳动法中哪些人不适用,接着对劳动者进行判定,即根据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判断提供服务的一方是否在适用劳动法的人员范围内。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劳动关系确定后,提供服务的一方又在劳动法适用的范围内,其必然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劳动者的判定,只需确定关系并符合规定即可。

(二)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特征

对拒不支付行为的分析,是先用不构成犯罪的理论分析,分析该行为的客观性。这项罪名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支付的义务,以是否履行为要件,判断其特征是否满足犯罪的要求。

1.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判断核心,表现了行为人的行为和构成要素的关系。根据我国刑法提出的要求,其来源于四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的规定、职务和业务提出的要求、法律行为以及先行行为,这四个来源有各自的特点,而对于四个来源做初步分析后,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只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有关,不需要考虑职业义务,所以,作为义务的选择途径只有法律规定与行为。

2.履行义务

不作为犯罪内,只有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自己需要承担的义务,才可以要求其履行,而对其是否有能力,应该从客观的角度分析。即用普通人的视角观察,如果行为人的支付行为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可认定他有很大可能支付工资,并且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是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所以,如果行为人有能力,对其合同的履行能力的准确判断符合双方利益的要求,并可以保证行为人商业交易的稳定。

3.拒不履行义务

拒不履行义务有两种表现,一是逃避支付行为,二是有能力但不支付。这两者都具有犯罪特征,可以构成犯罪。前者是行为人把自己的财产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或是运输到另一个地点,以降低自己的支付能力。后者是采用不同的方法拒绝支付,这些行为的出现都是以一定支付能力为基础,减少自己所有的一部分财产。

通过上述三点的分析,可以总结出作为义务与履行义务的犯罪特征并不明显,而拒不履行义务有鲜明的犯罪特征,是构成犯罪的因素之一。

(三)立法中从宽情节的增设

从宽情节的使用,是在正式公诉前,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保证了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同时,劳动者没有做出自伤或危害社会的行为,引发破坏社会稳定的事件。所以,在立法中加入从宽情节,必须根据要求,考核相关要素。比如,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它是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消除了影响劳动者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行为人在责令期后才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考虑从宽情节,并且,行为人也要支付超过总报酬的一半作为劳动者的赔偿金。

四、结束语

本文先分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后从不同方面对其立法工作进行反思,包括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的界定,以及对主观上故意的判断等,最后从明确主体与劳动者、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特征、立法中从宽情节的增设三方面,分析了完善立法的对策,从而对拒不支付勞动报酬罪有明确的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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