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及其管理
2017-09-29郭俊黛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郭俊黛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及其管理
郭俊黛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一、引言
为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和保险保障范围的扩大,中央自2007年起针对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鼓励部分省市积极开展相关试点。由于政府大力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我国在相关方面获得了快速发展。2010—2015年,我国农险总计向1.2亿农户提供保障,其间保险赔偿金额高达914亿元。同时,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展到26个省份,承保农作物增加到18种。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主要保障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业减产,而忽略了农业发展的市场风险或价格风险。控制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成为了重点攻克对象,由此产生了创新性农险产品——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2013年农业保险条例实施后,保监会发文表示鼓励开发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要积极开展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风险的出现削弱了传统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谢玉梅(2014)运用Miranda模型研究发现,农户个体产量波动与所在区域产量波动存在高度正相关性,从而得出了指数保险能够有效管理农业生产风险的结论。吕开宇(2014)指出我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面临指数选取困难、基差风险大、市场认知度低等挑战,同时存在保险种类单一、过度依赖财政补贴、销售渠道狭窄的风险。季婵燕(2015)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杭州试点的推行情况研究分析发现,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面临生猪养殖业的基本风险,这将严重制约保险公司的进入意愿,对此文章建议充分发挥市场风险补偿功能,促进产业升级;风险共担,控制理赔周期等。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管理由此也成了重中之重。王克(2014)从理论上对该险种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六种可能的风险分散途径。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得出“开展该保险要特别关注其可能的巨灾赔付风险;同质性强的农产品或许不太适合价格指数保险”等结论。张峭(2015)提出通过建立政府保费补贴和巨灾风险分散制度、科学设计保险产品等制度技术创新,能够使传统不可保的生猪价格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Agricultural Insurance Schemes(2006)第四章介绍了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包括农作物收入保险(area index revenue insurance)、牲畜价格保险(livestock prices insurance)或牲畜毛收益保险(livestock gross margin insurance)、整个农场收入保险(whole-farm income insurance)等等。美国典型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牲畜的价格指数保险与毛收益保险;加拿大采用差额赔付,并将其生猪市场与美国挂钩。BABCOCK B A(2004)结合期权期货市场分析了牲畜保险中的牲畜价格保险(LRP)与毛收益保险(LGM),认为它们减少了畜牧业生产者为降低风险负担的交易成本。
随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的推广,国内试点暴露了不少问题,如保费较高、私人保险公司进入意愿低、农户不了解、缺乏巨灾应对机制等。由于试点情况不佳,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风险及其管理的国内成功经验不足。笔者希望通过借鉴国际发展经验并结合国内试点暴露的问题,探索该险种的风险及其管理方法。
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概述
(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内涵及特点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突破了传统农业保险的局限,其透明化、标准化的特点减少了市场上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同时也利于农户理解、接受与购买。这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的推广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王克(2015)认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马改艳(2015)提出,“价格指数保险是当农产品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指数时,对投保人给予赔偿的农业保险产品”。杨维(2015)界定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为“主要基于农产品的期货市场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以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根据以上观点,笔者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初步定义为:以保险双方订立合同时确定的价格指数为触发水平,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触发水平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行为。换言之,该险种是一种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对市场风险进行承保的保险产品。
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本文认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相比传统农业保险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赔偿依赖于第三方发布的客观透明的指数,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二,赔付条件简单,方便农户理解与接受;第三,指数赔付容易调整指标来降低基差风险 (basic risk),即当理论损失值高于实际损失值,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付,反之相反;第四,无需对实际损失逐一查勘核损,节省经营成本;第五,受众广泛,不限于农业工作者、相关经营商户,有助于扩大其保障范围;第六,有利于开展分层风险管理,包括方式分层和程度分层,风险管理方式的分层即不同程度的风险对应不同的风险管理手段,综合利用储蓄、借贷、商业保险、政府巨灾保险等手段,风险管理程度的分层即针对损失的级别设定分阶段的赔付额,譬如分保险公司、政府、个人的分层风险管理;第七,指数保险合约标准透明的特点有助于其在金融衍生品市场上进行交易,从长远来看,可以将系统性风险转移范围扩大到全球。
(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的业务开展也处于起步阶段,其面临一些基础性挑战。譬如,巨灾风险;如何防范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该险种的指数选取来源是否真实反映农产品市场情况;如果主体双方都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政府介入进行政策性干预等。
1.巨灾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产品市场已逐渐完成了一体化,在不同区域的相同农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往往也相仿,体现出了其显著的系统性特征。这并不能达到商业保险公司对风险的承保要求——风险独立性。因此该险种的保险事故一旦发生,就可能涉及较大面积的巨额赔付。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潜在的巨灾风险使得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巨大的赔付风险制约了商业保险公司发展拓宽其业务渠道的意愿。
2.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产品的金融属性也不断增强,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加剧了投机风险。投机者利用期货市场的杠杆效应,人为扩大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从而引致农产品价格上扬。若将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整个中国,庞大的指数合约市场将引来国际资本的炒作。这些风险都将严重制约国内该险种的业务发展,因此怎样控制国际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也将是一大挑战。
3.指数化标准选取风险
尽管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农险的弊病,但只有在指数准确反映农产品价格整体趋势、真正代表农业相关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增加社会福利水平,发挥其推动农业市场进步、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但总的来说,指数化标准通常难以和农产品利益表达达成完全一致。因此,该险种的成功发展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即如何选取指数化标准使赔付与损失保持高度一致。
4.市场失灵风险
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高风险性,导致农户无法承担高昂的保费、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进入该险种市场等问题。新兴保险产品的指数标准选取可能更多地依靠人为测算,不满足与市场的高度一致性。此时市场可能失灵,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有效需求不足,保障水平低下,制约农产品市场的发展。
(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管理
针对上面提到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风险,并参考国际上关于该险种的风险管理方法,接下来本文将站在理论分析的角度,针对以上四个方面提出对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1.技术控制巨灾风险
由于农产品市场上存在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大范围内推广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时,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并结合风险管理方法慎重考虑。第一,同时承保不同农产品,在标的间分散风险。由于不同农产品的价格变化并不完全相关,因此该办法具有可行性。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农产品价格波动程度的不同来进行组合,从而进行风险分散。第二,扩大承保基数,从空间和时间上合理分散风险。从空间上通过区域赔付风险的不同进行风险分散,从时间上看可以通过赔付时间的不同将每次事故赔付压力减小。第三,设置保障水平梯度。由于保障程度不同,对任何一次风险事故来说,不会发生全面赔付,且赔付的金额也不尽相同。第四,通过设定较低保额来控制赔付上限。哪怕需要大范围赔付的巨灾事件发生,保险公司也可以将赔偿总额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以内。第五,购买再保险,将风险部分转移给再保公司。再保险体系既能在时间上分散风险,还能稳定直保公司的承保收入。同时,再保险不仅能转移直保公司经营风险、扩大其承保能力,还能推动农业保险走向可持续发展。第六,利用期货期权市场对冲风险。标准化的指数合约在二级市场上具有流通能力,可以借此将其与期货期权市场挂钩,从而将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到更为广阔的资本市场上。
2.防范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
指数保险合约具有标准化、透明化的特点,使得指数保险合约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成为可能。但由于农产品的基础性,标准化合约也有可能加剧国内外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一方面,应设置国际指数保险合约买卖壁垒,提高国际买卖门槛,限制国际资本的流入;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合约的二级流通市场,制定规则制约该险种的炒作与投机。
▶表1 农业部“农产品批发价格200指数”——月度指数
▶图1 农产品、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200指数月度走势图
3.科学编制指数
指数选取是否合理,取决于指数能否涵盖影响整个地区农作物价格的重要因素。涵盖范围越广,指数估测值与实际损失之间联系紧密程度就越高。因此指数化标准的选取应建立在大数据的基础之上,结合相关农产品近几年的价格数据,并剥离特殊事件对其价格的影响,应用统计得到剔除特殊影响后的正常指数。具体步骤如下:第一,确定指数内容;第二,选取采价点;第三,选取样本品种;第四,确定权重;第五,剥离意外影响;第六,指数编制。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渐形成体系,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本文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来近似代替农产品市场价格。对农产品批发价格指数的月度及日度数据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表1、表2,图1、图2。
由于指数标准很难囊括整个农产品市场的具体情况,同时由以上月度数据(表1、图1)和日度数据(表2、图2)不难看出,农产品批发价格总指数与“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指数不仅在日度数据中走势一致,月度数据也走势一致。经查证,二者不仅在短期数据中走势一致,在长期数据中也不例外。笔者认为,虽然此处以农产品批发价格来近似替代农产品市场价格,但并没有对得到以上结论有决定性的反驳依据。因此,本文建议选取有代表性的“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来反映农产品价格指数。
4.市场失灵时政府介入政策性干预
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面临承保风险高以及开办成本高的问题,商业保险公司进入意愿低下,政府应采取措施刺激有效需求。其次,中国保险市场上特有的缺乏信任问题,需要借助政府力量帮忙改善。此外,该险种的推广实施也需要政府监督。
第一,政府应颁布实施相关政策,促进该险种的推广。由于价格的系统性风险,为预防大面积赔付或大额赔付的发生,保费水平可能偏高,政府应实施补贴政策来刺激有效需求。笔者认为该险种的政策性补贴应分地区或其他具体情况而设定不同的补贴等级。同时在大面积及巨额赔付发生时,政府应介入提供财政支持。
▶表2 农业部“农产品批发价格200指数”——日度指数
▶图2 农产品、菜篮子产品批发价格200指数日度走势图
第二,农户对保险的认知需要政府帮助改善。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民众对保险的认知也存在误区,政府应介入干预。例如,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网点建设,保障服务水平;通过农业保险与信贷产品的捆绑销售,既能降低交易成本也能拓宽营销渠道;或者由农业合作组织销售,不仅能解决高昂的营销成本,又能使社员通过农业合作组织获得政府补贴。
第三,政府应制定相关规则并加强监督检查。首先,政府应对保险公司设立的相关专用账户进行定期审查;其次,针对国际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政府应制定对内与对外的资本流入规则与资本操作限制;最后,农产品价格指数的监测和发布工作应在政府的督查下进行。
(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国际经验
全球有不少国家的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内包括了农产品价格风险,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他们通过价格指数保险等险种来完成对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管控。
美国的农业保险保障计划将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风险纳入其中,关于畜牧业的价格风险保障保险更是典型代表。畜牧业内对价格风险承保的有价格风险保障计划(LRP,Livestock Risk Protection)和毛收益保险(LGM,Livestock Gross Margin)两种,目前保障对象有生猪、肉牛和奶牛。LGM针对毛收益的损失进行赔偿,实际上同时保障了畜产品的养殖成本与销售收入;LPR则保障牲畜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不保饲养成本。类似的,关于生猪价格保险,不少发达国家采用其在期货市场上的远期合约价格来设定其触发价格。
加拿大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主要针对价格突降风险为各阶段的生猪养殖户提供保障。在保险合同签订时约定好触发水平,若卖出价格低于触发水平,则农户按差价获得赔偿。市场价格受汇率因素影响,因此这实际上是经过汇率转换的加拿大猪肉价格看跌期权,并由美国、加拿大期货和金融市场决定其保费和保额。
四、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及其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借鉴
▶图3 生猪外三元全国价格走势图(元/kg)
▶图4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玉米(14%水分)价格走势图(元/kg)
通过对发达国家经验的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第一,国内农产品价格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风险,该险种面临巨额赔付风险,所以推广应用时要慎重考虑,笔者建议保险公司跨种类进行捆绑组合销售、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第二,对市场较不稳定的农产品(如畜牧产品)来说,可以将其与发达国家相对应市场挂钩,通常利用汇率进行转换、并结合国内特殊因子修正;第三,选择差额赔付,减轻保险公司与政府负担;第四,对蔬菜产品来说,其运输能力差、保质期短,实施该险种时应结合蔬菜特点选择保险期限;第五,由于国内期货市场目前还不发达,因此我国还暂时不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但对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来说,可以利用市场共同预期的待宰活猪与玉米等粮食价格的比例水平来确定其触发价格。
关于美国毛收益保险(LGM)的启示和借鉴,下面以国内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为例详细阐释猪粮比的作用。国内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生猪市场价格走势、国内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玉米价格走势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豆粕价格走势分别见图3、图4、图5。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为什么选取玉米、豆粕作为粮食代表,因为玉米大约占生猪饲料的65%,豆粕占生猪饲料的20%,因此玉米与豆粕的价格能对生猪饲养成本产生决定性影响。
▶图5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豆粕(43%蛋白)价格走势图(元/kg)
▶图6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猪零食大致综合价格走势图(元/kg)
▶图7 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猪粮比走势图(元/kg)
国内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的猪粮比价格走势见图6、图7。采用猪粮比来确定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触发价格,就类似于美国的毛收益保险(LGM),既保障生猪市场价格,也保障了其饲养成本。
同时,经过分析不难发现,在忽略了猪肉价格与玉米价格本身的差距之后,“猪粮比”是较为稳定的。由上图6图7可知,“猪粮比”大致维持在4~10之间,同时猪粮比的波幅其实很小,也就是说,如果忽略市场生猪与玉米豆粕的价格差异后,猪、粮价格其实大致相当。因此,根据“猪粮比”来测算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触发水平,在极大程度上简化了猪肉价格触发指数的选取工作。同时经过测算,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中通常采用的猪粮比为“6∶1”,此时的生猪养殖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点。
五、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国内试点及其评价:基于案例分析
截至2015年,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展到26个省份,承保农作物增加到18种。2011年至2013年,国内首批试点陆续开始实施,包含上海、北京、江苏张家港和四川成都,它们都对该险种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国内该险种试点较为成熟之后,2015年重庆水稻与生猪目标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无疑是对先前试点的积极修正与改进,也是对猪肉价格异常波动的政策性回应。2016年广西开始实施甘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将指数保险与期货期权市场有机结合,并试图实现多方均衡共赢,开启了国内该险种发展的新局面。
(一)上海的蔬菜价格保险试点
2011年,上海开创了国内首个蔬菜价格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为上海本地产青菜,由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承保,目的在于为青菜成本价格提供保障。在保险期间如果蔬菜价格低于前三年平均价格,则针对差额部分赔付。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分“夏淡”和“冬淡”两季各三个月,目的是避免菜价下跌对农户造成冲击。市财政补贴保费的50%,区县财政补贴40%,农户自费10%。
(二)北京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2013年5月,北京市顺义区推出了国内首款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该保险由安华农业保险公司推出,采用国家发改委每周公布的“猪粮比”,在保险期内一旦平均“猪粮比”低于6∶1,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政府累计提供80%的保费补贴,农户承担20%。
(三)江苏的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2013年6月,江苏张家港市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覆盖7个蔬菜基地,品种涉及鸡毛菜、杭白菜、青菜,由人保财险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承保。当被保农产品的平均市场零售价低于保险期间日平均零售价时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市级财政补贴50%镇级财政补贴40%,蔬菜生产基地承担10%,保险公司则主要负责该险种业务的具体操作。
(四)成都的蔬菜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2013年,成都成为继上海之后国内第二家开展价格指数类农业保险的地区,由锦泰保险公司承保。经过调研,成都市将占全市蔬菜生产总量70%以上的11个大宗蔬菜种类,比如莴笋、蕹菜、莲花白、大白菜等,作为价格指数保险品种。成都市农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11个蔬菜种类是综合考虑市民饮食习惯、蔬菜产量、生产调节的可操作性和价格波动特征等因素后确立的保险涵盖品种,具有民生性,而不是选取所谓的贵的有机蔬菜,表现了该险种的民生导向。当蔬菜在承保期间平均离地价格低于事先约定的价格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市县两级财政补贴80%,农户自缴20%。
自推出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以来,成都“菜贱伤农”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抑制。成都试点该险种的一大特点在于针对蔬菜生产环境和市场风险的不同设定了“保收期”与“保淡期”的不同承保理赔方案,保淡期为差额赔付,保收期则采用全额赔付。截至2016年3月,蔬菜价格指数保险已由最开始的9个区县扩展到13个区县,投保规模由7.74万亩增长至11.4万亩,保额由1.09亿元增长至1.8亿元。但相较全市蔬菜种植面积常年保持的240万亩来说,目前的保障规模仍有待提高。
(五)重庆的水稻、生猪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2015年,重庆市永川区正式实施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在保险期间,当水稻、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事先约定价格时,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其中,市、区财政分别补助保费的60%、20%,投保农户负担20%。此次永川区试点共提供风险保障6262万元,财政补贴保费194万元。
(六)广西的甘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
2016年,为减少蔗农与糖厂受国内上升的生产成本和国外糖低价的双重影响,太保产险、安信农保联合广西当地政府正式启动糖料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广西试点还将该险种与期货期权市场有机结合,希望借此来减小糖价波动给相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该险种的特别之处在于同时保障多方利益,在糖价上涨时,为蔗农提供收入补偿;下跌时,为糖厂提供损失补偿。既保障了蔗农的收益,又降低了糖厂的收购成本,实现蔗农与糖厂的双赢。该险种采取自愿投保,每亩糖料蔗保费为180元,其中财政补贴80%,糖厂补贴保费的10%,蔗农缴纳剩余的10%。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将多种金融渠道综合应用于农业生产,在国内属首创,有助于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综合运用金融保险手段的糖料蔗收购价新型定价机制。
(七)国内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的评价
通过分析以上试点地区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确具备克服传统农险不足的风险管理职能,同时在国内的发展也发挥了其推动农产品市场进步的作用。以上试点具备以下共同特点:其一,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降低经营成本和调动农户积极性的作用;其二,试点都获得了政府的财政支持,这减轻了农户的生产成本负担,成功刺激了其有效需求;其三,既保自然风险又保市场风险的双保险制度增强了农户对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得该险种在试点区域广受好评;其四,在试点推进过程中,试点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广西甘蔗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对全国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与期权期货市场的结合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标志着国内“保险+期货”模式的起步。
但在试点的逐步推广过程中,也逐渐暴露了不少问题。第一,虽然大多数试点都采取了财政支持政策,对于农户而言,即便有了政府补贴保费依旧高昂;对保险公司而言,规模的扩大意味着保得越多亏得越多。第二,几乎所有试点都存在农民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对参保流程不了解、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限制了该险种的发展。第三,农民跟风现象与从众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该险种的实际实施效果有待考证。第四,试点地区实验对象仅为大规模种植主体,不包括散户,然而广大散户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该险种推广到全国,则需要兼顾不同规模农户的特点。第五,该险种目前国内试点范围比较局限,保险的覆盖面与受益面需进一步提高。
六、结论及对策建议
(一)结论
▶图8 生鸡价格指数保险差价赔付
▶图9 生猪价格指数保险阶段性赔付
通过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风险的理论探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巨灾风险、制定规则防范资本炒作与投机风险、科学编制指数、政府实施相应政策等手段对该险种进行风险管理。对国内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试点案例分析,并结合国际该险种的发展经验,发现该险种的风险也可以从保险产品的设计细节、技术支持等方面得到改善。
(二)对策建议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面临的风险诸多,这些风险如何管理将涉及保险公司和政府两个主体。接下来分别从以上两个主体入手,对发挥其在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中的各自作用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1.保险公司层面
(1)险种开发方面
从保险公司角度出发,本文提出可以采取多种具体的针对险种的控制风险方法,譬如,差价赔付、分梯度赔付等等。差价赔付,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参考第三方发布的指数标准(即触发价格),一旦市场价格低于触发价格,保险公司则按差价部分向相关利益方作出赔偿。以生鸡价格指数保险为例,如图8。由图8可知,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当生鸡市场价格平均值低于触发价格时(如B点),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差额(C-D);当生鸡市场价格平均值高于触发价格时(如A点),保险人不予赔偿。其中生鸡市场价格以事先约定的第三方公布为准。
对同一保险对象进行“分梯度赔付”。对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标的设定价格保障范围(此处以生猪价格为例),见图9。根据图9可知,当生猪价格低于A点时,按定额赔偿给付;当生猪价格介于A和B之间时,赔偿给付金额与生猪价格成反比,当生猪价格高于B时,不予赔偿。其中价格保障范围由事前双方合同约定的方法决定(一般参照同年不同期生猪市场价格波动范围、往年同期生猪市场价格以及猪粮比),生猪市场价格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第三方公布为准。
(2)险种发展方面
第一,增加承保标的种类、增大承保标的数量,从时间和空间上进行风险分散;第二,再保险分保,转嫁风险;第三,利用指数化合约与期权期货市场挂钩,向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第四,积极发展期货市场,利用其价格发现功能寻找更加准确的赔付标准;第五,通过汇率及其他特殊修正因子,将我国农产品与发达市场挂钩,稳固国内市场;第六,寻找类似于世界银行等大型企业的技术支持,引进先进风险管理方法等;第七,采用“猪粮比”作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的指数触发机制。
(3)险种推广方面
首先,构建统一的管理机制,将保险企业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农险工作结合,使现有开展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相关企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互利共赢,监督协助。然后,增大指数勘测的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并建立反馈机制,不断完善改进。其次,设定大范围实施的限制条件,并倡导跨险种捆绑销售。最后,壮大已有试点,增加新的试点,以点带面,从而使该险种得到更全面的推广。
2.政府层面
在市场失灵时,政府应充当“第三只手来对市场进行矫正与管控。作为创新型的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的实施尚处于初级阶段,其高风险性阻碍了该险种的发展此时政府应介入刺激该险种的有效需求。
(1)财政补贴
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高风险性高保费,保险企业、农户的进入意愿普遍较低,因此需要政府协助相关业务的开展工作。政府应同时对农户、保险公司提供补贴,并在巨灾发生时提供救助。
(2)保险网点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国内大部分公民对保险事业存在极大的误解,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显著,这会导致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工作开展十分困难,政府应协助保险的基层宣传工作。中国农村地区分布较为分散,政府应协助建立基层保险服务网点,方便保险公司与农户的沟通、承保和理赔等工作。
(3)农产品价格指数的监测与发布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理赔标准来自于指数,因此指数的发布依赖于保险公司与农户以外的第三方。为保障社会公平政府应介入加强对指数标准选取过程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