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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探索

2017-09-28李筱金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5年22期
关键词:探究策略

李筱金

摘要:国内纷争的合同任意解除法,被许多人看作是合同稳定实行的定时炸弹,站在一定高度上,可以明晰这项解除权在一定角度上偏离了合同严守性的准则要求,也就是说深究该项解除权所适用的范围,任意解除权正当与合法与否的明确,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存留与否,以及在未设定该项解除权的有关合同中可否约定而成,目前颇有纷争,本文将对合同任意解除权有关问题浅谈见解。

关键词:合同法定;任意解除权;诉讼行使;合理正当性;探究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3.6

当合同一经订立并且生效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一旦产生了终止合同效力的想法,且无其他法定或约定事由可适用,在此情况下,就须得使用到这项特殊的权利——合同任意解除权。这项特殊的权利可使合同一方能够在无需其他理由或条件的约束下解除合同,避免進一步的损失。该项权利看起来是效率、自由支配下的选择,但其实质上也是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自治的人性化体现,是合同当事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合同行为本身该如何进行下去的另一种选择。总的来说,诸多司法现实中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不容忽视的一项权利,它是合同当事人于特殊条件下止损、维护自身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签订与履行合同的相关实践中,当事人应关注与合同任意解除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于合同中自行约定好任意解除权。

一、知晓与了解任意解除权

第一,在条件上来看,任意解除权,是一种简单毁掉合同效力的举动,任意解除权也不是如名义上的任意一般,也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发挥作用。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条件,这里的条件是指私下约定、法定上约成,解除方向不同,但效果上异曲同工。第二,解除权的特殊性,无疑于显露在双方当事者第一要义就是在生效合同之后,明确知晓到使用此种任意解除权就需具备解除的条件,达成以后就要透明化告知于另一方当事人,在有关意向一致之后,双方的合同也面临着失效,有关义务与权益也丧失。第三,规定的法定程序,在征得了双方当事人意向之后,该项合同即可自行解除,有的时候还可以单方面进行,当然是在法律的允许之下,必须要在注重时效性的同时严守法律规定,否则稍纵即逝,按照着法律,须得秉持着法律的准则使合同朝着合理化方向生效。

二、关注任意解除权荆棘之处

1、在开展有关活动执行任意解除权时,留心其实行途径、涉及期限。这其中任何一方想要使用到任意解除权均要面临这两方面问题。一是委托人自己单方面取消这份委托,还有就是受托人自己辞去委托。一个是在权利的性质上来说的形成权,是在单方面当事人的许可下生效的,可是合同解除方的意旨须得通过清晰的方式传达给另一方,一旦相关通知到达了另一方当事人手中就可以发挥法律效力。同时,发布了解除合同的决议便不存在撤销这一说法。还有在期限上的关注,是说的有关人员使用解除权在已建立了合同情形下,还要求委托了相关事宜之后,如若这些委托之事完毕之后,那么就不能再实行了,同时两方还是不能够解除掉合同。在所委托事宜被履行后,受托方合同的义务被执行完,委托者就在某种程度上完成了合同的目标,此时解除合同早就没有了现实意义。

2、合同中订立有关解除权放弃条款的效力。假如早在订立这个合同时,这两方均要求约定好放弃任意解除权,一般情形下都需要明确约定有效性、可行性。当然也有特例,譬如当合同仍在存续期间时,鉴于情况发生改变,导致事前约好的抛弃任意解除权条款使用带给当事人以严重打击,这类状况就排除了使用该项特殊条款,其中缘由便是根据自由诚信的准则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定解除权在某些程度上与任意解除权有着巨大分别,其中前者是指立身于法定事由建立的基础上,而后者则是在着重在无因性准则下实行的,毋庸置疑的是两者的适用范围、条件、时间诸多方面的不同。所以,即便是在事前双方当事人都已约定好放弃解除权,但是一旦法定事由发生时就会仍旧保留当事人使用任意解除权的权利。

3、充分准备承受任意解除权在使用之后的法律后果。对于眼前的独特委托合同的属性,这其中任意一方的委托之人即可使用解除权来解除掉已实行的合同,与普通的合同相较来说就是法律效力只涵盖了将来性的方面,对于过往的权利以及义务皆不含制约力,在这之前达成的委托事项的成果都不受约束。也不可否认,受委托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使用解除权,即使是在有关人员因为解除合同的结果蒙受损失,在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没有过错情形下,这是行使的自由体现,在原则上无需承担违约后果。相反,凡是在有关当事人的过错使用解除权之时,毋庸置疑的是要承受住其带来的后果,更为可悲的是面临着法律与道义上的制裁。这有力地证明了这种使用任意解除权的自由是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得违背公正公平原则。

4、换个态度看溯及力在合同中体现。即便是说任意解除权可以得到行使,之前的合同也会立即得到终止,从而各项合同的关系便不复存在,可是这其中的问题、矛盾更是层出不穷,所以究竟之前按照合同规定已成的成果是否有效,乃至是该如何面对与处理清楚之前的债务、债权关系。当溯及力诸多问题不囊括在合同解除之中时,毋庸讳言,在这之前所有的债权关系继续生效,此时,双方都是不能要求一切归于原貌,已生效的成果难以恢复原样。但是一般来说,一旦合同明确了未来溯及力的重要地位,就面临对于未来性的部分也不能够行使,最后结局就是任意一方都没有权利来阻止,其带来的损失不言而喻。与此同时合同的溯及力还有其特殊状况存在,对于该项溯及力不能够维护到非违约方利益的困顿,相应的合同法中充分的规定了合理合法的应对,较为合理的是转换由非违约方的当事人把握决定权,看是否需要返还已成部分,或是考虑到有关权益问题,所以,非违约方的当事人一旦无返还要求还需要想出补救方案。

5、任意解除权使用后的赔付责任归属情况。赔付责任归属是问题关注的中心,在法院解决关于任意解除合同案件时,双方当事者此前已经达成的关于无理由不解除的约定便理所应当地成为纠纷的焦点,对于此项约定究竟是不是排除了使用任意解除权效力,法院各方面众说纷纭,很难达成一致。不仅如此,乃至是在相关学术界众多学者也存在诸多分歧。更有学者从法制角度剖析道,任意解除权实际上被默许为强制性规定,不受双方当事者制约,当然反对呼声也是强烈的。【3】但是可以看到的是,对于事前约定的放弃行为是需要确定为有效行为的,一旦承认了这份约定的效力就能够在相当大程度上减少因为滥用任意解除权而导致的错误后果。解决好这些对于在解除权发生效用后的责任归属问题就值得一探究竟。如果在双方都已丧失了信任前提的基础上,仍旧强制履行不合理合同,此时使用权力的一方就面临着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归属是合理,无争议的,其中的责任认定范围由有关司法部门核实,至于采取的赔付方式大多数情况下都以经济赔偿为主也附带某些既得利益。

三、浅谈未来解决好解除权纠纷的构想

在未来,第一,是要强化效力确认可行性,使转告类通知十分明确得到传递,将当事人认为的可以变成是必须,从而让相关的起诉与撤销得到很好实施,【4】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值得一提的是确认实质性告知效力的可行性,改变过往的机械性的形式通知,得在事实上达到让双方当事人知晓有关合同的旨意,形成深层次的认可,如此所要传递的效果明显,而且立法的目的所在也得到体现。【5】第二,关于任意解除权引发的合同诉讼理应得到确认。一般来说,对于合同方面的解除诉讼属性颇有分歧,也实际上制约了相关效力的实用性,任意解除权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决,亦可以在非诉讼中完成,所以法院在这一环节中也占据重要地位,法院方面需就双方达成的解除权协议进行确认,按照有关程序做到滴水不漏。第三,在代替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上处理得当。消除众人因为此种行为的疑虑,通过有关机关第三方公正监督,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妥善处理,消除法院在此方面的越位之疑。

结语:因循着合同双方使用任意解除权的套路,秉持着未曾抛弃的权利进行合同终止、权利与义务消失的方向,当事人就是牢牢把握住了任意解除权运用的实质,从而更好地为自己服务,甚至能在法律程序的引导下忽略另一方意见。在现实状况中,一旦完全依照着法定的任意解除不排除会出现各种不公正的乱象,所以,想要真正让合同顺利执行,在任意解除权这一层面上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处理,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姜南.诚信与衡平———法哲学视域下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J].河北法学,2013,( 6) .

[2]于浩,陈肇新.以法治的名义———评《罪行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3,(4).

[3]贺剑.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J].中外法学,2013(3):583-597.

[4]覃丹凤.论合同的任意解除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2(2).

[5]傅郁林.“新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诠释专题”———法学研究方法由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J].中外法学2013(1):16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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