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死亡造成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缺陷分析及解决对策
2017-09-27史凯王然
史凯+王然
【摘 要】本国优先权制度保障了申请人享有最早时效的权利,但也设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论文探讨了在先申请的部分申请人死亡后,其他申请人提出在后申请,是否可以要求享受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的问题,并结合专利法和审查实际操作,总结了此种情况下应如何提交合格的证明材料。
【Abstract】Priority system protects the applicant's right to have the earliest prescription in China, but also sets strict application conditions, in order to enjoy the priority, patent application should satisfy the specified conditions. This article explores whether other applicants can apply for and enjoy the priority after the death of applicant(s), combined with the patent law and the actual patent examination operation, this article
presents how to submit qualified certification materials.
【关键词】优先权 ; 申请人; 专利权转移 ;继承法
【Keywords】priority; applicant; patent transformation; Inheritance Law
【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9-0109-02
1 引言
《專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中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1-2]。
享有本国优先权必须满足几个条件:①本国优先权为发明和新型,且不是分案申请;②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且在先申请的主题尚未授权;③在后申请必须自在先申请提出的12个月内提出;④在先申请没有享有过优先权;⑤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一致 [3]。如果不一致,应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
但实践中,遭遇一种情况,在先申请部分申请人死亡,导致无法提供在先申请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转让证明,此情况下,应提交何种材料,如何合理地审查?
2 具体问题
申请人自提出在先申请A的12个月内,又就相同主题提出在后申请B,同时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经审查,在后申请B的申请人为a、c,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a、b、c,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经沟通得知,在先申请的申请人b已死亡。这种情况下,无法提供由全体在先申请人签字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在后申请人应提交什么材料?
3 分析问题
上述案例中,共同申请人a、c在b死亡后,提出在后申请B,同时要求A的优先权,符合提出享有优先权的时机和条件。但因b死亡,导致A和B的申请人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在先申请A的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转让证明,是否可以将b的专利权转移给他人后再要求A的优先权?
《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以下称“指南”)规定,因继承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共同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4]。
《继承法》指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专利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权的特性,专利权人有权处置、转让、赠予、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当专利权人死亡或者消失时,其法定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享有继承该专利权的权利。
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继承顺序。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权公证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被继承遗产的财产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申请的, 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办理遗嘱继承,除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等材料外,还应提交立遗嘱和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本案例在后申请人应提交何种材料?
根据上文总结为,第一,如果a、c为b的法定继承人,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办理法定继承后,继承人a、c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人b的死亡证明以及继承b的专利权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写有唯一继承人/共同继承人的姓名、继承人所继承的专利权的申请号、继承专利的内容。
第二,如果a、b、c均为独立的专利权人,b生前没有立遗嘱,且a、b、c不存在协议,则按法定继承顺序,b的第一顺序继承人b继承b所属的专利权,b可以同a、c共同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b与a、c共同要求享有A的优先权的,应向专利局提交申请人b的死亡证明,b继承b的专利权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写有唯一继承人/共同继承人的姓名、继承人所继承的专利权的申请号、继承专利的内容。b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endprint
第三,如果b生前立有遗嘱或协议将其所属专利权指定继承给a、c,应提交b的死亡证明,有效遗嘱/协议复印件,明确写有唯一继承人/共同继承人的姓名、继承人所继承的专利权的申请号、继承专利的内容的公证书。
第四,b生前立有遗嘱或协议将其所属的专利权指定继承给他人(非a或c)的,參照第三条提交材料,还需提交有效遗嘱/协议的复印件。
审查部门审查此类申请时,首先审查提交死亡证明中死亡人姓名和死亡时间,死亡时间应在自优先权日起至提交在后申请后的3个月内,如果在先申请人死亡时间为优先权日之前,则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有误,应提交著变,变更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其次,审查有继承人签章的专利权转移证明;再次,审查公证书,是否明确写有继承人姓名、继承人所继承的专利权。委托他人办理的,审查是否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有专利的申请号、发明名称、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姓名及签章。
4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继承法》的规定,申请人为多人,其中部分申请人死亡,其共同申请人可以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导致在先申请人和在后申请人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证明文件,可以先办理专利权转移后再要求优先权,办理继承转移的,共同申请人应在提出在后申请的3个月期限内,提交有继承当事人签章的专利权转移证明,以及经公证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者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审查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时,应审查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是否在优先权日之后,如果在优先权日之前死亡,则应当发补正,申请人可以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变更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继承人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在此期间无法提交合格的证明文件,则该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彭彩红.优先权的初步审查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A]//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3.
【4】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