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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学制合理确定和调整的思考

2017-09-27任兵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7年9期

任兵

摘 要:在分析我国博士生学制具有不稳固发展的特点后,提出博士生“课程门数增加”和“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两项是造成博士生学制延长和弹性化发展的最主要原因;说明博士生学制合理确定和调整,应以绝大多数应届博士生都能按期毕业为主要依据,以能获得足够的资助为重要依托,以统筹调整总计六年的学术型硕士生学制和博士生学制为主要措施,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作为有效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博士生学制;弹性学制;合理延期

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强调要把培育创新型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首要任务,提出要改革原有不适合、不科学的创新人才培育体制,培育更多的创新型人才。博士研究生无疑是创新型人才培育体系的重中之重,博士研究生的学制是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必要手段,它作为博士教育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对博士生教育起着规范和制约的作用[1]。我国博士生基本学制通常为三年,较之西方国家来说偏短,因此常被认为是创新型人才培养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试图对全日制博士生学制的合理确定和调整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

我国博士生学制具有不稳固发展的特点

博士生学制是以一定的学习年限为架构,对各类培养单位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容规格、基本要求、质量标准等,做出完整或局部的规定,是回应现实社会对最高层次人才需求的最直接的制度规范之一。一般就学制的教育规律性的特性而言,学制应具有恒定性,不能随意取舍[1],学制一经确定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不宜经常更改调整。但纵观我国研究生教育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博士生学制与中小学和大学本科等学制相比,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恒定性差,经常处于不稳固发展态势,即我国在国家和培养单位两个层面,对博士生学制的规定,在时间年限长短、管理权限、弹性空间和灵活程度等方面,经常处于不断调整变化的状态。

1.从1981年我国博士生教育开始至1995年,国家规定博士生学习年限为2年~3年,最后逐步形成了以3年为基准的博士生学制的共识

为了尽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教育部决定从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并在《关于做好一九八一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二至三年”。1986年年底,国家教委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对此前规定的学习时间有所调整,规定“博士生学习年限以3年左右为宜”。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2]。由此,无论在研究生教育领域还是在社会上逐步形成了以3年为基准的博士生学制的共识,国家和培养单位在博士生培养管理过程中,与博士生培养有关的经费投入、资源调配、培养方案、激励约束和质量保障等诸多环节都是按博士生3年基本学制来执行的。

2.从1998年开始至今,国家规定博士生学制为3年~4年,部分高校开始把全日制博士生学制年限从国家规定的学制下限3年延长至上限4年

教育部在1998年4月出台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达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而且,该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博士生提出了不同的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至4年;硕博连读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年至6年,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2]。

经对2002年—2009年全国博士生毕业情况基本数据分析表明,三年内如期毕业的博士生只有40%左右[3]。因此,随着近年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博士生培养单位在改革中开始进行學制方面的探索,特别是21世纪以来,博士生弹性学制和学校自行规定学习年限的现象日益普遍。例如:2004年起,北京大学为了使博士生接受更加系统和科学的培养,提高学校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生学制延长为4年。复旦大学也宣布,从2011年起,博士研究生招生与培养方式改革,在读时间从3年改为4年。3年时间对培养真正有志于学术的研究者而言为时过短,学生很难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术探讨、搜集材料、撰写学位论文[4]。随后,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也纷纷宣布把博士生基本学制从3年调整延长至4年。

我国博士生学制不稳固发展的主要原因

专家学者普遍认为影响博士生延期完成学业的主客观因素有:攻读博士学位动机、学习方式、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导师指导、科研成果发表要求、科研经费资助政策、就业形势等多个方面。笔者认为,对所有博士生都产生直接影响的最主要原因集中在“课程门数增加”和“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两项。

1.博士生课程门数增加,致使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较之过去明显延长了1学期至2学期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刚刚开始了博士生培养的探索。当时规定博士生的学制一般是二年半至三年,要求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计为半年左右[2]。例如:R大学1984年博士生培养计划中规定:根据博士生所学专业、研究方向的需要,选学一些必要课程。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学期,科学研究时间不少于一年半。博士生的课程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1门)、外语课(2门,第二外国语若在硕士阶段选修过可以申请免修)、专业基础课(1门)和专业课(1门)。随着进一步强调博士生培养达到“精专”研究型人才的要求,部分培养单位进一步明确了,要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进一步打牢专业基础,其中主要措施就是要增加对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和门数的要求。例如:R大学2015年博士生培养方案中规定,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规定为第1学期 — 第3学期。博士生课程按公共课 (2门5学分)、方法课 (2门6学分)、专业课 (不少于3门9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门2学分)设置。毋庸置疑,博士生课程门数从过去4门~5门增加到8门及以上,使博士生课程学习时间较之过去明显延长了1学期至2学期,如果还保持原有“博士生科学研究时间不少于一年半”的规定不变,那么博士生的修业年限也要相应延长1学期至2学期。因此,目前部分培养单位把博士生学制从过去的三年延长至四年就是博士生教育改革过程中必然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趋势了。但笔者认为,与国际接轨不可盲目照搬。从美国原有的培养机制来看, 之所以设立多门博士学位课程,主要是因为美国硕士生阶段是一个非独立的培养阶段, 因而必须强化博士候选人的课程学习,其目的是要维护博士学位的尊严。我国硕士生培养是个相对独立的阶段,博士生在入学时已经具备了相当的专业基础,因而在其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少而精的课程,时间控制在1学期~2学期内,不要使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占用过多本应是博士生开展科学研究的时间。endprint

2.增加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硬性要求,加大了博士生修业完成的难度,致使部分博士生实际修业年限延长

为鼓励博士生在学期间开展科学研究,切实提高学术水平,绝大多数博士生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生相继提出了在学期间必须在一定级别的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且与学位论文选题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的要求。例如:某高校规定“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发表至少两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须已在‘核心期刊正式发表”,部分培养单位还对自然和科学工程的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期刊有影响因子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规定,理工科博士生至少有一篇论文被SCI或EI收录[4]。应该说,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的要求是我国培养博士生的特色之一,无可非议。其初衷是以小论文的写作带动大论文(学位论文)的撰写,其对提高博士生教育质量是有积极促进作用的。但是这样不按照不同学科特点地对所有博士生提出普遍性的硬性规定,较易分散博士生精力,并因存在科学研究成果发表的不确定性以及漫长的发表周期,客观上又会影响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进度,致使有些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还没有完成发表科研成果的篇数要求,因而不得不申请延期毕业。有调查显示:97.5%的博士生所在学校有发表科研论文的规定,其中有64.6%的博士生认为必须发表科研成果的规定对博士生按期完成学业有明显影响,认为科研发表要求过高,占用了学生太多的时间,延长了学习年限。对延期毕业博士生的分析表明:26.1%的人表示延期是因为科研成果发表未达到要求[3]。目前,有的高校已取消了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发表科研成果的硬性要求,改为对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不要求每位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科研成果。

实现博士生学制合理确定和调整的有效途径

1.确定博士生合理学制应以绝大多数应届博士生都能按期毕业为主要依据,注重培养制度的有效性

第一,按期毕业是确定博士生合理学制时长年限的主要依据。笔者认为,按期毕业不仅是关系到研究生制度是否有效的关键性问题,而且是确定博士生学制时长年限的主要依据。这里的“按期”是指按照预先设定好的“博士生学制”所规定的时长年限。假若到了预先设定的本届博士生应该毕业的时间,而其中有较大比例的博士生因科研成果发表要求未达标或因课程学习延误学位论文撰写完成等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纷纷提出延期毕业的申请,那就说明原来对本届博士生学制的确定是不够合理的,這批博士生的培养效益没能达到原来预期的目标。如果每一届博士生都存在这种较大比例的延期毕业现象,并久而久之发展成“习以为常”,势必会给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育目标的实现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

国务院学位办的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数据库显示,2011年至2012年,全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平均学习年限和时间范围均达到4.3年[5]。因此,鉴于博士生教育中推迟学位论文答辩、延期毕业的现象逐年增加的状况,必须及时对现行博士生三年学制进行以延长和增加弹性空间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和调整。各博士生培养单位应按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总体要求,对博士生每个培养环节及其过程所需时间长度进行科学的测定,确定该届博士生中的绝大多数都能按期毕业的时长年限,把其调整作为博士生的基本学制,并确定在其基本学制上可以调控的合理弹性空间。

第二,博士生合理学制的确定,要确保博士生有充足的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同时还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色、不同学生特质等特点分别进行弹性化管理。创新型人才培养要求我们的博士生培养制度必须具有充足的科学研究时间予以保证。确定博士生的合理学制,除保障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间外,重点是保证博士生有较为充足的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同时,博士生合理学制的确定,还要考虑不同学科的特点来设定。有关专家对全国42所研究生院的2007级及以前各年级仍在学的博士生所做的调查表明:人文与社会学科的博士生按期完成学业率为43.6%,而自然与工程技术学科的博士生按期完成学业率仅为27.9%。[3]实际上,大部分理工类学科是实验应用型学科,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较大的精力进行实验研究,如果因研究课题较大或较难,论文进展不顺利,发表的学术论文数等研究成果没有达到博士生毕业答辩的要求等,就需要投入更长的时间,其在规定的博士生学制三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也是可以理解的。要认真区分在读博士生的合理延期和不合理延期,非博士生个人学力不足等原因而造成的,在其延期毕业申请被认真核查后确认理由充分的是合理延期,应该是允许的。有专家撰文建议,对博士生学习年限进行弹性化管理,要兼顾不同学生特质、不同学科特色、不同院系文化而设置博士生学习年限的区间范围,力戒“一刀切”。既要允许特别优秀、做出原创性成果的博士生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学位,又要对超过基本学制的博士生进行适时监控,督促其在规定的最长年限范围内完成学业[5]。

第三,确定博士生合理学制时长年限不是越长越好,慎用博士生学制弹性化管理机制。学制本身所具有的恒定性要求不能使博士生培养年限随意延长,培养单位批准博士生延期毕业的申请只能是针对少数人。实践表明,要慎用博士生学制的弹性机制,这一机制在以往实施过程中曾出现过导致博士生延期完成学业日趋严重的现象。博士生弹性学制不是一个“筐”,不管是不是合理延期的申请理由都往里装,不能使较大比例的博士生申请延期答辩和推迟毕业发展成为新常态。某大学对2001年至2006年上半年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一是博士学位论文水平随着学习年限的延长呈现下降趋势;二是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随着学习年限的增长而逐渐减少。因此,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的角度,确定博士生合理学制时长年限不是越长越好。因博士生个人学力不支,提出延期毕业的应属于不合理延期,应把其与博士生淘汰制度相结合予以淘汰。近年来,博士生招生规模逐步扩大,使一部分不具备读博学术基础和学术能力的研究生进入到这个群体,加剧了不合理延期状况的出现。对于研究能力较差,且延期时间较长,无力继续攻读的博士生, 培养单位应定期予以清退,绝不能任其运用弹性学制这个幌子无限期地延长学习年限。从导师指导角度看,要建立博士生导师指导的监督机制。要使导师们明确知晓,对于博士生延期毕业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导师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风险。培养单位对于同一名导师指导下的申请延期毕业的博士生人数较多, 延期时间较长的博士生导师,应建议其减招或暂停博士生招生。国家主管部门在每年下达博士生招生计划名额时,也应认真考察博士生培养单位培养博士生的实际状况,对某些培养单位申请延期的博士生人数较多,占在学博士生比例较大的,要适当缩减或暂停分配新一年的博士生招生名额。endprint

2.博士生学制以延长为主的调整要以能获得足够多渠道资助为重要依托,合理调配教育资源

在任何国家,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都是需要有大量财政资助进行先期投入予以支持的。美国研究生院委员会(CGS)的一项调查表明,影响美国博士生完成学业的三个主要因素依次为资金资助、导师指导、家庭支持。在美国并没有政府统一规定的博士生学制,政府部门及各种基金会主要通过财政资助引导博士生的学制年限。相应地,美国的大学和院系在各自的博士项目培养要求中都会明确规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特别是攻读博士期间能够接受财政资助的规定年限[2]。

美国把资金资助作为影响博士生完成学业的三个主要因素之首,可见经费资助在博士生完成学业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博士生教育中,学制显得不那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其实行学分制的成功。美国一般能保证在较长的学习年限内对博士生进行各种资助,这就使博士生的基本学习年限弹性很大,博士生攻读博士学位的自由度也较大,毕业时间可以拖得很长。例如:2011年,在美国从注册研究生到获得博士学位的总时间的中位数为7.7年[2]。我国是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教育经费和办学资源十分有限,时间又比较急迫,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对博士生修业年限的弹性任其自由发展。

中国在培养高层次人才的目标和途径、财政资助等方面与美国等西方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有较大不同。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都是靠国家财政投资培养博士生的。目前,我国这样大的博士生培养规模,单靠国家财政一方投资是远远不够的。从经费上看,博士生学制的延长和弹性化需要更多的培养经费、奖助学金、贷学金以及住宿等条件的支持。由于经费资助投入、后勤服务和管理等办学条件和教育资源,国家财政投资仍仅限于三年基本学制培养博士生予以配套拨付,而三年学制期限一到学校便不能再提供相应超三年学制年限的住宿、津贴保障,导致许多博士生急功近利地赶毕业,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的写作时间不够充分,使博士生培养质量难以保證。培养单位要尽量广开财源,建立起由政府拨款、学费收入、培养单位与导师的创收乃至社会的捐赠在内的多渠道经费筹措体制,实现筹资渠道多元化,确保博士生在合理延期毕业期间的财政资助、住宿、津贴等生活待遇,使其在学期间不再为生计奔波,把过多精力投人学习和研究之中。

3.博士生学制的合理确定应统筹调整学术性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学制,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进行

第一, 减少硕士、博士各3年分段式培养带来的时间消耗,为博士生的学习和研究挤出更多的时间。我国研究生教育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博士生、硕士生各需攻读3年的分段式独立学制。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后,我国为适应当时对大量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需求,在还没有自主培养博士生和博士生教育规模还很小的情况下,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要求相对较高,按三年学制培养硕士生时间也相对较长,并且基本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制阶段进行培养。这曾经是我国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特色,为高校和研究机构提供合适的人才作出了很大的贡献。进入21世纪以来,这一固化的3、3独立学制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硕士毕业生现在只有极少数能够进入高校或科研单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延续3年学制的学术性硕士生的培养逐渐显现出“不经济”,甚至可以说已造成我国十分有限的教育资源的某种程度的浪费。我国应积极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逐步弱化甚至取消学术型硕士生独立培养机制(现在已有个别高校根据学科特点取消学术型硕士生招生,只招收博士生),把博士生学制的合理确定与整体研究生培养制度改革相互协调。

第二,统筹调整学术性硕士生和博士生总计6年的学制,节约国家十分有限的教育资源。如果将学术性硕士生3年学制与博士生3年基本学制加起来,我国研究生学制共为6年,与西方研究生教育发达国家规定的学制相比并不算短。若在研究生6年总学制年限不变的情况下,将硕士学位保持为进入博士课程的必经阶段,适当降低对学术型硕士学位的学术要求标准,并把学术型硕士生的学制缩短为1年~2年,同时把博士生的学制延长为4年~5年,既不增加总体6年学制时间长度,又保证了博士学位的质量水平。这对于教育资源非常短缺、经济承受能力比较有限的我国来说,要比在原有博士生3年学制基础上再延长博士生学习年限要缩短不少时间和减少额外增加教育资源的压力。国家财政统一划拨的总计6年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培养经费也应打通、统筹安排使用,这样我国就可以更顺利地实现在合理的博士生学制年限内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姜洁.完善研究生学制的前沿思考[J].新课程研究,2012(6):102-104.

[2]袁本涛,王顶明.我国博士生合理学制探讨[J].大学教育科学,2014(5):34-40.

[3]李海生.我国博士生延期完成学业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对 42 所研究生院的问卷调查[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2(5):9-15.

[4]董少校,张翠.复旦中文系博士生 3 年学制延至 4 年[N].中国教育报,2010 -11-26(2).

[5]傅竹风,张春铭.博士基本学制延长利弊几何?[N].中国教育报,2015-07-27(1).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于 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