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制与绿色发展:基于技术进步视角的考察
2017-09-25李香菊杜伟王雄飞
李香菊++杜伟++王雄飞
摘要: 征收环境税能够激励企业增加治污投入并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有利于减轻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强度。本文运用2005—2014年中国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对环境税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效应进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不管是全国还是东、中、西部地区,环境税收强度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效应都显著为正,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这一效应的影响系数越大。短期来看,实施环境税收制度可能会对经济增长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但从长期而言,由于环境改善、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从而会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
关键词: 环境税制; 技术进步; 污染控制; 激励效应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848-2017(04)-0117-07
一、 引言與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同时也面临越来越强的资源环境约束。如何在实现经济发展目标和兼顾资源环境可承载力之间寻求平衡,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战略问题。从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污染水平会发生由上升到下降的倒U型变化过程,环境问题可以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建立合理高效的绿色制度,促进生产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从而逐步走上集约化可持续的发展道路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绿色制度的选择有多种形式,其中基于“庇古税”思想的环境税收制度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普遍推行。中国在运用税收手段促进节能减排方面也实施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包括施行资源税、征收排污费、对节能清洁产品给与税收优惠等,初步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具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功能的税收制度体系。目前,中国的税制结构仍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环境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居于次要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促进绿色发展的作用空间。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公众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推进和增强税收在节能环保方面的调控职能,具有了十分恰当的改革时机。资源税从价计征及扩大征税范围、排污费改税等多项重大绿色税费制度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实施之中。由此可见,构建完善的环境税制体系,切实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降低生产消费活动的污染水平,是破解资源环境瓶颈的重要制度创新。
理论研究中,最早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是经济学家庇古,由此产生了著名的“庇古税”理论[1]。该理论认为,市场机制在调节具有外部性的经济活动方面存在着失灵现象,当厂商的生产活动产生了负外部性时(如污染),由于缺乏反映社会成本的适当机制,厂商的最优生产行为决策与社会福利目标下的最优均衡是不一致的。因此,庇古等人提出通过征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进而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下的均衡结果。部分学者进一步研究发现,“庇古税”在处理环境问题方面的优势在于,其为排污者主动减少污染排放提供了激励机制,与传统管制手段相比,具有更高的经济效率[25]。然而,理论上“庇古税”的最优税收成本应该等于污染导致的外部成本,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测算准确的外部成本存在着实际困难,无法确定有效均衡下的最优税率水平[6]。并且,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绿色税收在税种设计上和征管过程中难免会趋向反复,可能会对现行税制结构造成冲击从而引起效率损失[7]。虽然“庇古税”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在世界各国的政策实践中,绿色税收仍是政府进行环境社会成本定价的一个主要工具,在估计外部成本的方向和数量级上依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8]。此外,有些学者还提出,在保持税收中性的前提条件下,征收环境税不仅能够改善环境质量,获得第一重红利(绿色红利),而且有助于提升税制结构的整体效率,获得第二重红利(效率红利),即所谓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912]。在市场一般均衡的假设前提下,政府征税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直接的税收负担外,还会因相对价格的变化给纳税人福利造成额外负担。由于税收超额负担的存在,调整不同要素之间承担的边际税率,将税负从较高超额负担的要素转向较低超额负担的要素,可以促进税制整体的效率提高从而获得社会福利增长效应。
环境税的另一个研究方面,集中在其对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影响关系的考察上。Porter等人提出,适当的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创新活动具有激励效应,而创新活动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能力,最终抵消环境规制增加的生产成本并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13]。实际上,环境税对企业竞争能力的影响是正、负效应综合作用后的结果,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周期较长,期初征收环境税增加了企业成本从而削弱了其竞争能力,但长期内由于技术创新的“补偿效应”则会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从时间维度上来看,企业的竞争力与环境税的负担水平存在着“U型”特征[14]。国内研究中,张成等人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生产技术进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U型”关系,强调环境规制政策在中国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共赢目标下的技术支持效应[15]。马建平、曲如晓利用时间序列数据对中国环境技术效应的影响因素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排污费政策不仅产生了正向技术效应,而且其边际效应和平均效应都比较高[16]。黄玉林等人通过比较分析OECD主要成员国绿色税收改革的经验,发现在改革时间点前后,各国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经费投入表现出明显的增幅变化,认为绿色税收会刺激环境污染者对自身工艺和技术进行研究创新[17]。还有许多学者从定性的角度提出了现行环境税费政策在鼓励技术进步方面存在的缺陷,如排污费征收标准偏低,不能体现环境治理的真实成本,对于企业加大治污投入产生不了较大刺激;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方式较为单一,多以减免税、低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对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不足。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国外关于环境税制的研究已经取得较为系统深入的理论成果,而且在指导发达国家环境税收改革的实践中也获得了明显成效。反观国内,理论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近年来虽然涌现了一批学术成果,但方法上多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的还比较少。本文拟采用面板模型,考察我国环境税费政策实践与生产技术进步之间的相关性,对全国不同发展水平区域的环境税技术进步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并据此提出完善我国环境税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从而增加和丰富国内研究环境税制问题的观察视角。二、 中国环境税制的技术进步效应考察endprint
(一)命题假设与模型构建
在古典经济学理论当中,市场机制被认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然而这一机制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方面却存在着显著的“失灵”现象。环境污染作为一种典型的负外部性现象,在缺少约束条件的情况下,使得污染部门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会超出社会福利目标下的最优均衡水平。庇古等人提出用税收手段减少负外部性,通过对污染活动征税提高企业的成本负担,从而促进企业将污染排放控制在有效的范围之内。在短期内,环境税对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成本方面,由于征税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其要么通过减少生产规模控制污染排放水平,要么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嫁成本,而在竞争性市场中,价格提升意味着市场需求的缩小,又反过来影响企业的供给水平。在长期内,企业为了消除征税带来的不利影响,会倾向于进行技术投入从而降低单位产出的污染排放数量,或者提高单位排污规模的产出效率,这一变化可定义为环境税对企业技术进步的影响效应。波特等人对这一变化过程进行了更为清晰地描述,在以市场为基础的激励性环境约束条件下,企业会更理性地在污染控制和主营业务之间优化资源配置,选择可减少环境政策遵循成本的新技术与生产工艺,并探寻将污染物质转化为可再次利用的生产资源,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发现新的生产工艺和全新产品的可能性。因此,在长期视角下,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不仅能够提高生产率,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而且由于污染排放水平的下降,还可以减轻其遵循环境政策的税收成本,说明税收手段在环境规制政策中具有特定的激励效应。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命题假设:
环境税的生产技术进步效应为正,即随着环境税收力度的不断增强,生产技术进步的水平将不断提高。
由于现实的经济活动具有高度复杂的特征,企业的规模和所有制结构都会对本文所要验证的命题假设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了保证模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在下面的分析中将引入市场开放度、市场集中度和所有制结构三个控制变量,构建2005—2014年中国大陆30个省份面板数据,对上述命题进行验证。本文实证研究所要估计的模型设定如下:
TECHit=C+λ1ETit+λ2CSit+λ3ESit+λ4OSit+εit
其中,被解释变量TECH表示i省份的工业部门在t年和基年相比的生产技术进步水平;解释变量ET表示i省份的工业部门在t年的环境税收强度;控制变量CS、ES和OS分别表示i省份的工业部门在t年的市场开放度、市场集中度和所有制结构;C为常数项,λ为待估参数,ε为随机误差项。
(二)数据处理与说明
本文模型估计需要的样本数据来自中国大陆30个省份(除西藏外)2005—2014年的相关经济数据,主要来源为对应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和《中国环境年鉴》,其中有些数据经计算和整理而得。此外,由于中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具有显著差别,为分析区域差异的影响,本文在对全国层面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又对东中西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11个省、市和自治区。三个地区的状况进一步分析,比较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是否会强化这些效应。
关于生产技术进步率TECH的计算。以数据包络分析为基础的Malmquist指数法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分解为技术进步、技术效率变化和规模效率的改善,也是目前比较主流的测算技术进步率的常用方法。构造Mlamquist指数需要提供地区的产出数据、资本投入和劳动投入数据。本文分析中,产出数据以各省工业部门的工业增加值代替,资本投入选择以永续盘存法估计的各省每年的资本存量数据,劳动投入选取各省工业部门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这一指标进行替代。并以1990年的不变价格为基期,根据相关价格指数对选择的数据进行平减,以使各个时期之间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关于环境税收强度ET的数据选择。根据学术界的研究,在中国的税费制度体系中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加之排污费。由于本文的分析限定于工业生产部门面对税收约束时的决策变化,而中国尚未对企业的污染排放进行征税,取而代之的是排污收费排污费改征环保税已于2016年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增强变量之间的相关性,本文选择排污费作为环境税的替代指标。为了反映各省工业部门的环境税收强度,需要用各省排污费的征收数额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来表示环境税收强度ET。
其他三个控制变量的数据选择如下:市场开放程度CS用该省一年进出口总额与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近似表示;市场集中度ES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资产总额除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量进行表示;所有制结构OS用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资产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产总额的比重表示。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关于生产技术进步率的测算
本文采用DEAP21软件对中国30个省份的工业部门2005—2014年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基于Malmquist生產率指数的技术进步率。如表1所示,中国30个省份工业部门在2005—2014年间的绝大多数时期都获得了生产技术水平的进步,各省份的平均生产技术进步水平都显著的大于1。此外,从表中还可以发现生产技术的进步存在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从时间维度来看,各省份的生产技术进步率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技术进步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贡献处于边际下滑的态势,二是从横向维度来看,西部地区各省份的生产技术进步率的平均水平要高于东部省份和中部省份,中部地区省份的平均技术进步率处于最低水平。
2.模型回归结果endprint
在构建多元回归模型和数据处理后,本文运用计量软件Eviews 70对模型进行估计。由于本文是30个省份2005—2014年间的面板数据,属于短面板数据,因此可以忽略单个截面的时间序列影响,经过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估计作为本文的最终估计方法。
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变量ET前面的系数全部为正,表明环境税收强度对生产技术进步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效应。分区域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对应的系数分别为0006、0023、0018和0002,可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生产技术进步的程度对环境税收强度的响应存在差异,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地区,环境税收强度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效应更为明显。可能的解释是,人均收入越高的地区,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得不考虑环境诉求,从而导致企业面临更强的环境规制,因此有加快技术进步的动力和压力;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市场环境也较为完善,企业注重创新的意识、创新投入的资本实力等方面都要强于发展程度低的地区,因此在应对环境税收强度的变化时,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化解环境税收风险的主动性要更强一些,从而在方程中呈现出较高的变量系数。
其他三个控制变量市场开放程度CS、市场集中度ES、所有制结构OS与预期一致,市场开放程度和市场集中度对技术进步率的影响为正,所有制结构对技术进步率的影响为负。分地区来看,东、中、西地区市场开放度对技术进步率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78、0030和0028,表明对外经济联系越紧密的地区其技术进步程度也越高,原因可能是开放地区在与外商合作竞争的过程中,面临着较强的技术竞争压力,同时也具备率先获得技术溢出效应的条件,所以其技术进步率的影响系数较高一些。就市场集中度而言,多数研究认为其与技术进步之间存在倒U型的相关关系,较低或较高的市场集中度都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不利,从本文的结果来看,东、中、西部地区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047、0049和0059,影响效应全部为正,表明当前的市场集中度对生产技术的进步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所有制结构OS对技术进步的影响在全国和分区域情况下全都为负,东、中、西部地区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59、-0013和-0028,说明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技术进步方面与民营企业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由于缺乏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在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考核体制下造成了国有企业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国企部门自主创新投入的水平长期处在较低的水平。
为了验证本文模型估计的结果是否稳健,我们选择各省排污费的征收数额与工业总产值的比值来重新定义环境税收强度变量ET,并对该模型进行进一步估计,其结果与表2比较没有太大变化,说明本文的回归结果是稳健的,在此不再赘述。三、 影响环境税收强度的制度因素分析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税制体系陆续进行了几次较大的调整,逐步建立了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税收制度,其间也先后开征了一些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功能的绿色税种。如对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资源型产品征收资源税,对机动车辆、汽油、柴油等污染型产品征收消费税等。就这一时期中国税制改革的特点而言,其主要目标是理顺税收分配关系和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在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尚不具有十分突出的功能,整个环境税制体系的建设还处在较为初步的发展阶段,其特点和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相对偏低
依据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具有绿色意义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消费税(部分税目)、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中,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以矿物资源、城乡土地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增加了此类资源开发使用的税收成本;对成品油等污染型产品和实木地板等资源型产品计征消费税,对机动车辆在生产、销售和保有环节分别征收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可以有效地减少对此类产品的过度需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在地区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基础上征收的一项附加税,主要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收入来源。从表3可知,由这七类税种组成的环境税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逐步提高,其年平均增长速度也明显快于总税收的增长速度。尤其是2009年成品油消费税的综合改革,大幅提升了该项税收的收入规模,使得环境税收占总税收的比例从81%一跃上升到114%。总体来看,中国税制的绿色功能在逐步得到加强,但是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主体地位相比,环境税收所占比例仍然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现行税制在发挥节能环保的作用方面还具有较大的改革空间。
(二)资源税改革进展较大,绿色消费税改革仍有缺陷
中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最初设计是为了调节开采单位因资源禀赋不同而产生的级差收入,1994年改革以后转变为“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税收政策,在向政府提供收入的同时也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长期以来,资源税的征收只是集中在矿物开采行业,未将草场、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到征税范围内,而且从量计征、税率偏低等设计不能合理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了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低效利用。近年来,包括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扩大征税范围等一系列改革举措,对提升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在消费税改革方面,2006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调整,一是新增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两个税目;二是将原先小汽車税目下的3个子目重新分设为2个子目,并对乘用车辆按照排气量大小划分为6个级次,2009年进一步调整为7个级次,最高税率由原来的8%提高到40%;三是新增一列成品油税目,在汽油、柴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石脑油、溶剂油等5个子目,对应的单位税额也进行了大幅上调。上述调整对汽车、燃油等污染型产品的消费需求起到了一定抑制作用,也促进了油品质量和汽车尾气排放技术的升级提高。但是此类税收普遍是在生产环节征税,具有隐性征收的特点,消费者对于支出价格中税收成本的变化感受不深,弱化了该类税收在引导绿色消费、促进节能环保方面的作用强度。endprint
(三)排污费制度控制污染效力有限,独立型环保税即将开征
工业污染是造成环境破坏的一个主要因素,中国在工业化发展的过程当中,对西方国家曾经走过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始终保持着警惕。国务院早在1982年就出台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对企业、事业单位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染物,要按照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条例》,对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排污单位的违规处罚做了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目的就是要控制生产活动中的污染排放,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然而由于规定的排放标准偏低,环境执法部门监测污染活动的成本较高,企业违规排放面临的经济风险较小等一系列因素,导致排污费制度在执行期间并未充分发挥治污减排的环保效能。面对日益趋紧的资源环境压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需要,改革现行排污费制度、变“费”为“税”提高污染排放的规制强度,已经在社会各界形成广泛共识。目前,与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的环保税立法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一旦开征将对中国环境税制体系的构建形成强有力的支撑。四、 结论与政策建议
庇古及其后来者系统地论述了运用税收政策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思想,相对于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税制由于具有内在的激励机制,在处理污染排放问题方面更有经济效率。本文基于以上理论研究,提出当面临一定的环境税制约束时,企业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有激励去增加治污投入从而减轻污染的排放水平。运用2005—2014年中国30个省份技术进步和环境税收强度的面板数据,对环境税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不管是在全国还是东、中、西部地区,环境税收强度对技术进步的影响效应都显著为正,而且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这一效应的影响系数越强。
上述分析对我们的政策启示是:首先,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必须全面加强环境规制,推动企业和居民主动承担环境责任,遏制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在环境规制的方式上,转变过去以行政管制为主的制度模式,逐步加强税收制度等经济手段在节能减排过程中的应用强度。其次,借鉴发达国家在环境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推动税制体系由浅绿向深绿转变,在保持税收中性的条件下,逐步提高绿色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方面可以为环境治理支出提供可靠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为税收制度发挥环保功能提供更广的政策空间。最后,要坚定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决心,环境污染本身与生产技术水平、消费习惯具有密切联系,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问题,其复杂性意味着解决过程也必然具有长期性。短期来看,实施环境税收制度,不一定会产生理论意义上的“双重红利”,甚至可能对经济增长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但从长期而言,由于环境改善、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最终必然会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水平。参考文献:
[1] 阿瑟·塞西尔·庇古. 福利经济学 [M]∥ 何玉长, 丁晓钦, 译. 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1243.
[2] Atkinson A B, Stern N H. Pigou, taxation and public goods [J].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 1974, 41: 11928.
[3] Hausman J A. Individual discount rates and the purchase and utilization of energyusing durables [J].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9, 10(1): 3354.
[4] Bovenberg A L, Mooij R A D. Environmental levies and distortionary taxation [J].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7, 94(4): 252253.
[5] Baiardi D, Menegatti M. Pigouvian tax, abatement policies and uncertainty on the environment [J].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1, 103(3): 221251.
[6] Lange A, Requate T. Pigouvian taxes in general equilibrium with a fixed tax redistribution rule [J]. 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 Theory, 2000, 2(1): 2542.
[7] Fullerton D, Wu W. Policies for green design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1998, 36(2): 131148.
[8] 武亚军. 转型、绿色税制与可持续发展 [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8(1): 514.
[9] Tullock G. Excess benefit [J].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 1967, 3(2): 643644.
[10] Terkla D. The efficiency value of effluent tax revenue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1984, 11(2): 107123.
[11] Pearce D. 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 [J]. Economic Journal, 1991, 101: 938948.
[12] Bovenberg A L, De Mooij R A. Environmental levies and distortionary taxation [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4, 84(4): 10851089.
[13] Porter M E, Claas V D L. Toward a new conception of the environmentcompetitiveness relationship [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995, 9(4): 97118.
[14] Clemenz G. Adverse selection and Pigou taxes [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 1999, 13(1): 1329.
[15] 張成, 陆旸, 郭路, 等. 环境规制强度和生产技术进步 [J]. 经济研究, 2011(2): 113124.
[16] 马建平, 曲如晓. 开放条件下的环境技术效应决定因素实证研究 [J]. 财贸经济, 2010(11): 138144.
[17] 黄玉林, 尹崇东, 安然, 等. OECD国家环境税改革比较分析 [J]. 税务研究, 2014(10): 8488.
责任编辑、 校对: 李斌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