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里?弗兰西恩的动物权利思想研究
2017-09-25柴恭楠
柴恭楠
摘要: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美国的法律哲学学者加里·弗兰西恩就是动物权利论的支持者之一。他认为动物应该有和人一样的财产地位,他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指出我们应该用对待人类利益相同的方法去平等对待动物的利益。
关键词:动物权利;加里·弗兰西恩;平等考虑
动物权利,或称动物解放,是人发起的保护动物不被人类作为占有物来对待的社会运动。这是一种比较激进的社会思潮,其宗旨不仅要为动物争取更仁慈对待的权利,更主张动物享有精神上的基本“人权”。
对于动物权利,国内研究相比国外较少,发起时间较晚。在哲学与宗教 化中有诸多关于人与动物关系的探讨" 。谈起动物权利运动,我们不外乎就会想到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辛格是当代动物但他本人对保障动物精神地位的方法论出发点却不是维权,而是一种兼顾各方利益的功利主义。他认为对于感觉能力的动物的相同的利益,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心。而平等的关心前非等同对待的平等或权利的平等,而是依能力或利益的内涵作标准来决定如何对待不同的个体。保障动物的权益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促进最大的善和最小的恶,所以保障动物的权益的作用是提升动物的地位而非贬低人类的地位。而雷根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做出了解释。他将人类以外的动物看作“生命的载体”,赋有与人类同样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未必要与人类的在程度上完全一致。这意味着这些动物与生俱来具有与人同等的重要性,而不能仅仅被看作是一种用于达到目的的手段。
相比之下,执教于美國拉特格斯法学院的加里.L.弗兰西恩则从法学和哲学的角度,对于动物权利提出了一个简明而新颖的辩护思路。他在《动物权利导论》一书中指出,在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着一个关于动物权利的共识,即向动物施以不必要的痛苦是错误的,而且这一共识在欧美等国已经体现于动物福利法等各种法律的形式中。
加里·弗兰西恩关于动物权利问题的哲学思考,有从日常经验出发对动物问题的探究;有围绕人与动物关系问题展开的道德推理,也有对于人类社会中动物之道德和法律地位的反思;有从伦理学入手对动物福利和权利观念的思考,也有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动物福利法的介绍和评述,有对动物福利政策和实践方式的简明扼要的阐述。
加里·弗兰西恩在《动物权利导言》等著作中指出,如果动物被当作财货,那么任何赋权于动物的行为都将直接被这种所有权状况损害。他说,为你的财产争取与你自己同等的权利,这无疑很荒谬。如果不能获得与人同等的地位,动物什么权利都谈不上。不像汤姆·雷根对“生命的载体”没有一个明确的判别标准,加里·弗兰西恩将感知能力作为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他认为在美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动物权利运动,有的只是动物福利主义。在为罗格斯大学动物权利法项目所作的研究中,他指出任何不以解放动物奴隶状态的动物权利努力都是徒劳的,那只会导致剥削动物的制度化,这些做法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丝毫改善动物所处环境。加里·弗兰西恩称一个一边把猫和狗当成宠物豢养、一边屠杀鸡、牛、猪来食用的社会为“道德分裂”。我们之所以患上“道德分裂”原因是我们将动物视为财产,治疗法是(平等考虑原则)。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尊重动物利益(平等考虑原则)即对同等事物予以同等对待原则"它是一项形式原则"只告诉我们应该同样情况同样处理 "它是任何论都很必要的成分并已被人们所接受。
然而“将平等考虑原则用于动物并不意味着我们得坚持动物与人类'等同'的观点(不管'等同'的确切含义为何),也不意味我们得认为动物在所有的方面都跟我们'平等',而只意味着在人类与动物有某种类似的利益之时,我们就得用对待人类这种利益相同的方法去对待动物这方面的利益,除非有某种充分的理由要求完美不这样做,在书的导论中指出:“所谓‘权利就是我们用来保护人类不被当作别人财产的一种机制。”
权利是一种特定的利益保护方式。我们每个人都有不被当作达到他人目的的工具权利,这是基本权利,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必要前提。弗兰西恩认为,动物与人之间的差别仅仅是物种差别,这种差别不能狗把动物排除在道德共同体外。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承认动物是人格体,“说一种存在(being)属于人格体,只是说该存在具体有道德上重要的利益,平等考虑原则适用于该存在,该存在不是物,”根据平等考虑原则,在食品、生物医学实验、娱乐、服饰等方面对动物的利用是不正当的,应废除对动物的剥削,而不是仅仅加以管制。
在提出自己的动物权利论后,弗兰西恩对边沁、辛格、雷根的部分观点提出批评:“首先,断言在事实上动物有知觉但却没有自我意识或持续生存的利益,在这概念上是成问题的。其次,一旦边沁承认人和动物有质的差异,允许我们用动物但不允许我们用人作可替代的资源,他就使我们不可能在道德上重视动物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人有不受折磨的利益使其不被用作资源而动物却没有这样的利益,那么我们就不能运用平等考虑原则。”因此就会导致站在与自己相反立场否定动物利益。而辛格的错误在于,虽宣称其理论并未把动物排除在道德共同体之外,但认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和生命利益,我们可将动物用作财产,这种观点使得我们不能把平等考虑原则应用于动物利益,会剥夺动物利益的道德意义,同时弗兰西恩指出,他与雷根关于动物权利的论证是不同的,不应把受保护的动物限于雷根所说“生命主体”范围内,弗兰西恩主张的权利只是不被当作财产或物的权利且并不认为任何时候动物与人都是同等的,在真正紧急情况下我们有可能优先考虑人,也有可能优先考虑动物。
弗兰西恩对于动物权利讨论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一方面作为法学家和动物权利公益诉讼的实践者,他将抽象的哲学理论探讨与实际的法学实践结合起来,抓住财产权的关键,指出只有突破财产权的限制,才能使得大家已经达成的道德共识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他强调无论从伦理思考的哪种角度入手,都必须首先以平等考虑原则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将动物权利的思考提高到元伦理学的层次上,为各种角度的伦理学思考提供了基础平台,有力地推进了动物权利的研究,贡献颇大。
参考文献:
[1](澳)彼得·辛格,(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与人类 义务[M].曾建平,代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美)T.雷根.动物权利研究 [M].李曦,译.北京: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美)加里·L·弗兰西恩.动物权利导论:孩子与狗之间 [M].张守东,刘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4]The Animal Rights Debate: Abolition or Regul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0. ISBN 978-1-492- 38651-3.
[5]Animals As Person: Essays on the Abolition of Animal Exploitation.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8. ISBN 978-0-231-1395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