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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犯罪翻供问题的思考

2017-09-21戴少瑜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犯罪构成笔录供述

戴少瑜

(36520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明溪)

关于职务犯罪翻供问题的思考

戴少瑜

(36520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明溪)

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完全或部分推翻原来在讯问中所作的供述。本文拟分析职务犯罪常见的翻供形式,借以分析原因,阐述应对策略。

翻供;表现形式;原因;对策

一、职务犯罪中翻供的主要表现形式

1.犯罪构成要件方面

职务犯罪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有严格的要求,稍有瑕疵就不能成案,因此犯罪嫌疑人翻供大多往往针对于此。例如:从犯罪次数和数额上做文章,仅供述部分犯罪行为和数额,由次数多变为次数少,数额大变为数额小,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还有在犯罪性质上做文章,以借﹑赠为名推翻行受贿的犯罪性质,如行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租赁关系,辩称行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

2.取证程序合法性方面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通常以遭受刑讯逼供﹑威胁﹑指供诱供或者办案人员不让休息等为由,称自己之前的供述系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程序取得,从而否认其先前供述的自愿性,以此达到翻供的目的。

3.笔录的证明力方面

当犯罪嫌疑人无法就犯罪构成要件﹑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笔录的证明力上费劲脑筋,以各种方式诋毁侦查人员获取笔录形式的合法性。如辩称笔录与本人的供述不一致;审讯的人员与笔录上签名的人员不一致;没看清笔录就签字了;笔录未经本人阅读等。

二、职务犯罪中翻供的原因分析

1.自我防御使然

人在高度焦虑以及极度不安的状态下,为了获取平衡往往会构建自我防御机制。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巨大的落差下,会将不符合自我概念中的犯罪行为完全合理化。如受贿人认为收受贿赂是正常的行为,潜意识里不认可贿赂行为的违法性,或者将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谴责归咎于一些外部原因;贪污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贪污行为是外界环境造成的,其他领导干部也有贪污行为,自己的根本微不足道。

2.心理容量超负荷使然

心理学相关研究发现,一个人的心理容量是有限的,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只能容许一种性质的心理活动,包括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在犯罪嫌疑人接受审讯的时候,如果积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即审讯人员通过各种侦查策略审讯谋略,如犯罪证据已被掌握,坦白从宽争取宽大处理等,可以使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反之,如果消极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级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所要面对的后果不是那么容易接受的时候,则会奋力抵抗,拒不供述。此时若再发生:律师提供的“帮助”,同案犯的串供等,这些消极因素占主导时,心里容量超负荷便会导致翻供的频繁发生。

3.律师介入使然

2008年,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且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将这一条文进一步明确加以肯定,律师的提前介入以及辩护权的扩大,使得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张会引起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心理变化。当从律师处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案件的证据情况和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后,使得三类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最容易发生翻供:一是犯罪金额较小,翻供成功可能逃脱刑事处罚;二是犯罪金额处于两档法定刑临界点,翻供成功可能使得自己减档处罚;三是犯罪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在得知无论如何都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即使翻供也不会对自己的判罚带来影响。处于以上三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在律师介入后,可能会出现抗拒审讯的情况,且易出现翻供﹑变供的情况。

三、职务犯罪中翻供的对策研究

对于案件来说,及时有效的固定证据才是根本,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威慑作用,还可以遏制翻供现象出现。

1.重视讯问笔录的制作

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极为重要,办案人员的讯问一定要深入细致,尽量记录犯罪行为的细节,例如收受贿赂款的币种﹑数额﹑票面金额﹑包装﹑地点﹑去向等细节,以供查证。侦查实践中,还经常采用自书固定法,即在案件突破后让犯罪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述﹑悔过书等以固定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做好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做为《刑事诉讼规则》中明文要求的技术手段,其意义不仅仅是只是为了机械的记录审讯过程,更是作为一种固定证据的手段,为讯问内容的真实性提供了保障,可以弥补笔录中可能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通过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可以完美的再现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语调﹑神情﹑态度﹑肢体动作等, 尤其在每次讯问前告知犯罪嫌疑人,整个审讯的过程中都有同步录音录像,使得犯罪嫌疑人翻供难度加大,一旦翻供就面临难以自圆其说的困境。

3.完善相关法律处置

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也应该对那些凭空捏造事实,肆意歪曲事实,诬告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事实的加大处罚力度。检察机关应在庭审中依法予以揭露和抨击,以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同时,对于那些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应当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甚至以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戴少瑜(1975~ ),男,本科,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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