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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两个学说问题研究

2017-09-21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益学说受害人

杨 瑞

(467000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 平顶山)

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两个学说问题研究

杨 瑞

(467000 河南城建学院 河南 平顶山)

非法拘禁罪被列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的14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之一,表明国家开始意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性。随着社会发展,公众对于国家关于物质层面的需求减少,对人身权利的保障渴望热度与日俱增。然而,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罪名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具有争议性。进一步深入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法益较为模糊的问题研究,对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非法拘禁罪;人身权利;争议;法益

法学界对法益的解释和认可,对于罪名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是可能自由说与现实自由说,两学说整体表达内容不具有冲突性,在个别细节问题中略有偏差。考量两种主流学说,有利于非法拘禁罪侵犯法益的细节问题的具体解释。

一、概念及现行规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国内认定侵犯法益学说概述

关于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法益为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的表述存在纰漏,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为“可能自由说”与“现实自由说”。

(1)可能自由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只要想活动身体就可以活动的自由。笔者认为,此学说表达的意思为,犯罪最嫌疑人的行为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对受害人人身体活动的自由造成损害,具有自由性﹑随意性。例如,船主甲邀请游客乙上船欣赏风景,待乙进入船舱等待时,甲将船舱门上锁,然而乙当时并不知道船舱上锁,到达目的地之前,甲将乙所在舱门打开。根据可能自由说的观点,甲成了非法拘禁罪,甲的行为可能会对乙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即使甲对乙实施的拘禁行为并不为乙所知。总而言之,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法益的受损,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2)现实自由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现实地活动身体是就可以身体活动自由。与可能自由说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受害人明显的﹑现实的活动意思。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但是否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行为是否是非法拘禁,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针对法益学说存在模糊的问题分析

(1)结合可能自由说与现实自由说,笔者认为,可能自由说界定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条件具有随意性﹑自由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宽了该罪名成立的界限,容易导致在法律适用上过于宽泛的问题。

(2)现实自由说中,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是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身体自由虽以意识活动自由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于意识从事身体活动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与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能力,故能够行走的幼儿﹑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户患者﹑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身体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如此设立非法拘禁的行为对象有些不妥。例如,甲将四肢残疾的乙拖行关于狭小空间内长达48个小时,乙认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受侵犯,且乙的看护人员在外寻找乙,甲的行为首先侵犯了医乙的身体自由的同时,断绝了乙通过看护人员获得身体活动自由的可能性。

四、针对模糊性问题提出的意见

(1)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可能在任何情况下对受害人人身体活动的自由造成损害不应考虑,考虑的应该是现实对受害人法益造成的伤害。将一切可能造成侵害的可能性皆纳入研究范围,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意识,假如受害人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身体的自由受到侵害,换而言之,就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受到侵害。在合理的范围内排除过于夸大的可能性,有利于减少司法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判定犯罪性质中的程序问题。

(2)作为行为对象的“他人”没有限制,但是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笔者认为,不应将行为对象仅限定于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不仅要考虑到受害人现实﹑现时收到的侵害,还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人的身体的自由已经被犯罪行为排除了其他可以依靠的﹑可以保障其身体的自由活动的因素。例如,植物人,丧失了身体活动的自由,但同样应当收到刑法的保护。因此,应当机将非法拘禁的对象扩展为自然人。这里所指的自然人,排除具有犯罪阻却事由的行为对象,是否具有身体活动的自由不应列入考虑因素。

五、结语

结合可能自由说与现实自由说,两者的主要差异在于,可能自由性下的可能性与现实自由说下现实性的问题。解决可能性中的随意性问题﹑现实性中的行为对象问题,进一步规范法益方向,对于我国司法实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M].法律出版社,2016.

杨瑞(1993~),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河南城建学院,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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