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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改革

2017-09-21刘承宗李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全案预审刑事诉讼法

刘承宗李 达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浅谈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改革

刘承宗1李 达2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 冷水江)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刑事公诉方式的调整和变化,如增设庭前会议制度,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卷宗移送制度等,刑事公诉方式的改变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背景出发,结合到检察机关的工作实际,对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改革进行探究。

新刑事诉讼法;公诉方式;改革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若干刑事诉讼规定和制度,其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探究刑事公诉方式的改变,促进司法公正已经成为了每一名检察官所切身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的提起公诉方式存在的问题

所谓的提起公诉方式,指的是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审理案件﹑做出起诉决定后选择的将案件移送至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形式。我国传统的提起公诉方式主要是复印件移送方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交至法院。这种全案移送起诉方式旨在规范法院的程序性审查,保障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全案移送提起公诉方式暴露出一些问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预断扭曲

检察机关将全案材料移交至法院进行审理,其目的之一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法官的预断扭曲。这种提起公诉的方式必将使得法官在开庭前即对案件实体问题有大致接触了解,法官审阅案件材料﹑证据时,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主观预断,其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认识——犯罪嫌疑人有罪(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移送至法院的证据,可只复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部分)。

2.对公诉权的制约不足

全案移送的起诉方式旨在推动法官的庭前程序性审查,但我国现阶段缺乏预审制度,庭前的程序性审查仍有“走过场”之嫌,未能起到“过滤”刑事案件的作用。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查检察机关所起诉的案件的材料是否符合受理的标准,由此,只要当检察机关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形式上符合法院的受理标准,该案件便必然进入到审判环节,这就使得庭前公诉权未能得到有效地遏制(这可能导致一些不当起诉﹑违反诉讼经济原则等问题)。

3.审判模式的不确定性

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的公诉方式深刻地影响到法院的审判模式,审判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成果。法律研究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早期的提起诉讼方式(全案移送提起诉讼)导致了审问式的法院审判模式。毫无疑问,审问式的审判模式与司法公正是相悖的。为此,我国于1996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采用了复印件移送提起诉讼方式,这一公诉方式促进了传统的审问式审判模式向抗辩式审判模式的过渡,是我国司法体制进步的一大体现。而新刑事诉讼法再度回归到全案移送提起公诉的方式,这可能导致审判模式游离于审问式审判和抗辩式审判之间,不利于司法改革的稳定推进。

二、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改革

新刑事诉讼法恢复了早期(1979刑事诉讼法)的卷宗移送提起公诉方式:检察机关在查明﹑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证据确实充分,认为须要追求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法律学者持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制度倒退的体现,容易导致“先定后审”的不公正结果;有人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这一规定有助于法官查明事实,促进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增加预审程序来衔接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两大法系的国家中,许多在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都设有预审程序,旨在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我国也可以根据司法实际增设预审程序,预审程序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被告人未认罪的重罪案件。对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则不必要启用预审程序(其会延长诉讼时长,浪费司法资源)。

预审程序的基本内容:预审程序分为初步起诉和正式起诉两个环节。初步起诉仍旧采用全案移送的提起公诉方式,检察机关应在起诉书中注明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指控罪名﹑证据(后期控辩双方的证据)等内容,预审庭负责审查起诉书,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以书面形式告知检察机关诉讼终止;对于符合诉讼条件的,预审庭做出准予起诉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控辩双方,同时将初步起诉阶段的相关材料复制,原材料退还给控辩双方。在正式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仅须向法院提供起诉书(起诉书中不应有可能使法官预断的内容)一份即可,无须再次提供案件材料﹑证据。预审程序能够有效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下公诉方式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基于我国国情,立法确定相应的预审程序。

[1]韩红兴.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公诉方式变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4):75-79.

[2]陈冠军.浅谈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公诉方式[J].法制与经济,2012(12):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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