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警察执行体检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2017-09-21唐梦菲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论司法警察执行体检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唐梦菲
(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规范执法的理念,彰显了司法文明,实现了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安全羁押。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则给办案人员和执行法警提出了新要求、带来了新挑战。现结合株洲县司法警察办案工作实际,就嫌疑人执行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谈几点粗浅认识。
司法警察;执安全风险
自侦案件中对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侦查询(讯)问过程中,对涉嫌人遇到身体不适时;第二是因涉案嫌疑人产生思想负担过重,引起血压﹑心脏异常,提出身体不适时;第三是严格执行公安部规定的收押﹑在押﹑换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以往的执警工作大都在司法机关内部,而为疑犯体检则需要到人员环境复杂的医院进行,这就给法警执警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加大了安全办案的风险性。
一、执行地点多变,安全环境复杂
押送多路线。由过去的一条路线:将犯罪嫌疑人从办案区或办案点押往所羁押的看守所,即可顺利完成押送任务;但新规执行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由一条路线变为多条线路:办案工作区→前往检察官指定的医院→押往看守所。体检场所环境复杂,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医院体检过程中不出问题,这是重中之重。一是医院所能看见的全都是硬件物体,如墙体﹑玻璃门﹑钢架等,从客观上讲存在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二是医院是面对众多群体﹑分布多楼层的科室和医疗器械设备,相对来说增加了被体检疑犯自残﹑自杀行为的机率。三是医院的安全防护设施简单,如遇急诊病人还要排队等候,而且体检过程时间长,容易出现不安全问题。
二、突发情况增多,防范局面被动
近年来,在押送犯罪嫌疑人体检过程中,极易忽视或不容掌握的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被收押人在体检中,随时有脱逃﹑跳楼﹑撞击医院玻璃门﹑窗﹑有尖角的桌﹑椅或检查仪器等实施自伤或自杀行为的情形,一旦被体检人出现身体伤残或死亡,整个办案工作就会严重受阻。二是给被收押人员增添新的心理压力。办案人员将被收押人带至医院体检,被体检的收押人员在办案人员押解下,戴着手铐,出现在公众场合,有些被押人员还出于当年的风光而顾及脸面,少数就诊病人和医务人员还投来好奇的目光,甚至还有个别人凑到身边说三道四,使被押疑犯心理产生压力,极易采取急端方式。三是体检中贴身看管难度大。通常情况下被收押的人到了体检这一关,思想情绪波动大﹑想法多,面对体检中贴身看管中断,自残自杀和逃跑的情形会随时发生。而办案人员在这一环节即使投入再多警力,也会出现鞭长莫及现象。四是个别被押人员在量血压时由于心里紧张,血压很容易升高,还有一些被押人员嘴里会出现一些情绪不稳定的牢骚话语。如:“都要进看守所了﹑血压又高﹑身体又不好,不如死了算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现象,这就给办案人员和法警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三、执行任务加重,执警难度增加
(一)跨区押解,疲劳执警
执行异地羁押时,一般期间长﹑行程远,押往羁押场所前还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检程序,执警的办案人员精力﹑体力消耗都较大,易产生松懈和疲劳,精力不集中的现象,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二)纠集干扰,应对不力
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关进行讯(询)问,其家属及亲友都会打听案情发展,甚至纠集一帮人到体检医院进行串通﹑围攻﹑干扰,影响案件侦查正常活动。在实际押送过程中,一般办案部门只派1至2名办案检察官和2至1名法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送检,遇有特殊情况,更难以应付和解决,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三)来回周折,耗时耗力
一是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发生身体异常,需进行身体检查。有的疑犯为逃避侦查,以自己身体不舒服为由请求体检,这时在无准备前提下,将其带至医院去体检,必然增加不安全因素,影响办案进程;二是临时体检极易给少数被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收押造成有机可乘的空隙。有些犯罪嫌疑人,每次讯问前体检时都是三级以上高血压,但从调取该嫌疑人在医院住院的体检病历看,虽血压偏高但符合收押条件。遇到此类情况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一定要认真分析和调查,高度重视,确保办案安全。
以上是司法警察在协助自侦办案时,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执行体检过程中,常见的几种安全风险。对此,我们将认真分析﹑制定切实可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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