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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2017-09-21

中国安全防范技术与应用 2017年4期
关键词:检查员产品认证检方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检查活动,强化检查员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人员管理要求,确保检查员行为的廉洁性和工厂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的检查员的行业自律工作,以及指定机构对检查员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的检查员是指由指定机构聘用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工厂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四条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范,并对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员和指定机构在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检查员申请注册资格的自律要求

第五条检查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协会及指定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在申报各级别检查员注册资格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经历、工作经历、专业经历及检查经历等相关内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一)教育经历:学历学位证明真实有效,必要时,声明的教育程度应有文件证明并且可追溯查询及验证。

(二)工作经历:按注册准则要求,工作年限是指申请相应级别检查员资格的全日制工作经历,不包括各类兼职工作经历。申请人需提供相应工作经历的证据,保证内容真实有效,证明人及联系方式有效等。

(三)专业经历:按注册准则要求,根据自身产品专业能力如实申请注册产品专业范围,并保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四)检查经历:应保证检查经历可追溯和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组成员、检查条款等内容应与上报给指定机构的检查计划相一致。资格申请时上报到协会的注册认证计划和经历表应与实际检查经历相一致。

(五)当担保人、指定机构和协会需要时,注册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担保人需对注册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主动核实注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承担由于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带来的后果。

第三章 检查员实施检查活动的自律要求

第七条检查员不得在2个(含)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执业。

第八条未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未经协会年度确认或确认不合格的人员,未通过再注册且资格已过期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

第九条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在转换从业机构期间,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工作。

第十条取得注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检查员在获知检查计划时应向指定机构公开与受检方的关系,凡发现有利益冲突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指定机构也应责成其回避。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

(一)近两年内就职过的企业: (二)本人或亲属持股企业或有亲属在受检方就业:(三)参与过与受检方有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的活动。检查员为兼职人员且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与受检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的,应向指定机构明示,同时指定机构应向受检方说明,征得受检方认可后方可委派。

第十二条检查员在接受检查任务时,无论专职或兼职人员,没有正当理由都应服从指定机构调度安排,不得依据个人喜好挑拣检查企业、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组成员等。

第十三条检查员应按照指定机构规定的时效要求,执行检查并上报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拖延检查计划和检查资料上报周期。检查员执行境外工厂检查任务时,要严守国家相关外事规定,注意个人言行仪表、维护指定机构形象和认证权威性,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尊严和利益的行为,认真执行工厂检查任务计划,不得无故改变现场检查时间。

第十四条检查员在检查期间应注意维护指定机构和检查员的职业形象,言谈举止应符合检查员行为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严肃检容检纪,保持仪表整洁,衣着得体,不能给人留下邋遢滑稽的印象(检查中不得敞胸露怀,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吊带装、露脐装、露背装等不雅装束,男士不得蓄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等):

(二)遵守企业职业安全及环境管理规定,如禁止吸烟、安全防护、静电防护、健康卫生等:

(三)尊重企业文化及地域文化,检查期间不谈论与检查无关的内容,避免谈论敏感政治、宗教信仰、不同企业福利待遇水平等话题:杜绝发表对机构管理、利益等方面的意见,宣泄不满情绪等:

(四)注意检查过程中的言语分寸和态度,尊重受检方的工作人员,始终保持语言谦和,不得随意训斥指责企业人员,不得使用谩骂、讽刺等有损检查员形象的语言,不向受检方发表无事实根据、可能对指定机构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五)检查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包括尽量避免接听与检查工作无关的电话,需要通话的,应向受检方说明,尽量缩短通话时间:禁止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手机游戏、炒股软件、网络购物等。

第十五条检查员在检查前应主动向受检方明示身份,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尤其是不事先通知的检查,以避免造成企业疑惑和误解。检查员应进行自我介绍并说明在本次检查中担任的角色。如检查组中包含现场见证人员和/或实习检查员应提前向受检方说明。

第十六条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要具有团队精神,检查组成员之间要互相配合,对不符合报告和检查结论要经检查组充分讨论后达成一致。不在受检方面前争论,不向受检方表达同组成员的负面观点,现场应服从检查组长的领导,难以达成一致的,应请示指定机构。

第十七条检查员应严格遵守指定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向第三方泄露指定机构的内部工作情况以及技术管理等信息,不得利用、错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本人从指定机构处获取的任何信息和技术文件。当转换指定机构时应遵守技术培训、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要求。 第十八条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对接触到的受检方任何商业和技术上的信息予以保密,没有得到受检方书面许可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九条检查员不得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规提高或降低检查标准,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刁难受检方或额外照顾受检方。

第二十条检查员不得冒名顶替为其他人员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检查员在工作期间不得参加受检方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不得酗酒、赌博,涉足有损指定机构权威性和形象的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有损指定机构声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检查员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不应由受检方承担的任何费用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受检方处报销应由个人或指定机构支付的费用。当食宿等费用超过相关工作标准时,应向指定机构事先汇报。检查员不得收受受检方所提供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当场拒收的,应向指定机构上交登记。对于受检方所提供的各种形式之馈赠等,应向指定机构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员必应按照指定机构的安排和要求完成检查任务,如实记录检查发现,准确判定检查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查结论,编造或唆使编造虚假、失实文件或记录。

第二十四条检查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二十五条检查员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工作权限的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指定机构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检查员应按照协会及指定机构的要求参加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章 指定机构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指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本机构检查员的培训、评价、聘用、使用、监督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指定机构在向协会申报注册申请人材料时,应通过合适的方式对材料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防止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必要时,采用抽查核实、进一步评价考核等方式确定注册申请人资质和专业能力是否符合注册要求。

第二十九条各指定机构应制定检查员资格和专业能力评定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资格能力评价要求、评价方式、工作流程和评价结果管理等内容),严格评价检查员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并对检查员的评价结果负责,检查员获得的评价结果在其指定机构内有效。不属于指定机构认证产品范围的,指定机构不能对检查员的专业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第三十条各指定机构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研讨,以提升检查员的素质、专业能力和检查水平。应按照协会的要求组织检查员实施持续培训,进行年度确认和资格再注册。 第三十一条各指定机构应建立上岗考核制度和检查员分级使用管理制度,通过考核,按照检查能力和专业能力的差异,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对检查员分级使用。检查员分级使用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本机构检查员的级别划分要求、使用范围及管理要求等,进行检查员动态管理。分级级别原则上划分为三级,以A、B、C区分,等级依次降低。

(一)各级别划分的要素可包括如下方面:1、教育背景相关专业及非相关专业的教育经历。2、工作经历相关专业及非相关专业工作年限。3、专业能力(1)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及年限:(2)专业能力/专业技术工作发展的情况。4、检查能力 (1)取得注册资格的年限:(2)相关专业各级别审核员/检查员的注册资格及年限:(3)参与工厂检查及担任组长经历的情况5、考核情况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及申投诉情况。

(二)各级检查员的使用范围及要求:A级检查员可单独执行检查任务或担任工厂检查组长:且A级检查员每年都应参加过工厂检查且担任过检查组长。指定机构每年针对检查员的行为规范调查活动宜覆盖

全部A级人员。 B级检查员不可担任完整工厂检查任务的检查组长;C级检查员不可单独执行工厂检查任务或担任检查组长。 第三十二条各指定机构应对检查员日常工作和行为开展评价考核(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现场行为、专业能力、时效性、保密约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应制定明确的奖惩办法,根据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升降级及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各指定机构应根据检查员级别合理安排检查任务,不得使检查员处于超饱和的工作状态。

第三十四条原则上,对受检方的初次检查,检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检查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各指定机构针对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反映的难于处理的现场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检查组。

第三十六条各指定机构应对检查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每年对本机构超过30%的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优先对A级检查员和B级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手段可采取电话回访、事后监督、现场见证、抽查回访、客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各指定机构应制定申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定,对信访举报、业务申投诉中有关检查员在工作中违反本行为规范行为,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预防。

第三十八条协会办理检查员转换指定机构时,应有转出机构对拟转换人员在原机构工作期间的各项表现给出客观评价意见,作为接收机构人员录用时参考。对于检查员转换指定机构的次数应在公示的数据库中进行标注。

第五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检查员违反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如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整改、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撤销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条检查员违反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如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降级、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撤销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检查员违反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如情况属实,给予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检查员或者指定机构若对协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应对申诉内容进行再次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必要时,协会可将违规处理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进行复议。常务理事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检查员或者指定机构若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协会会长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

(转载自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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