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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法学

2017-09-20弋欣可

读天下 2017年22期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

摘 要:西方后现代法学可以追溯到后现代主义的哲学方法的出现,而这也是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危机所带来的深层次的思考。从客观上来看,后现代法学向传统法学理念提出了挑战甚至是威胁。立足于后现代法学的发端、思想以及社会背景,试着从后现代法学的基本观点与派别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未来法治的探索道路,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思路与借鉴。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法治探索;后现代主义

一、 引言

在西方的法学体系当中,后现代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难以定义的概念。从客观上来看,后现代属于一个定语,而其本身的意义就是对于下定义所做的努力进行否定,这样一来,定义连接的范畴内的客观真理就会被质疑,所以法学体系中的后现代法学甚至被许多法学人士认定为不是法学范畴的法学。尽管如此,后现代法学对于传统现代法学产生的影响与冲击是明确的,其曾在西方法学界引起过热烈的讨论,而这些讨论在我国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同样适用,这也是研究后现代法学的价值所在。

二、 后现代法学的发端、思想与社会背景

后现代法学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中期,当时在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引导下,法学界也出现了新的思潮,这就是后现代法学的雏形。从表达内容上来看,后现代主义是一种重视人类生存中不安与焦虑因素的成分,其对于合理物质精神世界充满了渴望。

后现代哲学的具体表现很简单,就是对于理性与科学的否定,对于单一固定的逻辑来处理社会关系进行否定,从方法论的取向上更为关注多元化的差异性。在后现代哲学的主张与影响下,其更多的动摇了人们对于现代法学中的一些基石的认知,比如说所谓的社会契约,所谓的个人权利,或者所谓的正当程序等等。在动摇现代法学基础的同时,也开始向着不同的哲学命题进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人是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在这个哲学命题当中,现代人是自由定义条件下的自我,而其发挥出的是真正的韧性,在这个命题当中,人是从渊源中寻求生命,这也是法治与人性结合的基础;其次是社会由多种对立统一事物发展形成的进步的有机体。在这个论断中,现代文明人没有死亡的概念,不是因为没有死亡,而是因为没有意义的死亡。当一个现代人的生命终结时,其会无限的处于进步过程中。根据这个过程的解释,生命有尽头,但是社会却没有,这是一种对于生命理解和认知的高层次解读;最后是真理可以经过经验与知识认知。该理论最为有代表性的人物是笛卡尔,他倡导人类社会中适用于自然科学的各种方法,比如说公理、体系以及演绎的内容都是法律实践的素材,甚至一些方法都可以采用几何公式进行解释和判断。在这样的哲学命题当中,我们不难发现现代法学是客观实际存在的。根据后现代法学的认知,其对于上述命题做出了批判。首先,个人理性是不存在的,其本身存在巨大的局限性,比如说把人分为两个部分,当一块是理性时,另一块就是盲目和偶然,所以在认真对待这个命题时,其局限性与危险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其次是人類历史是不断进步的历史,进步作为一个现代概念,其实际上是虚假的概念,比如人类从相互政府走向互惠互利,然后再次走向战争,目前人类的规则中暴力依然是解决问题的最高途径,这显然不能够称之为所谓“进步”。

三、 后现代法学基本观点与派别

尽管目前法学界对于所谓的后现代法学具有不同的认知,其在评价体系上也呈现出了较大的差异性,但是基本的理念与特点也逐渐达成了共识。一些学者在研究后现代法学时,将其作为人类社会中法学的主导。从后现代法学的代表人物来看,包括德里达、罗蒂等人在内,在近些年来都提出了许多反主流的倾向,这些倾向中充满了叛逆与怀疑,这十分符合年轻一代的口味和观点。在其核心观点中,不但包括有自治法律主体不存在的观点,同时也包括有现代社会进步是虚幻的、法律普遍性是虚拟的以及法律中立原则尽可以作为假设等观点,这些观点形成了数个学派,也构成了当下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实体。

四、 对后现代法学的探索

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具有漫长的历史,同样也具有光明的未来。作为当下社会构成的主要途径,法治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价值。尽管如此,现代社会并不是人类社会的终结,无论是继续采取法治还是不采取法治,未来社会中都需要具有类似的替代产物才能够支持人类不断繁衍和发展。在面对后现代法学时,其眼里的态度对于现代法学信奉基本观点造成的打击也为许多西方学者敲响了警钟。尽管许多法学界的认识不承认后现代法学这个概念,或者对于其中许多观点嗤之以鼻,但是我们不能够否认其中许多观点具有现实的价值。根据笔者的自我认知与对于现代法学的学习看法来阐述的话,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探索是一种对于人类社会文明中法学意识形态的探索与尝试。也就是说,无论是现代法学还是后现代法学,其在发展过程中都在影响和融合,而站在不同的视角上看待问题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看法。后现代法学是在全人类发展阶段上看待当今法学问题,所以其可能更具有代表性,其中许多对于经典理论的解读也值得品味。

五、 总结

综上所述,后现代法学与现代法学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与分支,两者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且结合现状来看,其依然会延续下去。从两者的对比关系与论战的内容来看,现代法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所以我们必须为了生活而不断对现代法学进行探索,了解现有的制度与框架中不完美的地方并进行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说,新思想与思维的融入是法律的源泉,通过践行真理来主持实质正义也是法律坚持的本源精神,这一点上,后现代法学与现代法学如出一辙。由此可见,后现代法学不仅仅是一种叛逆,其更多的也是一种对于法治未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陈根发.后现代法学的特征[J].环球法律评论,2008(05):33-40.

[2]汪习根,涂少彬.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6):55-66.

[3]陈金全,王薇.后现代法学的批判价值与局限[J].现代法学,2005(02):158-165.

作者简介:

弋欣可,四川省南充市,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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