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防治现状分析
2017-09-20夏路
夏路
[摘要]文章认为目前在我国校园暴力事件中,基于施暴方往往是未成年人居多,因而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大多数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为主,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处理方式不仅未能遏制校园欺凌行为,而且让众多家长未对此引起重视。2017年两高工作报告中,“校园暴力”被再次提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也进一步成为全国人大的调研重点。
[关键词]校园暴力;现状;分析
校园暴力是个全世界范围内的社會性的问题。校园暴力通常发生在青少年最重要的成长阶段,对个人今后成长和性格养成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和心理阴影。2017年两高工作报告中,“校园暴力”被再次提出,切实维护校园安全,推进平安校园建设也进一步成为全国人大的调研重点。而目前在我国,基于施暴方往往是未成年人居多,因而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大多数以批评教育、民事赔偿为主,这种蜻蜓点水式的处理方式不仅未能遏制校园欺凌行为,而且导致众多家长对此并未引起重视。而近年来媒体报道的美国一起中国小留学生绑架、折磨同学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事件,一方面暴露了目前校园暴力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了我国在治理校园暴力上和国外的差距。
一、校园暴力的概念及其周延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应当将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区分开来,挪威学者Olwues将其定义为受害者被一个或多个学生有意地、反复地、持续地施以负面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或不适应。校园欺凌通常在国内被称作校园霸凌、欺负、欺凌等,它是指以学校为背景,在学校发生并且发生在学生间的一种欺凌行为。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对暴力提出的定义,即:故意使用武力,对自己、他人或者对团体、社区进行威胁或采取实际行动,造成或有较高的可能会造成他人身体的、精神的伤害、死亡,发展为破坏或抢夺的行为。针对校园内常见的暴力行为,教育界提出了一个新概念——校园暴力。而国内学术界对校园暴力并无统一界定,有人认为与在校师生直接相关的暴力行为就是校园暴力,而有人则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及其周延地区的,以口头、物体或身体任何部位为目标而发出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的攻击性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构成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校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校园欺凌则是校园暴力范畴内的一种特别的暴力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件侵害事件的定性是属于校园暴力还是校园欺凌,不但需要对二者的基本定义和界限进行分析和明确,而且应当结合具体的事件中涉及的主体身份、事件起因、实施形式、行为结果等进行区分。
挪威卑尔根大学心理学家Dan.Olweus(欧维斯)在其著作中指出校园欺凌的卷入者并不只是欺凌者与被欺凌者,提出校园欺凌圈的概念,而校园暴力也同样能够根据不同人对正在发生的校园暴力做出的反应(行为和态度)的差异来区分为:施暴者、跟随施暴者、显性帮助者、隐性支持者、冷漠围观者五类,施暴者是指直接实施暴力行为的学生、老师或是社会性人员,其施暴的形式大概可分为身体施虐、财产抢占、言语网络攻击等形式,而跟随施暴者则是指参与施暴,对暴力行为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人员。显性帮助者则是指对校园暴力持反感态度并且直接施以援手做出实际行动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而隐性支持者则是指对校园暴力表示支持但并不外露其态度的人员。冷漠围观者则是指抱着好奇与事不关己心态凑热闹的人员。校园暴力的防治不仅要加强对直接施暴者的预防和惩戒,对校园暴力圈内其他类学生也应当引起重视,密切关注各类人员在相关暴力事件的发展和作用。相比较于直接施暴方,他们在行为和心态上均属于比较特殊的角色,对校园暴力事件起到不同程度的推进或是阻碍作用。
二、国内校园暴力的发生现状及原因
2016年6月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视频显示多名初中女生对另一下跪的女孩连扇耳光并不时用脚踹其身体,涉事女生年龄在12至16岁之间;福建东泰初三男生被同学欺凌4年,后遭围殴脾被切除;2016年11月,淮安13岁女孩被同学逼迫吞下铁钉,导致胃壁穿孔……从上述被媒体曝光的事件中可以看出,一些学生的诸多行为已经远远超出公众对正在成长的青少年行为的习惯认知。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某些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据数据调查,全国大约有15%的中小学生正面临校园暴力的威胁,其中约80%的城市学生的暴力行为呈现出不同程度的攻击性,同时,以棍、刀等为工具的攻击行为不断出现。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亦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首先,校园暴力的发生和持续愈加隐蔽,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学校学生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后,受害方基于“面子”而并不愿意向校方或是家长请求帮助或是对学校、老师的管理能力的不信任,大多数学生主张用自己的方法在私下秘密解决,“以暴制暴”的情绪和思想甚浓。其次,校园暴力的主体低龄化现象愈加明显。一般而言,存在于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全日制教学的高年级阶段,但现在初中阶段和小学高年级阶段也时有发生。受大众传媒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未成年人极易参与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等不计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最后,校园暴力逐渐呈现出群体性。青少年处于成长发育的阶段,出于心理上对暴力的惧怕和刺激感,他们通常凭借人多势众的气势来发出挑衅,在暴力事件导线被点燃后,群体中的其他人便会蜂拥而上,共同实施暴力行为。
校园暴力与一定时期的经济、文化、法律规制等有一定的关系。在我国,有人认为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在于家庭结构或功能不健全、学校教师管教失当、接受大众传媒负面影响、青少年不能有效控制不良情绪、结交不良同伴等相互作用的结果,有人则将其归因于遗传因素、物质补给、家庭背景、个人性格、性别五个因素所致。本文将校园暴力的产生原因归因为以下几点:
(一)家庭因素
美国心理学教授戴安娜·鲍姆林德化将教养方式分为四种类型:权威型、专制型、放任型和冷漠型。而在放任型教养和冷漠型教养下成长的孩子大多数属于校园暴力的参与人员。在放任型教养方式下,父母对孩子持积极的心态,却缺少对孩子成长状态的控制力,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易产生病理性心理;而冷漠型则是父母对孩子既缺乏爱和积极反应,又在行为上对其缺少控制,从而滋生孩子不满、愤恨等负面情感。值得一提的是,父母对于暴力的处理方式也极大地影响了孩子对于校园暴力的认知,从而形成“暴力可以解决问题”的误区进一步成为校园暴力实施者。endprint
此外,随着近年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与留守儿童所受到的校园暴力问题就愈演愈烈。由于缺少正常的情感沟通和及时的心理疏导,这些孩子在留守的校园内成为当地的小霸王或是在陌生的城市内基于内心定位的缺失、孤独而被成为校园暴力的受害方,在与周围人相处呈现易怒、易躁等不良的状态反应。
(二)学校因素
目前我国在学校教育设置上,缺少对伦理道德、法规法纪的重视,也并未设置对道德建设、法制观念的具体措施,大多数学校存在片面追求“分数”和“升学”教育,将大量的精力放到学生智力和分数的提升方面,使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出现严重的不足和缺陷,同时部分老师有失偏颇的教育方式导致成绩平庸或中下等学生易受到周围人的歧视和欺侮。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单元,而学校是进行系统教育的主要场合,这两者往往对人的性情起到决定性的塑造作用。学校往往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所在,因而校方必须依靠严格的校内规则才能树立起绝对的权威。当校园暴力发生时,学校只有公平、及时处置才能获得学生的信任,反言之,如果一个学校氛围中的规则接受任何形式的攻击行为,学生会采取自我保护性的报复行为,这将进一步激化学生之间的矛盾,无法实现平安校园建设。
(三)法律因素
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文化中的“仁爱”“尚德”占据人文思想的主导地位,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个人性情上都追求对美好品德的塑造。法律通常作为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追求道德的影响是不可或缺的,但鉴于道德对于人的规范往往是软性规制,因而虽法律对人的规范是硬性强制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施暴者多疏于家庭管教、校园规制且其多为未成年人等因素,对大部分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往往比较宽容,大多数经司法机关协调后由双方达成相应的补偿原谅协议,有时候即使造成死亡伤残等恶性后果,施暴的未成年学生也并非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的各项规定散见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之中。2016年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这是我国校园欺凌防治首次正式地、大范围地展开,文件将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的实施方案进行了部署。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中发生的轻伤害犯罪进行处置则未有详细规定。在大多数的校园暴力案件中以故意伤害罪追责约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而构成這些罪一般要求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实施了轻伤以下的伤害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难以作出处理。由此观之,针对目前全国范围内出现的校园暴力问题,现行法律或文件并没有对如何对校园暴力的根治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仅仅处于摸索时期,如何进一步有效实施和推广仍然需要时间去考证。
[责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