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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2017-09-20任瑜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任瑜

[摘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于提高办案时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具有一定优势。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有许多因素制约着这一制度效力的发挥。文章认为,法律工作者要积极思考,采取多样化措施,真正使这一制度付诸实践,产生效力。

[关键词]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效力;执行困境

债权文书公证制度一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债权文书国家强制效力,对债权记录进行了规范和法律化固定,另一方面在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时,可提供法律依据,并通过其强制效力起到及时、高效化解纠纷的作用。但在实践操作中,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在出现债权债务纠纷时,很多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并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影响了这一司法制度的制定初衷。

一、概念厘清

在广泛的民商事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明确既定的债权关系,以保证债权顺利履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债权文书的形式对债权予以明确和固定。债权文书就是对债权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内容、权利行使方式、义务履行方式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最终达成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权利性文书。一般而言,债权文书应包含债权内容及性质,明确的履行期限,明确的履约地点,债权给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通常来说,债权文书上载明的事项应越详细越好,这样可有效规避法律漏洞和风险,为以后出现争议妥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但局限于公证机构职能的权限,能够记载和公证的也主要是以上一些重要的内容。

对债权文书进行法律公证,是对民间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国家意义上的法律保护。申请人向国家公证机构递交债权文书公证的申请,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作和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在这个过程中,要对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最终形成公证文书。一般意义上的公证只是一种法律证明,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法律对公证债权文书则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效力,追偿债款可不必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有别于一般的公证活动。

二、法律缘由

这一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和不断完善的。《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均对公证债权证书的内容、范围、申请条件、申请人、执行期限、审查、管辖以及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2000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发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主体申请债权文书公证,很多公证文书随着债权债务纠纷的出现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综合来看,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情况如下: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增长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由于当前经济活动频繁、债权债務关系日趋复杂,法律成本低,维权意识高等因素导致的。二是案件执行标的数额越来越大。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大宗交易,数额越来越大,尤其是标的额越大的债务关系更容易引起纷争和争议,在强制执行的案件中,以标的额巨大的案件居多,这是这类案件的典型特点。三是案件类型较为单一。公证债权文书大多集中在借贷合同,有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借贷,这类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因涉及金额大,也易引起当事人双方的重视。一般而言,债权人为减少诉累和降低对方违约风险,往往采用公证方式确定借贷事实和法律关系,以便更直接、便捷地进入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四是案件易结案,难执行。此类案件由于事先有公证债权文书作保障,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简单明了,便于结案,难点主要集中在执行上,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申请执行的本金及约定利息较高,执行标的额巨大,案款获得全部清偿的难度较大。

三、制度优势

(一)规范力和强制性

对民商事经济活动进行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通过文书公证增强了民间活动凭证的规范性,通过公证化文书的特殊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明晰,这对于及时、正确、合理地履行债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债权文书的法律强制力可有效发挥作用。此外,债权文书规范化的记载对于争议处理提供了依据,便于及时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处理纠纷。

(二)高效性和简化性

一般来说,产生纠纷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体现程序,对时间就会有相应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普通案件要在六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六个月。由此可见,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如若通过诉讼解决,最少需要六个月以内的时间,而且诉讼程序繁杂,还需提供证据、参加应诉,过程冗长、步骤繁复。而公证债权文书被法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高了处置效率,节省了时间,简化了程序。

(三)低成本及低风险

我国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按照分段累积的办法,财产性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不同比例的缴纳。如果进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也是按照标的额分段累加计算,但可在最高限额内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诉讼中,诉讼费用需要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而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在申请公证时由债务人支付,减轻了债权人的负担。

四、执行困境

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再完美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难题,公证债权文书这一制度也不例外。

(一)文书公证本身存在的瑕疵

在实际工作中,文书公证本身存在一些问题,部分文书在文字表述上不够严谨、不够细致,出现相互矛盾和纰漏,这种文书上的瑕疵严重损害了公证文书的严肃性。此外,还存在一些公证机构前期工作不充分,事实调查不全面的问题,部分公证机构仅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申请作出执行证书,这就存在对相关事实的核查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现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标的数额不确定,公证内容超职权,公证范围牵涉第三人利益等问题。endprint

(二)执行如空中楼阁,无操作依托

公证债权文书在实际执行中,操作性不强的特点较突出。在该类案件中,往往出现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的局面,而且更多的是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很多时候,公证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找不到执行的对象,债权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力也只能成为美好愿望。

(三)涉及利益重大,无法绕过诉讼途径

很多执行标的数额巨大的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而公证文书中由于其职能限制和技术限制,造成了文书内容不可能完全涵盖所涉及的所有内容,这就导致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常在执行证书的效力、合同实际履行事实、违约时间的认定、违约金和利息的计算等诸多方面产生争议和矛盾,最后不得不求助于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公证文书制度设计的初衷得不到实现。

五、对策建议

(一)提高公证员素质,加强文书审查力度

加强公证机构队伍建设,制定合理的公证员薪酬标准,避免人员流失,稳定公证队伍,提升公证员的素质。健全公证员管理制度、赔偿制度、追责机制,督促公证员依法办事。加强文书审查,将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提高审查的准确性。

(二)补救公证文书瑕疵,恢复其法律效力

对于内容单一、约定狭窄、记录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可采取相应措施补救公证文书瑕疵,恢复其法律效力。对于公证机构不能出具公证文书,或对于瑕疵文书无法补救和修正的,债权人可以凭借相关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正常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三)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公证机构要与法院建立长效沟通机制,通过信息反馈和联席会议的形式,畅通联络渠道。公证机构要将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法院反映,法院要及时接收和反馈公证机构提出的问题意见,提高审查和执行效率。同时,可采取召开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或案件研讨的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強宣传,营造有利于执行的舆论环境

法律工作者要在平时工作中,有意识地向当事人和一般群众宣传债权文书公证制度,宣传其制度优势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执行过程中,要向当事人说明公证债权文书的性质、特点和效力,并对难以正常执行的债权说明救济的法律途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影响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人的因素,也有制度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予以配合。为使这一制度能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从体制、机制上做文章,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集思广益、弥补缺陷,在实体和程序上进一步规范,以解决公证债权文书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当然,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动态发展,注定了新的问题和矛盾层出不穷,我们也要用动态的眼光和与时俱进的工作态度对这一制度进行不断跟进、不断修正,以此促进我国法律公证制度的发展。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