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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市场化发展研究

2017-09-20侯佳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历史变迁市场化

侯佳

[摘要]文章以2005年为分界点,分析了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步入了市场化的时期,鉴定机构市场化既是司法鉴定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鉴定机构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鉴定机构过度市场化也带来一定弊端,如何引导鉴定机构市场化良性发展,对当前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鉴定机构;市场化;历史变迁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前,我国的鉴定机构主要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并为其职能服务,这种体制因各机关的“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而容易出现多个鉴定意见“相互打架”的局面,而且对于侦查机关指派内设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往往持“暗箱操作”的猜疑,进而不断申请重新鉴定,严重制约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在诉讼中,“涉鉴上访”时有发生,甚至由此引发严重的群体性社会事件。因此,如何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化情形下健康发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2005年以前的司法鉴定制度

1.公安司法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

从1982年公安部组建法医研究所,1983年公安部成立刑侦局,组建刑事科学技术处,各地公安机关相继恢复了刑事科学技术处室,实验室得以重建,技术人才得以复职,设备得以补充,档案得以复建。公安部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全国公安系统刑事科学技术进行统一规划和指导,几年之内,就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横通、分级鉴定、逐级复核的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到2005年,公安机关队伍结构合理,后继有人,形成了科学技术机构3000余个,具备九大专业和上百个小专业。

检察机关借鉴公安系统开展刑事科学技术的经验,也积极开展了检察刑事科学技术工作。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试行)》,两个“细则”标志着具有符合检察机关职能特点的法医与文件检验两个制度的初步形成。

2.教育科研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

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司法工作对技术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为解决人才缺乏与现实需要的突出矛盾,立法机关1978年开始要求卫生部组织力量培养法医人才。1979年,卫生部确立在当时的中山医学院、四川医学院、中国医科大学开设法医本科专业,1980年山西省政府批准山西医学院与山西省公安厅以联合办学方式率先创立法医学专业,1981年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开始筹建法医学本科专业。1983年,教育部联合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著名的“晋祠会议”,达成了培养高等法医学专门人才成为高等医学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的共识,并印发了《全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育座谈会纪要》,就此法医专业教育得到很大的发展。

3.这一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

(1)公安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紧贴公检法司法工作实际,体现了高度的配合性。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辅助,无论人员配置、设备引进、技术创新,均以所属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为出发点,无论日常工作还是机动任务,步调紧密配合司法一线。

(2)侦查权、检察权、司法权是司法鉴定工作的主导,因此当时的司法鉴定也具有当然的职权性。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各系统内部不断进行的统一化调整、司法为民的公益性特点,都给这一时期的司法鉴定打上了职权化的深深烙印。

(3)由于内设司法鉴定机构服务于公检法,其工作呈现方便快捷、以司法工作为中心的特点,具有鲜明的服务性。

(二)2005年以后的司法鉴定制度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正式开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之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进入新时期。《决定》中允许满足规定条件的法人、组织申请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规定鉴定机构无等级之分,可以无地域范围限制接受委托,换句话说,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可以自主选择市场上具备资质的任一鉴定机构。如此一来,司法鉴定机构就被纳入市场范围,受市场机制与市场规律调整,自此,司法鉴定进入市场化的时代。这一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特点表现为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呈现市场化,并在司法服务领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量。2006年至2010年是快速增长期,三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从3789个发展到4955个,增长了30.8个百分点。此后数字趋于平稳,以2012-2014年三年统计数据为例,司法鉴定机构数量2012年4833家、2013年4876家、2014年4902家,分别增长了0.89%和0.53%。司法鉴定人数量为:2012年54220人、2013年55206人、2014年52290人。检案量为:2012年1505869件、2013年1675423件、2014年1855429件,分别增长了11.3%和10.7%。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检案量数量的增长直接体现社会司法鉴定贴合市场的需求,也显现了社会司法鉴定在司法领域占有了越来越多的分量。

二、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必然性及其正负面效应

(一)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的必然性

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行政许可的方式,且无数量限制,只要满足条件即可。于是,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数量大大增加,其中,以科研院校的鉴定机构发展尤为突出。

(二)鉴定机构自身性质的必然要求

其一,鉴定机构的独立性要求鉴定机构市场化。鉴定机构主要是为解决诉讼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其应当是权威、独立的主体,这就要求鉴定机构要尽可能地从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构等司机关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化鉴定机构的独立性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共同的趋势。其二,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要求鉴定机构市场化。由于司法鉴定能够影响诉讼裁判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鉴定机构必须具有中立性才能实现诉讼的公平公正、不偏不倚。根据资料显示,在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其鉴定机构均独立设置,不隶属于司法部门。

三、司法鉴定机构市场化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机制

对司法鉴定的准入进行管理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司法鉴定监管的出发点。因此,想要提高面对市场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公信力,就得提高市场化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进行更为严格的准入资格标准并严格审查。目前《决定》对鉴定人的资格规定过低,导致鉴定人的水平整体较低,直接影响对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严格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监管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在市场化后,由于缺少统一的、健全的执业监督和执业责任追究制度,实践中出现的鑒定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恰好成为了法律盲区,没有受到惩处,从某种程度上看,其实纵容了鉴定机构的违法鉴定行为,这也成为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一大原因。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监管,为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建立执业业绩评价机制,包括对鉴定机构的日常运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合法化评价,鉴定机构的软硬件设施,审判机关的反馈信息以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奖惩记录。

(三)明确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现象突出。鉴定意见具有意见证据的属性,即便资质最好的鉴定机构用最优秀的鉴定人以最先进的技术所作的鉴定意见,也不可避免带有主观性,并不必然是科学的,就连公认的DNA鉴定,也有可能成为一些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基于鉴定意见科学性的特点,裁判者可能盲目采信,但其又具有意见属性,盲目采信容易导致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因而其客观真实性需要通过完善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来保障,如明确鉴定意见采信标准、鉴定意见合法性与科学性双重审查规则、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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