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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的中国叙事:语境与关键词

2017-09-20徐蕊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救济语境法律

徐蕊

[摘要]中国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不仅受到儒法传统的影响,也受到现代个人主义和消费主义潮流的冲击。文章认为在此语境下,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叙事,无论叙事者是知识精英,还是草根民众,注定要成为一场后现代的权利批判叙事,同时挑战前现代的男性一权力本位叙事和现代的权利话语迷思。这一剧烈社会变革中的性骚扰叙事,涉及文化、权力与市场等多样化的语境和立法、救济、赋能等关键词。

[关键词]性骚扰立法;语境;关键词

一、性骚扰立法中国叙事的语境:文化、权力与市场

“食色,性也”。“一个人的性是什么,这个人就是什么。”个人习性,俨然成风,这与文明的风俗有关。“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衣着暴露,行为轻浮”“水性杨花,红颜祸水”“眉来眼去,借机上位”云云,乃是人们关于两性关系、地位的偏见。由是而生的对性骚扰受害人的冷嘲热讽,揣摩用心,散播流言,成了性骚扰立法移风易俗的重大挑战。

一般社会秩序(风俗)和法律本身都带有强制性。因为一般社会秩序的强制力,人才会恪守风俗习惯,表现出守法行为,比如信守合同、遵守交规、保持公共卫生等。当社会秩序丧失了潜移默化的教化力量,或者社会本身的秩序形成了与法律相悖的另一种教化、习俗,法律要通过“创立、修改、废止”某种行为规范来改造男权社会的性骚扰恶习,势必需要动用更大的强制力、乃至公开的暴力才可能成功。反过来,如果法律由于其形式上的保守、僵化和语言文本上的局限,在内容上还带有时代烙印的性别歧视,而落后于剧烈的社会变迁,那么随着社会运动兴起,人民风俗易替,法律也会随之进行改革。

中国的文化、政治传统,不仅是男权社会,还是官本位社会。微观的权力场域中,上位者(老板、领导)可以滥用其权威而逃避法律的追惩。同时,在支持这一权力等级的文化结构中,男权社会与市场中的商业资本、广告消费潮流合污,延续着男性欺压女性的传统,“大”男人调戏“弱”女子,或美名曰风流、幽默、亲切。铺天盖地的广告,以对女性的“性暴露”“性诱惑”的消费为尚。在这场男人“共谋”而“私密”的狂欢中,“性骚扰”找到了文饰堂皇的“美”“乐”借口。性骚扰者不需要忏悔,也不接受批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化的管理和注重道德风评的考核体系,使得性骚扰直接被行政权力体系本身压制。改革开放后,市场成为主导,道德评议与行政考评的经济发展绩效分开,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再无曾经的行为枷锁。同时,世风所趋,人们逐渐习惯性行为的开放,出轨、通奸都不再是严重的作风问题。男女之间,涉及到性的话语、行为增多。但作为这一开放过程的基础,人的自由意志与人格隐私,并未一贯得到重视与强调。个性愈是张扬无忌,主体自负其责生活的能力却日渐萎缩。以至于性骚扰被归于人的意志与自制力的薄弱,情有可原,而非自主个体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非法行为。

在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中发现,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占7.8%。在诸多严重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中,女性更多会遭遇与性相关的要求和与性相关的被动身体接触。而女性在遭遇性骚扰的过程中,无论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如何,基本较少考虑求助公权力去解决自身遭遇到的相关问题。当遭遇令自己厌恶的与性相关的身体触摸和与性相关的身体要求时,有39.6%和31.9%的女性会选择无作为处理方式,即为世俗颜面或者其他或社会或自身原因选择隐忍不声张,而不是采取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和追索相关权益。

诚然,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政府通过法律规制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增加其义务,应该十分谨慎。但是,一方面,就效率而言,对女性的性骚扰和恶意环境等歧视的存在,压抑了女性员工的创造力,直接影响到其身心健康,造成整个企业的内部失调。另一方面,任何人在生活和工作场所都应该永远保有尊严。企业容忍内部的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或者没有尽力保护自己的员工(比如护士、空姐、侍应生)免受第三方的性骚扰,即为失责。

在经济发展的滚滚洪流之下,人们不愿奢谈反抗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原因或许还在于人口红利导致的劳动力过剩,尤其增加了女性的就业压力。但是,客观上,中国的人口红利正成为过去,平等就业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妇联、工会等群众维权组织,应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同时,坚持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权利以个人自由意志与自主人格为核心,乃是法治昌明社会的必要内容。在中国推行法律来禁止性骚扰,另辟社会性别之叙事,以图改易风俗之功,绝非易事,但亦绝非等闲之事。

二、性骚扰立法中国叙事的关键词:立法、救济与赋能

现代社会,法律本应该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取代过去道德、行政、经济一体化的控制体系,规范人自负其责的行为,促进平等就业,保障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中国的立法,直到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才有对性骚扰的规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中,在“妇女与法律”部分的第11点明确提出,应该“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规和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性骚扰”已经进入中国的立法叙事,但成效甚微。就法律操作而言,性骚扰受害人获得救济,可谓步履维艰。当前司法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证人出庭、求偿标准等设置,缺乏对于雇主责任的明晰规定,对于性骚扰受害人而言,过于严苛。这一法律体系形式上的“中性”与平等,恰恰加剧了现实中的性别歧视。法律的实行,特别是在民事领域或工作场所,很大程度上受到当事双方权力关系的影响。骚扰一方有钱有权有势,可以动用许多资源,为自己辩白,泼对方污水,逃脱法律的追惩。

法定的权利,应有法定的救济作为保障。性骚扰的常见救济方式包括:第一,停止和预防侵害。司法机构发布强制令,要求加害人停止骚扰,并可以要求工作场所之责任人制定政策,防止性骚扰、歧视或报复行为,否则将判处罚金或监禁处罚。第二,恢复工作。因骚扰、歧视或报复失去工作的,应该恢复。第三,补偿实际损失(工资和福利)。第四,赔偿精神损害和治疗费用。第五,情节恶劣的,可判处惩罚赔偿金。第六,律师费及诉讼费可通过风险代理以及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以减轻受害人举诉之压力。将性骚扰归入民事侵权,便于追究直接加害人的责任,通常用于处理在工作场所之外的性骚扰,其救济方式包括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如果适用劳动合同法或平等就业条例,则可以在直接加害人的民事责任之外,主张雇主承担责任,其救济方式包括恢复工作和赔偿损失。此外,适当的救济渠道或程序设置本身对于性骚扰受害人鼓起勇气投诉、获得及时处理而言,至关重要。这些特别程序包括不公开的調解或庭审,经过特别训练的法律或社会工作者协助处理等。

前述救济方式要在法律适用中落到实处,需要借助更多法律叙事的力量,影响法官和公众的意识。比如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已经逐步进入司法救济渠道。事实上,性骚扰中的恶意环境,比起水与空气的污染,同样可怕。其对人造成的伤害深刻而持续,不仅损伤当下女性,而且延及子孙。

更重要的是,性骚扰源于有权一方对弱势一方的压迫,法律应该运用其强制力,通过明确的责任原则和特定的程序安排,对强势方削权,对弱势方赋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对比。而后,骚扰受害人才有实质上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权力。为此,从学校到社会,从村夫村妇到金领男女,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公民社会的期望。在此过程中,综合社会调查、公共叙事与倡导,发出性骚扰受害者的声音,将“美好的毁灭”展现给世人看,这样的“讲故事”不只是虚构,而是力图缓解真实苦痛的呐喊。社会倡导与法律赋能结合,将会促进女性权利意识的觉醒,女性社会组织的成长,以及女性有更多机会参与司法诉讼和行政决策,创造自己的立法叙事。

在中国现行的法治运行环境下,由于立法技术的深入考量和相关政策的涉及面比较复杂,在有必要修订《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亦应授权相关政府部门成立专门化的具有独立性的行政调查和裁判机构,该机构的上层监督机构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其职责可专门受理劳动争议并得授权负责制定相关条例,查处职场中涉及的性骚扰行为。法院对该机构的裁定可以行使必须之司法审查权。

三、结语

欧美立法叙事与中国法律传统或有扦格,但是现代法治社会人的尊严与权利是共通的。男女拥抱,在欧美为问候之礼仪,在中国或为过分亲密之举。就“不受欢迎”的性索贿与性恶意而言,不受欢迎之标准本身或因时因地有别,但是,其以当地“常人”感受和当事人“说不”为准,并得以作为性骚扰成立之据,自是明确。现存的法律,虽然不能有效防止、惩罚性骚扰,但只要我们厘清当下社会语境,仍然可以赋能于被歧视、“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弱者。经由法律动员起来的人民,更有力量造成立法变革,伸张权利,以适应文明社会的变迁,走向更好的法律之治。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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