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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融资的法律规制

2017-09-20周建兰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风险融资

周建兰

[摘要]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带动了互联网平台融资的发展,而就当前的现状来看,互联网平台融资虽然发展得十分繁荣,但是因为其特殊的融资操作模式导致了许多风险。文章认为正确运用法律规制互联网融资平台,有助于对借贷双方利益的保障,也有助于互联网平台融资的健康发展,文章就以互联网平台融资的法律规制为主要研究视角,试图分析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为解决这些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融资;风险;法律规制

21世纪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其中互联网平台融资尤为受到关注。从以“阿里小贷”等为代表的小额借贷融资,到宜信、平安等这些有线下实体店的大额融资,从以兴业、民生为代表的直销银行,到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网贷,互联网平台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方式,相较于传统融资平台有很大的差别,但是也因为互联网因素的加入,互联网金融风险更难预估,监管更加复杂。

一、互联网平台融资的发展

中国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发展,可以追溯到2007年从国外引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它为借贷方和出借人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借贷方可以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和出借人达成借贷关系,实现融资。企业或者个人都可以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实现融资。在2007-2012年期间,P2P网络借贷主要发展以信用借款为主的融资借贷,截至2012年12月底月成交金额达30亿元。到了2013年,P2P网络平台融资迅速扩张,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的融资企业开始尝试P2P网络借贷平台。2014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融资平台网站的开发成本更低,融资企业花几千元就能搭建一个互联网平台融资网站,这种情况下,不仅是民间金融企业,一些完全没有放贷经验的企业或个人也开始进入该行业。同时,因为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平台融资,一些经营者没有专业的放贷、融资经验,互联网融资平台面临着巨大的信任危机,大量互联网融资平台出现倒闭、跑路等情况。2014年以后,国家在政策上对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规范监管,P2P网贷问题平台数量方开始大幅度减少。

二、互联网平台融资存在的风险

在互联网平台融资领域,融資平台“出事”已经成为常态,互联网平台融资领域往往象征着“高风险、高收益”。近年来我国出现多个互联网平台融资案件,如2015年8月超400亿元的昆明泛亚“日金宝”庞氏骗局、安徽钰诚集团“E租宝”逾700亿元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等,其中发生问题较多的是网络小贷、P2P、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等。目前互联网平台融资领域的存在风险主要有:

(一)互联网平台融资领域监管难度较大

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和监管部门,即使是发生了融资案件,由于互联网平台归属地和借贷方、出借方的归属地各不相同,导致公安部门在进行案件取证调查方面的难度颇大。金融领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于互联网平台融资非常重要,而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导致互联网平台公司的整体进驻门槛较低,监管难度较大。

(二)互联网平台金融合同风险较高

当前很多互联网平台都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平台融资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合同协议,如平台注册协议、平台服务协议、第三方服务协议等。这种情形下,对出借方和借贷方而言,在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借贷业务的时候,因为没有实际的合同,而以电子合同的方式对内容进行审核,导致很多的利益相关人员对合同的整体重视程度不高。而一些小微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专门的法务人员,其对于互联网融资涉及到的支付服务、存管或托管服务、抵押、质押、保证、回购合同文本的拟定等都不够专业化,这些都是互联网平台融资面临的合同风险。

(三)互联网平台融资的催收风险很高

对于传统金融公司来说,多数在其所在地进行融资借贷,而互联网平台则是通过网络进行融资,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贷方,因为受到地域的限制,当合同的一方无法完成合同服务,需要互联网平台融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催收,但因为平台掌握的相关信息不够准确,且和合同双方不在同一地域,在进行催收的时候多数只能通过电话催收,而电话催收的实际效果往往不如人意,故而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催收风险也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地方。

(四)互联网融资平台的业务存在着较高的诉讼管理难度

因此类平台的合同多数都是电子合同,而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区别较大,其法律效应也不同,电子合同存在易篡改、易伪造的特点,在进行诉讼时,不管是举证还是证据的保存都有很大的难度和风险。虽然在“人人投”的股权众筹融资案中,“人人投”通过《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取得诉讼资格,但对于其他尤其是小型互联网平台融资公司而言,由于未签订过类似协议,不要说举证,发生了法律纠纷连诉讼主体资格都没有。

三、法律规制互联网融资的建议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法律规制势在必行。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正式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并非是立法机关出具,其只能作为指导意见,而不能成为现行法律,参考价值相对较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管控制,更没有专门的部门对互联网融资平台进行内控和监管。近年来我国的立法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开始完善互联网的法律规制,并且从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执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进行法律规制,下面就互联网融资的法律规制提出一定的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定位

学界对互联网融资平台定性的观点有中介性的融资平台及半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平台,各自作用不同。中介性的融资平台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对接的平台,相当于居间人,平台以媒介身份分别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等相关服务,不需介入到供需双方订立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只向交易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符合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可。半金融机构性质的融资平台可能会附加管理资金、担保等功能,这种功能的增加,融资平台本身很可能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进而触碰刑事犯罪的底线。基于金融涉及面广、波及范围大、影响严重等特点,互联网融资平台应该回到最初的角色定位上去,确立中介性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实现“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互联网融资的定位和责任。endprint

(二)规制准入门槛,加强业务审查

虽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准入条件略有提及,但目前对此并无具体的法律制度,故从法律上对互联网准入条件进行规制尤为重要,通过对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如从其融资信贷经验上进行规制,在其进行网站备案时对其融资信贷经验进行调查,如果是无经验的相关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除此之外,针对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要进行监管备案,对其网站、用户包括其金融收入、税务关系进行定时定期调查,保证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组织或个人有实体办公场所,对其债务情况进行了解,避免皮包公司,也避免跑路情况的出现。

(三)严格互联网平台的法律责任,增强投资人的法律意识

由于互联网平台存在技术限制,加之很多互联网融资平台开设个网站做推广就能进行融资,网站开发的门槛较低,网站安全技术水平低,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黑客攻击网站的现象,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故互联网平台在融资的时候必须向投资人出具健全的信息和合理的风险提示,同时对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技术应加以规制,防止恶意融资行为。

(四)强化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管

互联网平台和用户发生关系的证明多以电子证据为主,如电子合同等,这种情形下篡改电子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增加诉讼难点,更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因而需通过第三方的合同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中涉及到的相关合同进行监管,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如以诸如CA认证等方式对证据进行有效地固定、保存。另外,法律规制不仅要规制从业者,还应规制监管者,监管不力必须承担监管责任。当前互联网平台融资的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适用的是同样的监管对策,但是传统金融因为有着实体经营公司和办公场所,无论是金融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都可以对其进行定时定期地监管,而互联网平台存在于网上,并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也不明确,因而必须完善立法,成立职责明确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为小微企业、个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也为我国的融资平台型公司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它也因为存在于网上,建立门槛较低,导致其风险较大,很容易出现平台跑路、借贷坏账、利率虚高的情况。然而找到了合理的法律规制方式,就能对互联网平台融资起到更好的监管作用,有助于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責任编辑:张东安]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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