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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2017-09-20魏波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7期

魏波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力度的增加以及各种科研成果的研究问世,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比例也在不断增加,其中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等同原则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得到了广泛地运用。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等同原则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致使这一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运用过程中,仍然受到审判人员主观意识的限制,无法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公平的判定,这无疑是法律中的漏洞。文章通过对等同原则的论述,分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适用受到的限制,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侵权判定;等同原则;限制思考

专利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科研成果和科学技术被社会广泛运用,新技术则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专利制度逐渐被赋予了法律上的定义,以便维护发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然而经济发展的同时,专利侵权诉讼的比例有增无减,虽然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但在内容上对等同原则仍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定义,从而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偏差,致使审判人员无法可依。

一、等同原则的概述

(一)等同原则的概念

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为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以对付专利侵权而经常使用的一项判定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被赋予了法律上的定义,即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等同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等同原则的基本理论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换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将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

(三)等同原则的适用要件

等同原则的适用要件是为了追究侵权人将有关专利进行一些非必要的技术变化或步骤,以取代专利权利中的技术特征,从而避免在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上直接与专利要求相同、企图逃避侵权责任的目的的行为。其有利于保护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合法独占权,防止专利欺诈。首先,实质相同的替换。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有一部分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但不相同部分被侵权物中的其他相应部分或技术被替换后仍然发挥同等的作用,属于等同手段代替,造成侵权的成立。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虽然构成两者的技术特征数量相等或相差不多,但其中有的技术特征内容经过比较不相同,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所不同的技术特征是采用与后者实质上相同的手段实现了与后者实质上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而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不经过非创造性劳动即能知道被控侵权物属于等同手段代替,因为这种代替未对技术进步做出贡献,仍构成侵权。其次,替换的非创造性。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的代替技术与专利的一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在侵权物的生产或使用时,无需特别的努力和进行相关的创造性的思考就可以很容易得出;再次,非本质部分的不同。侵權物的技术特征在本质上与原技术专利的本质部分存有不同之处。因此,证明侵权物是以其他新的技术或思想而发明出来的,属于另一种新的技术,而非专利的等同物。最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以上不相同,又不属于等同物代替,则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判断中等同原则的限制

在多数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审判机关基本采用的是全面覆盖理论原则和等同理论原则作为判定侵权的准则依据。而在审判过程中,对等同原则的普遍运用,不仅合理地平衡了发明人、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也在注重保护创新的同时避免了权利人对某一技术领域的绝对垄断,从而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此看出,等同原则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无疑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使审判人员无法准确地把握其中的平衡点,既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也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又不能扩大专利权人享受到不应该享有的利益,进而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等同原则的适用也是具有限制的。

(一)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种法律规则,是以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为基础的,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对该专利的合理信赖,从而使各方权利得到平衡。专利权人如果在专利审批的过程中,为了满足法定授权要求而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则在主张专利权时,不得将通过该限缩而放弃的内容纳入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根据定义可知,禁止反悔的适用要件包括:第一,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第二,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而在实际的操作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遵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在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一项自由公知技术相同或相近,那么则不构成侵权。简言之,专利人只有通过自己的发明和创造,并从中取得利益才可享有独占权。同时,在适用此原则时,侵权物或技术必须是可自由使用的公知的、非组合而成的以及近似或完全相同的。由此可以看出,适用该原则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其一,必须是可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即该项技术或内容在进行专利申请之前被社会所公知的公用的已有的技术或内容,其二,该技术或内容是单一的、独立的、新型的发明创造,而非综合的、组合起来的,其三,该技术或内容必须是与被控侵权物是相近的或者一模一样的、公用、公知的技术或内容。而对于“相似”在法律中的界定指的是,该项技术存在内容或是实质上或是文字表面论述上的相同,即可作为认定标准。endprint

(三)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一样对等同原则具有适用限制,同时也作为在审判侵权诉讼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思考

(一)等同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实践

等同原则是随着专利制度的完善和专利司法实践的统一而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中得到发展,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审判专利侵权判定的准则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但等同原则也并非完美,在立法上也具有自己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适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方面,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基于等同与相似之间的混淆程度,再加上现有的立法内容中缺少具体的规定和依据,这易造成法官在主观意识上的模糊不清,无法可依,从而不能够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致使审判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在人们的普遍认知里,就应该将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地划分,按部就班,从而轻易地区分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究其原因还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内容上存在漏洞,容易造成等同原则的滥用,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

(二)解决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

1.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国家应该完善统一的、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或判例,对等同原则的内容、要件及限制条件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在诉讼审判中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设立专门的专利侵权司法审判机构,进行统一审理,作出统一的判定结果,从而保证了等同原则的统一性,解决不同审判人员的主观意识的限制问题。同时,督促和监督审判人员对专利知识和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学习,加强其综合素质,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将等同原则的相关内容理解透彻,并在审判中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和案件的真实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作出公平的判决。

2.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避免滥用等同原则,致使审判结果有失公允。首先,应当由当事主体原告就等同原则适用提出诉求,并进行举证,司法审判机关无权干涉;其次,正确表述被控标的的技术特征,举证该标的是否存在公知性;第三,指出被控物与其比较的对象,举证禁止返回原则优先适用;最后,得出是否适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造成侵权。按照正确的法定程序进行操作,有利于司法审判机关权力得到合理科学地运用,彰显法律的公正。

四、结语

专利侵权判定是较为复杂的,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判定原则的适用情况也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区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对等同原则判定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这无疑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因此,应根据我国国情,学习和借鑒发达国家的立法标准和经验,深入探索和创新,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而有效地解决等同原则适用中出现的问题。

[责任编辑:岳文可]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