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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及民间借贷公证探究

2017-09-16施美荣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探究

施美荣

【摘要】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逐渐活跃,民间借贷可以让人们获得一定的资金来源,但同时也存在风险,因此这就需要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借助民间借贷公证的力量来对民间借贷的安全提供保障。文章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民间借贷的一些新特点以及在民间借贷中较易出现的一些安全风险,在此基础上就民间借贷公证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公证;探究

民间借贷具体是指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这三者之间进行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尽管民间借贷具有一些积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却存在有非常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使公证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民间借贷提供保障。

一、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特征

其一,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属于是一种民事的法律行为,借贷双方依靠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的签订来形成一种债务债权关系,从此借贷双方便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权力。其二,民间借贷同时还是一种合约行为,即借款人和被借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合约行为,在出借人和借贷人之间的实际借贷期限,借贷具体数额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由借贷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或者是签订的书面协议来决定。只要借贷双方的协议内容并不违法,那么这个协议就是合法的,就可以得到法律对其的保护。其三,民间借贷关系如果想要真正成立,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是借贷物可以实现实际的支付,同时借贷双方还需要对借贷利息、借贷偿还期限、借贷数额、借贷标的等内容达成一致,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所有贷款合同,生效日期自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时开始。

二、民间借贷现阶段的新特点

(一)地区差异性非常明显

从2010年开始,由于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控以及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民间借贷的实际规模开始变大,民间借贷发展迅速。在经济发达区域,尤其是江苏以及浙江一带,借贷数目非常庞大,而且借贷的资金大多是用于金融投资以及商业投资,而欠发达的一些地区,例如西藏,贵州等地区,主要通过民间借贷购买一些生产资料以及生活用品等。

(二)资金来源的渠道多样

因为我国大部分的民间借贷资金都来自于民间,其中包括有一些普通家庭或者是私营的企业主的一些闲置资金,在民间,人们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放贷给需要使用资金的借贷人,从而形成了存和贷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资金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资金获取渠道变得丰富,形成一些投资风险相对比较大的投资行為。

1.有些民间的金融组织依靠自己的高信用以及实力从银行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机构进行贷款的获取,然后再转化成为一种高利贷的方式将从银行贷来的资金转贷给缺乏资金的小企业,从中获得一定的放贷利益。

2.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特别是那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很大一部分的房产抵押贷款便走进了民间借贷的市场中,从而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新的资金来源。

3.法律不够完善,导致在民间借贷中存在有一定的风险。就目前的民间借贷发展形势而言,我国现有的民间借贷法律并不能完全和市场发展的步伐相适应,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律只允许很少一部分的企业法人参与放贷行为,而对于一些其他的具有经营能力和资金能力的企业法人,国家并不允许其参与借贷行为,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这种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已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资金借贷需要。

企业间展开相互融资是我国的民营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然而这种集体借贷行为却得不到法律认可,这样就会导致民间借贷行为的出现,使法律监管工作变得非常困难,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很多时候由于一些当事人并不了解法律知识,没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导致各类欺诈行为的发生。还有一些民间借贷成本非常高,大多数贷款被投入到高风险的行业中,例如矿产、地产行业等,各种以获得高利润为目的的盲目投资,也导致市场风险增大。

三、民间借贷公证的必要性及重要作用

(一)通过民间借贷公证可以发挥出一定的审查作用

具体是指在民间借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借助公证机关的介入,可以对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将合同进行完善,通过严格的审查工作来保障民间借贷的安全,其中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来源,借贷人的个人信息等,确保其真实性。另外,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还可以对民间借贷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可以发挥出一定的法律效力

借助公证,借贷双方之间签订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法律效力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关系在具体执行时,就会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所有的事项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规定的协议去执行,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出借人的债权风险,同时也可以使其实际利益得到保证。

(三)民间借贷公证在民间借贷中的介入对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发挥一定的作用

在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下,法律会对借贷双方的所有行为展开监督,有效预防各类违法行为发生,以此来对当事人形成一种约束,使其自觉控制、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可以降低当事人信息造假的可能性,使民间借贷之间的债权关系更具可靠性。这样一方面可以将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另一方面还可以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

(四)对民间借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作用

对民间借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目前一项常规的公证业务,当事人申办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可以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内容更真实、合法,从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强大的执行效力,能够有效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四、民间借贷公证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展开公证工作时,需要公证员严格按照公证规范认真履行审查任务,在具体的公证工作中需要重点对以下的一些问题进行考虑,通过对这些容易出现安全风险的地方展开详细分析,从而使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促进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endprint

(一)对借贷双方的主体资格展开审查

民间借贷的发生是在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形成的一种借贷往来,除去一些小额的贷款公司,其他所有公司不被允許参与借贷业务。根据我国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这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被划分在民间借贷的范畴,因此,参与民间借贷的一些当事人包含有非金融企业以及自然人。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国家有关规定指出,不允许企业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借贷或变相借贷业务,在银行管理法中也明确表明金融机构不能参与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在形式上属于金融业务,所以金融企业之间不允许进行借贷,因此,公证应对当事人的借贷资格进行审查,从而有效避免民间借贷风险。

(二)对借贷利率展开审查

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对借贷相关的利益展开约定,或者是约定了但是不够明确,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将会认为此次借贷没有利息。如果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实际借贷合同中有明确指出需要支付利息,那么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借款限制利率,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民间借贷中规定的利息可以适当超出银行的利率,但是合同利率超过年利率的24%至36%的,不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因此需要民间借贷公证给予合同利率一定的重视。

(三)对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罚息、利息等内容进行审查

在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中罚息条款和约定利息这两个条款之间并不矛盾,不管是违约金,还是罚息,都是违约方对违约责任进行承担的一种方式。在《合同法》第207条明确指出,借款人如果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进行借贷款的返还,则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或者是合约规定履行逾期利息的支付工作,因此,可以对违约金和罚息同时展开和计算,这两者在实际上都属于违约金,但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提出调整,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执行。

(四)公证告知书的制作问题

1.在民间借贷中可能会涉及洗钱罪、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以及分发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此需要公证人将这四个罪名的相关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和民间借贷的资金进出之间的联系,或者是在借贷中存在的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用特别告知的方式对借贷双方进行告知说明,并且对其提问,让当事人可以完成自我保证,自我约束。

2.谈话笔录具体指的是公证员在进行公证办理中,为了将告知义务履行,对事项真实性进行核实,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进行探求,将自身的职业风险进行规避和当事人展开的语言交流,并且将交流的内容转化成为一种书面记录。在进行谈话笔录制作时,其一,需要结合民间借贷的合同实际情况展开告知工作,确保告知事项的针对性。其二,在执行实体性告知时需要和法律条文紧密相扣,保证每一项的告知都具备有足够充足的法律根据,如果条件允许,应尽量执行法律原本的引用。其三,对当事人办理公证是否为真实意愿作详细记载,并告知当事人有关法律后果,由其进行查阅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五)赋予民间借贷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点:第一,债权文书包含支付的货币、有价证券和物品等内容;第二,具有明确的债务债权关系,且双方对于给付内容一致同意;第三,文书中债务人明确地承诺违约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2.严格审查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是否出自其本人意愿。在执行实体性告知的过程中,对选择赋予强制执行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的法律后果,同时应当告知债权人届时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与相关手续。

3.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通知》中提示的有关内容,确保签发该执行证书的合法性。

五、结语

民间借贷是一种比较传统的融资方式,虽然可以增加社会资金的利用以及流动,对当地的经济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民间借贷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民间借贷公证的介入,通过公证介入来有效保证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及安全性,有效维护民间借贷的市场秩序。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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