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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软法治理的规则逻辑

2017-09-16徐靖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硬法校纪软法

徐靖

现代大学软法治理的规则逻辑

徐靖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现代大学不仅承载着培养人才的国家使命,更担当着复兴文化的历史职责。现代大学治理是政策治理,更是法律治理。现代大学的法律治理,既包括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层面的“硬法”治理,又涵盖章程、校纪校规层面的“软法”治理,国家“硬法”与校内“软法”共同构成了高等学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运行的规则尺度。随着办学自治权的不断扩大,校内“软法”往往在国家“硬法”难以企及的领域发挥着独特填补治理功效。

现代大学软法治理高度契合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本质特征。学术自由要求自治,自治乃大学的精魂所在。我国教育行政法律体系仅对高等学校的设立条件、办学方向、教育方针、教育形式、教育制度、师生权利与义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赋予了高等学校充分的自主治理权力,即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章程、校纪、校规等校内规范性文件实施自我管理;而章程、校纪、校规恰恰构成了校内“软法”体系的基本规则框架,这些规则是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基本表现,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重要表征。校内“软法”相对于国家“硬法”而言更具灵活性,可触及国家“硬法”不可规定或不便规定的“细枝末节”;实证经验亦表明,校内管理的绝大多数事项均是通过章程、校纪、校规等软法规则规定的,正是校内“软法”为高校相关权力行使设定了必要的规则轨道。

现代大学软法治理需恪守“遵循”与“不抵触”的基本法治规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教育领域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治理虽然以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为本质特征,但此种“自治”与“自由”并非绝对,依然需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基本原理或规则。现代大学软法治理实际是在国家“硬法”规则框架下的自主治理,任何章程、校纪、校规均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相抵触,并科学有效处理与地方政府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校内“软法”规范可规定什么、不可规定什么,皆需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保持理性尺度,在“依据”与“遵循”的基本前提下进行合法、合理创制,切不可突破国家“硬法”规定而进行所谓的“自主管理”。

现代大学治理中的软法规则制定需奉行适当程序原则。

“遵循”与“不抵触”是对校内“软法”规则实质内容的要求,“适当程序”则是对校内“软法”规则程序形式的规定。“适当程序”是相较于国家立法所应履行的严格正当法律程序而言;鉴于章程、校纪、校规等校内规范性文件需根据高教管理实践需要而适时作出灵活变更,故其制定或修订无需“一丝不苟”地“照搬”立法机关相关立法程序,但亦需符合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同时,校内“软法”不仅应在制定过程中奉行适当程序原则,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更应恪守程序正当理念,以程序的形式和法治的思维施行校内管理。事实上,若干诉讼案例已经证明,程序问题是现代高教管理的“软肋”,程序观念缺失往往使得高校在相关教育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现代大学治理和大学法治建设指引的新方向。我们期待并坚信,以章程、校纪、校规等为载体的现代大学软法治理必将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衔接、转化机制,共同为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构设立体多维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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