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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

2017-09-16赵大程

21世纪 2017年9期
关键词:普通法欧陆伊斯兰

文/赵大程

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

文/赵大程

导 读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有中华法系文化、伊斯兰法系文化、欧陆法系文化和普通法系文化等类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外法律合作、文化交流提供了新的机遇。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和谐包容、交融互鉴、共享共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全球形势变化和我国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类型丰富多彩,各具特色,具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欧陆法系、普通法系等不同法律文化类型,呈现多样性、复杂性、共通性等特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化的类型和特点,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

准确把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类型

法律文化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法律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决定着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横跨亚欧大陆及附近海洋,受经济、政治、文化、宗教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法律文化丰富多彩、异彩纷呈。按照法律传统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中华法系文化。中华法系发源于上古,以中国为中心,以唐律为代表,曾经深深地影响东亚诸国。它以儒家伦理为指导思想,奉行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法律哲学,提倡和谐、反对争讼,尽量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和争端,体现了强烈的伦理性。20世纪初,中华法系解体以后,中国人民在救亡图存之际也在积极推进法律变革;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勇立改革潮头,从实际出发,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兼容并蓄,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顺应时代潮流的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作为一个法系,中华法系已经瓦解,但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中华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法律智慧依然熠熠生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东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仍然有很多中华法律文化的痕迹。

伊斯兰法系文化。伊斯兰教法起源于公元610年左右,直接源于《古兰经》的基本教义,是伊斯兰教的精髓和核心,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伊斯兰法律文化呈现出鲜明的宗教化特征,教法沙里亚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教派众多也使得法律在适用中体现出多样性。伊斯兰法系作为东方三大法系(另两个是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中唯一仅存的活法系,表现出极大的兼容性,不断根据时代变迁兼容并蓄,至今仍充满着勃勃生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伊斯兰法系文化在西亚、中亚、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沙特阿拉伯、伊朗等政教合一的国家中,伊斯兰法系文化对一国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有着决定性影响。

欧陆法系文化。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是西方社会两大法系的之一,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法系。哈佛大学教授伯尔曼指出:“与其他文明社会相比,西方社会的法律文化总体上呈现出法律制度明显区别于其他制度,法律活动职业化的特点,在文明的演进中法律所起的作用更为突出。”但是,与普通法系文化相比,欧陆法系文化在价值体系上更重视团体主义和理想主义,在司法体制上更注重立法与司法的分工,更重视实体法,在法律渊源上逻辑是法律分类和结构的起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中欧国家具有典型的欧陆法系文化传统;老挝、越南、柬埔寨等东亚国家历史上曾是法国的殖民地,也深受欧陆法系文化的影响;因地理、文化、历史、宗教的差异,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及东欧各国较为特殊,虽然也属于欧陆法系国家,但其法律文化与其他欧陆国家存在一定差异。

普通法系文化。普通法系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英国习惯法,遵循先例方式发展出判例法传统,自14世纪始,为回应社会发展需要,衡平法成为矫正和补救普通法的重要机制。相较于欧陆法系文化,普通法系文化在价值体系上更重视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在司法体制上更注重法官造法,更善于把政治问题转为法律问题,把法律问题转为司法问题,把司法问题转为程序问题,在法律渊源上经验是法律分类和结构的起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巴基斯坦等东亚、南亚国家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菲律宾曾经是美国的殖民地,其法律制度深受普通法系文化影响至今。

充分理解“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化的特点

总的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呈现出如下三方面特点:

多样性。独木不成林,单弦不成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受地缘、历史、宗教等因素影响,法律文化多种多样:从国家治理看,神治、人治、法治同时共存;从法治类型看,民主型法治文化与非民主型法治文化都有典型的范例;从法源看,宗教法、世俗法、习惯法多元共生。除法律传统外,法律文化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泰国、不丹等国家的法律至今仍深受佛教法文化的影响;再如,虽然古印度法已经被废除或加以限制,但是印度法文化至今仍然在印度、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受到尊重,一些古老的法律规则、原则仍在适用;又如,在缅甸的一些地区,当地习惯法仍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很大。

复杂性。受殖民、战争等因素的影响,“一带一路”沿线不少国家受多种法系文化影响,形成了多层法律制度体系、复杂多元的法律文化。例如,巴勒斯坦曾经历奥斯曼帝国、英国、约旦、埃及和以色列的占领或统治,其法律制度同时受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等多种法律传统的影响。再如,土耳其99%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法律制度深受伊斯兰法律文化影响;近现代以来,土耳其实行了政教分离,法律体系效仿欧陆模式,又具有鲜明的欧陆法系文化特征。

共通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如同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虽然枝蔓繁多,但是深没于土壤之中的却是彼此相连的根系。例如,沿线很多国家都有独特的法律图腾,最为人熟知的就是西方的正义女神和中国的独角兽,除此之外还有柬埔寨的七头蛇、新加波的鱼尾狮、老挝的大象、马来西亚的犀鸟,不同的法律图腾折射出各国独有的法律文化传统,但究其寓意都代表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正是对秩序、正义、效率、平等、利益等价值的共同追求,为沿线国家法律文化交流互鉴、合作共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经贸交往,国际商事法律规范越来越统一,商事法律文化越来越趋同,沿线不少国家都以各种方式对“传统”进行重塑,实现了传统与现代的成功转换。究其本质就在于不同法律文化的基因中存在共通之处。

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下法律服务、合作和交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强盛,总是以文化兴盛为支撑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以中华文化发展繁荣为条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为中外法律合作、文化交流提供了新的机遇,通过交流互鉴,促进沿线国家法律同行心意相通,保障各领域的合作互利共赢,推动优秀中华法律文化繁荣发展、走向世界。

坚持“和谐包容”。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多彩多姿,灿烂夺目,只有倡导文明宽容,坚持求同存异,才能奏响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的“交响乐”。要尊重沿线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决不能因为科技和物质发展水平不同,就胡乱给别国的法律文化贴上“先进”或“落后”的标签。

坚持“交融互鉴”。文化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要充分发挥法律合作、文化交流的“催化剂”作用,以高度的文化自觉推动沿线国家法律界开展文化对话、学术往来、人才交流,促进互鉴共荣。要顺应法律趋同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推动沿线国家法律界务实合作,参与熔铸既具有多元特征又具有法律共识的崭新法律制度、法律体系、法律文化。

坚持“共享共赢”。孔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文化传统多种多样,冲突抵牾所在多有。要善于消除不同法律制度、文化的隔膜,寻求契合点和合作最大公约数,鼓励和推动各国充分发挥各自法律制度的优势,各施所长、各尽所能,为解决“一带一路”建设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贡献智慧。要兼顾各方关切,超越法律文化隔阂与冲突,通过法律手段衡平各方利益,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作者系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司法部副部长;本文系作者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学术研讨会上的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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