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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非遗机构队伍建设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
——以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为例

2017-09-15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11期
关键词:文化馆云南省云南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云南 昆明 650032)

建立健全非遗机构队伍建设对非遗保护的重要意义
——以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为例

杨剑龙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云南昆明650032)

非遗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是指针,规划是前提,机构队伍是核心,传承人是关键,资金是保障,传承宣传活动是措施。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入,各种相关问题和困难逐渐凸显。本文以非遗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为切入点,以云南非遗保护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为例,分析经验、查找问题,为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做积极探索。

非遗;机构队伍建设;云南非遗保护;重要意义

从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开始;1997年,第29届大会通过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 2003年,第32届大会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中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第六个缔约国。至此开始,在中国大地上掀起了一场空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

2006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挂牌成立,2009年,文化部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但,似乎从中国非遗保护中心在中国艺术研究院内增挂牌开始,非遗保护机构的构建模式就被定型和定性了。……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对内一成不变,对外名不副实的机构模式,不但注定了非遗保护中心将长期处于‘庶出’的尴尬地位,而且给非遗保护机构建设造成巨大的桎梏①。”截至2017年,全国31个省(市、区)仅有北京、浙江、辽宁、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北、河南、安徽、江西、四川、云南、贵州和广西等14个省(市、区)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省级非遗产保护中心,也仅有北京、广东、浙江、山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河南、湖北、安徽、湖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广西、陕西、宁夏、青海和新疆等22个省(市、区)文化厅(局)成立了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本文以云南省非遗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为例,总结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健全非遗机构队伍建设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情况概述

1996年,云南省委政府提出建设“民族文化大省”,作为振兴云南的三大战略目标之一。1997年,依托基层文化馆和乡镇文化站,率先于全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民间艺人调查,1999年,云南省文化厅命名了第一批民族民间艺人(传承人),至2014年,云南公布了五批省级非遗传承人。2006年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非遗保护名录,至2017年,云南省公布了四批省级非遗保护名录(含增补名录和扩展名录)。 2000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专门法规,标志着云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进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全省州、县两级政府还陆续出台了19个相应的地方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单行条例和规定。2013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条例》。

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情况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首先,依法保护,建设机构。《非遗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价格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②。”2010年,云南省文化厅增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处,2011年,云南成立了独立建制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非遗中心”),编制35人。目前,非遗保护工作已纳入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和1368个乡镇的工作职责。

其次,配置人员,注重培训。从2012年开始,云南省非遗中心汲取新鲜血液,招聘了一大批以本科学历为起点工作人员补编,目前35个编全额满员,各州(市)、县(区)非遗中心(文化馆)也都设置至少一人的非遗专干,不断完善人员队伍结构。2012年,组织全省“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业务培训班”,之后每年都会组织至少一期全省非遗骨干业务培训,如2013年,全省非遗骨干《非遗法》和《非遗保护条例》培训学习,2016及2017年“全省非遗骨干田野调查培训”、2017年“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传承人影像记录骨干培训”。2013年,云南省非遗中心成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试点单位,并组织2013年“非遗数字化管理系统云南试点培训”。2014年,云南省非遗中心带领州、县非遗保护单位组织开展全省部分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的数字化抢救性记录。同时,还并不断分批组织省非遗中心和州、县工作人员参加全国各类非遗业务培训,如2013年“全国非遗保护数字化建设培训”,2015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业务骨干培训”、“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采集专题培训”等。通过组织和参加省内外各类非遗业务培训,锻炼了队伍,提高了专职人员的业务素养。

二、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我国民族民间文化源远流长,孔子就提出了“志古之道,居今之俗③”的观念,秦汉时期有专门采集民歌的官方“乐府”机构。但非遗保护工作与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之间有着诸多实质性差异,成为了我们“最熟悉的陌生人”,诚如高丙中先生所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个政府间合作的项目传入中国,很快演变为一个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并且在这场运动中传播了新的文化理念,制定了新的法律、新的公共文化政策,第一次通过正式体制大面积地承认近代以来被否定的众多文化在公共领域的合法地位④。” 虽然,近年来云南非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有关机构队伍建设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逐渐凸显。

第一,机构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截至2016年3月,云南16个州(市)仅有8个文化局设立了非遗科,6个州(市)非遗中心独立建制,9个县(区)(全省129个县(区))非遗中心独立建制(见表),其余州、县的非遗科挂靠文化局其它科室,非遗中心挂靠文化馆。虽说人多力量大、好办事,但文化馆和非遗中心之间工作职责、目标及价值意义等方面来说,都有着较大的差别,挂靠文化馆不利于非遗工作积极有效的开展和推进。首先,从非遗内容来看,十大类别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次,从非遗保护手段和方式来看,是音、像、图、文四位一体的数据库建设,缺一不可,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第三,从非遗保护的决策机构来看,它是由文化部牵头,并由文化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住建部、旅游局、宗教局和文物局9个部委共同组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来决策,挂靠文化馆不利于非遗工作进行政府多部门间的统筹协调,无法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第四,从经费使用情况来看,非遗工作经费被挤占、挪用现象突出,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最后,“重申报,轻管理”现象突出。非遗保护需要长期持续地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近年来的非遗热,促使各级地方政府把申报非遗作为政绩工程来积极争取,但后续的保护工作则相对滞后。

云南省省市县三级非遗保护机构独立建制情况统计表(时间:2016年3月)

第二,专业人才匮乏,队伍不稳定。从已独立建制的州(市)、县(区)的情况来看(见表):州、县两级人员编制数多为3-6人,专职人员偏少。全省情况来看,人员编制的多少和专业与否,明显地影响了非遗工作的成效。如,州、县级非遗中心人员编制最多的文山州广南县,中心成立以来取得了富有成效的工作成绩。而大部分州、县两级普遍采取在同级文化馆加挂非遗中心牌子的形式,未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基层保护工作人员多属兼职,岗位不固定、流动性较大,业务素质总体不高。首先,专业人才匮乏。作为新兴的学科领域,非遗工作涵盖了众多的学科门类,需要专业的从业人员,文化馆多数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学科训练,难以很好地开展相关工作,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其次,队伍不稳定。“年年培训,年年新面孔”,非遗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长期性保护工作。文化馆本身工作繁杂,管理较粗放,抽调人员临时应付,工作多头兼顾,流动性大,无疑是给非遗工作带来严重的打击。

总之,云南非遗机构队伍建设没有很好地贯彻和执行《非遗法》和《非遗保护条例》的相关精神和要求,与云南“民族文化大省”、“非遗资源大省”的实际严重不相符。

三、完善非遗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根据云南非遗保护机构队伍建设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完善非遗机构队伍建设可从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来着手:

第一,做好法律保障,完善非遗制度建设。以《非遗法》和《非遗保护条例》为基础,加强各州、县非遗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非遗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据可依、循序渐进,逐步走向正规化、法制化、制度化。同时,充分调动发挥有关政府部门及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保护工作积极性,建立科学完整有效的项目和传承人保护规划体系及制度。

第二,做好组织保障,完善机构队伍建设。组建专业队伍是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通过严格的人才管理制度的建立,提高该领域的准入门槛,从根本上杜绝队伍建设中的非专业化倾向⑤。”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支持州、县级非遗中心从州、县文化馆分离出来,设立独立建制的州、县级非遗中心,解决人员编制,对现有人员,采取培训、培养、进修等多种方式,提高文化水平、理论修养和专业水平,建立非遗保护工作队伍。

第三,做好机制保障,完善非遗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立,是非遗保护的关键,而各级政府则是组织和落实长效机制的责任主体。将非遗保护工作中的政策法规、经费预算、机构队伍建设、项目规划、传承人、数据库建设及传承宣传活动等内容纳入各级政府的长远规划和目标管理中,逐级负责、逐级督促,不因人而立,因人而废。

机构队伍建设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核心,同时也是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纽带和桥梁,更是我们不断深化非遗工作的关键因素和重要力量。非遗保护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持之以恒,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就会世代相传,生生不息。

【注解】

①冯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的必要性》,载《神州民俗》2015年第245期。

②《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云南省文化厅编印,2013年。

③《礼记·哀公问》,叶绍钧注本,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④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开放时代》2013年第5期,第14页。

⑤苑利 顾军《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年11月第1版,第78页。

杨剑龙(1984-),男,彝族,云南新平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助理馆员,文艺学硕士,研究方向:非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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