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2017-09-15刘桔林赵枚辉
刘桔林 赵枚辉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刘桔林1赵枚辉2
(1.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2.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作为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内部控制信息,很大程度上受到委托代理和信息不对称等的影响,加之有关部门多头管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多重选择的结果导致披露内容流于形式。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势在必行,对政府部门而言,必须健全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对上市公司来说,则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机制,明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职责等。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一、引言
良好的信息披露是保证资本市场效率和实现市场功能的基础。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经营等信息公开发布,便于现实的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对企业价值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同时,信息披露制度也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披露的内容主要涉及监事会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价、管理层关于内部控制的目标、内部系统固有缺陷的说明等方面。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对自身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及运行情况需要进行评估,本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及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也需要事先进行自评,并经第三方独立机构鉴证与年报同时向社会公众、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进行披露。
世通、安然、施乐、默克等公司财务丑闻的曝光让世界各国开始关注内部控制的重要性,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法案》规定公司在公布财务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交其内部控制报告,试图让企业通过对自身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报告来提升管理质量,借此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此后几年英国、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相继制定了内部控制标准,一时间内控的重要性得到了全球范围的积极响应。
我国财务造假案件比之西方发达国家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2008年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客观上推动着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社会各界对内部控制关注度的逐渐提高,企业相关利益主体诸如股东、债权人等为了规避自身投资和债券的风险,也越来越关注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也由原来的自愿性披露逐步演变成了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公司财务信息,还有助于公司及时发现自身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对财务报告质量的提升也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现阶段研究这一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文献综述
1. 国外文献综述
1992年,美国内部审计协会、财务经理人协会和管理会计师协会等组织成立COSO委员会,建议企业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监督其有效运行。2002年,美国国会在安然等一系列公司财务舞弊事件爆发后通过《SOX法案》设立会计监管委员会,增加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内容和义务,并对高层管理人员做出限制。相对我国,国外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较为深入,研究成果也较为丰富。部分专家从内部控制的披露成本角度出发来研究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Duffy(2004)[1]发现由于内部控制报告需要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鉴证来满足相关法律条款,强制性披露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会增加企业的整体成本费用;Gupta(2016)[2]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认为SOX法案颁布后并没有减少公共成本的问题,该法案的有效性受到部分上市公司的质疑。也有学者从影响因素角度出发来研究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状况,Eng和Mak(2003)[3]以8家新加坡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受企业产权性质、董事会结构、企业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Bronson et al(2011)[4]对1998年的397家美国中型企业进行研究后发现,规模更大、审计委员会变动更频繁、机构所有权更高、收入增长快的企业更愿意自我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2.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也出现了一系列可喜的成果,对规范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使相关部门认识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周勤业和王啸(2005)[5]认为,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内控报告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企业内部信息,缓解内外部信息不对称;陈共荣和刘燕(2007)[6]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外部相关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该披露必须受法律的强制规定;袁敏(2008)[7]研究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不规范会直接影响信息的利用价值,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误判,因此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体系和监管机制;邓丽萍(2013)[8]则认为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不仅可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还有助于发现公司的内部管理漏洞,从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竞争力来吸引潜在的投资者的关注。我国学者也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方红星(2009)[9]调查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发现2003年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例在逐年增加;林斌和饶静(2009)[10]则发现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良好、独立董事占比高的公司更倾向于主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而一股独大、经营欠佳、财务信息失真的上市公司更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吴翩鸿(2012)[11]以2010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探讨我国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研究发现企业规模、盈利能力、行业性质以及上市地点都会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其中被ST的公司和上市年限长的公司可能不愿意进行披露。就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现状来看,学者们多抱质疑态度。戴新华和张强(2006)[12]在对我国上市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研究中发现,各公司对相关披露都存在一定的误区,突出表现为披露的内容不规范;杨有红和汪薇(2008)[13]分析沪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重形式轻实质,披露意识淡薄且不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容乐观;杨茗月(2015)[14]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着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信息披露不规范,缺少应有的监管等问题;冯铁(2016)[15]系统性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自评报告披露内容较乱、自评报告整体上形式重于实质、个别行业披露水平较低等问题。
3. 简要述评
通过对上述国内外学者的文献进行梳理,不难发现,国外学者们认为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的信息对投资者具有参考价值,但是由于成本收益的不对等导致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疑,且公司规模、企业所有权结构、董事会结构、企业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等都会影响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国内学者也认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但信息披露会受到公司规模、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相当不规范,存在披露内容较乱、报告内容形式重于实质、整体上披露水平较低。整体而言,相对于国外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我国学者虽然从多个角度展开讨论,但缺乏对制度环境的思考和相关理论的指导。同时,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缺乏对特定领域的针对性研究,对公司实际执行的指导价值有待挖掘。
三、相关理论及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
1. 相关理论分析
(1)委托代理理论
企业生产分工的不断扩大与细化,再加上所有者自身知识能力的制约以及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所有者为维持企业的高速发展不得不将经营权委托给具有相关专业管理知识能力、决断能力较强的职业管理者,从而委托代理关系应运而生,出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将企业委托给管理者负责并监督管理者履行职责的状况,管理者作为所有者受托人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管理企业资产的职责并定期向所有者报告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但由于个人效用函数的不同,企业股东们和经理层所追求的目标本身就有很大的分歧,前者奉行自身财务最大化目标,而后者则追求薪资、在职消费等自身利益最大化,两者目标无疑存在一定的冲突,甚至会发展成为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通过内部控制可运用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从而促使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利益趋向保持一致,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可以让股东更清楚的了解经理层的实际经营管理效果,对调和由委托代理引发的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
(2)信息不对称理论
该理论认为,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市场主体由于各自所掌握的信息程度存在天然差异,而获取信息较多的一方相对信息贫乏的一方具有信息优势,也就是说,不同利益相关者所拥有的信息是不完全相同的,其差异性可能导致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损害信息匮乏一方的利益。显然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背景下,管理者相对于所有者掌握更多关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实际的盈利等财务信息,容易导致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不良后果。减轻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在于平衡双方掌握的信息差异,也就需要采取措施促使管理者将富足的信息向投资者、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披露,从而最大程度消除各方掌握的信息的不对等性。所有者及其他外部信息使用者可通过内部控制的披露信息判断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发现问题来避免自身利益的损失。
(3)信号传递理论
信号传递理论认为,在没有强制要求信息披露的背景下,管理者倾向于自愿披露对自己有利的相关信息而忽略甚至刻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主要因为在缺乏第三方监督的背景下,投资者会质疑自愿披露信息的报告可靠性,但企业管理者如果借助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来发布信息情况就可能发生逆转,比如引入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将其出具的鉴证意见向市场及时进行传递时,无疑可以向外界显示本公司内部控制的质量值得外界利益相关者的信任,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指数也会随之攀升。另外,企业将内部控制较好的情况以信号形式传递出去也起到将自身与那些内部控制较差的企业区分开来的作用,从而得到积极的市场反应,公司股价也会上涨。
2.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1)成本收益原则
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并不是完全免费的,其耗费的成本相当可观。学者的文献研究就已经提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报告需要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鉴证来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这无形中就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影响企业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一方面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价值,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预示着更有效的社会监督,督促企业改善内部经营来提高收益,但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越详尽,消耗的成本就可能越高。上市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不得不考虑其带来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进而会对公司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影响。
(2)企业自身内部控制质量
无疑,一个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并良好运行的上市公司较之内部控制不完善的公司,更乐于披露自己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前述信号传递理论告诉我们,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关系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当企业内部控制较好时,更愿意及时向相关利益主体传递企业盈利能力良好的信号,以达到吸引投资者投资的目的;当企业内部控制较差时则倾向于隐瞒企业的相关信息,减少投资者对企业负债水平、盈利能力的了解,在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中持保守消极的态度。另外,拥有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上市公司能营造良好内部控制环境,企业自然会积极主动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3)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需求程度的需求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要是帮助外部信息使用者加大对公司内部管理的了解,因此内部控制的信息应当充分考虑使用者的需求,从社会大众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出发,避免复杂繁琐、晦涩难懂的信息,尽量发布社会大众真正需要的通俗易懂的信息。因此,信息使用者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掌握程度、了解深度以及需求广度会影响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其中投资者需要的内部控制信息主要包括内部控制有效性、公司管理层为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所做的努力等内容也会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造成影响。
四、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1.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笔者选取沪深两市2823家披露2015年度财务报告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来分析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数据来源包括迪博内部控制数据库、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整改公告等。
2015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比例为94.58%,2823家上市公司中还有153家上市公司没有进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在2670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上市公司中有1.13%的内部控制体系非整体有效,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分析
2015年,沪深两市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A股上市公司占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公司的18.16%,总计485家,共披露内部控制缺陷3583项,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情况详见表2:
表2 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情况
值得关注的是,披露内控缺陷的485家上市公司中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在报告中披露了具体的缺陷内容,仅426家上市公司对具体信息进行了披露,其中未进行具体缺陷内容披露的公司达59家,占比12.16%。在公司披露的3583项内部控制缺陷中,有2429项没有具体的缺陷内容,占比67.79%。
2.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监管标准不一致
首先,截止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在形式上尚未统一,沪深两市各自为政:其中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以公告编制软件的格式报送,而深交所上市公司仍旧沿用了2014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格式来披露其内部控制报告,这种监管标准的不一致直接导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报告格式和和报告内容的混乱。其次,虽然有关部门发布了最新的内部控制披露标准,但有部分上市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依然我行我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整体信息披露的混乱。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格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主要原因在于可参考的法规制度具有选择性,事务所可能参考不同法规出具不同报告,如根据审计指引出具审计报告,根据鉴证业务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
尽管2015年度有94.58%的沪深上市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但对信息使用者而言可取的有价值的信息较少。首先,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现状,相对于美国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比例高达30%,我国仅18%的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这种避实就虚、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在某种程度上影射出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存在造假的可能性,间接说明其披露的相关信息可信度有限。其次,从18%的已经披露内控缺陷的上市公司相关报告来看,其相关信息披露也不够完整。显而易见的就是,仅有4.3%的公司披露了重大或重要缺陷,而且基本上没有说明造成重大及重要缺陷的原因,也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交代。大多数公司认为自身存在一般缺陷且内部控制目标可以实现,相关信息的失真和缺失造成报告可使用价值明显降低。最后,从收集到的相关资料来看,有些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有些报告里面虽然承认自己内控有某些缺陷,但后面提到的整改措施却言不达意,不能客观反映缺陷的严重程度。
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政府方面的原因
第一,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尽管我国相继出台并颁布了相关的规范,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等在内控信息披露中的义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关规范并没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涵盖范围以及详细程度做出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具有主观性。出于信号传递理论,虽然有些公司对内部控制的信息进行了披露,但不涉及到公司的实质内容,真正有价值的信息很有限。各公司的披露形式千差万别也容易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导致投资者的决策失误出现利益损失。
第二,监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够。虽然2008年开始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入强制化阶段,要求上市公司发布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前必须聘请会计事务所等中介进行相应的审核并出具鉴定报告,但对不发布内控报告的公司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这种疏漏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部分企业心存侥幸,不好的干脆不报。此外,由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缺乏明确规定,也使得注册会计师无法根据统一标准来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为了规避相关审计风险,他们很可能会选择内部控制相对较好上市公司发布形式化的审计意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弱了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作用。
(2)上市公司内部的原因
第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披露意识薄弱。由于我国在2008年才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起步相对较晚,部分公司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未完全树立起信息披露的意识。受信号传递理论的影响,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虽然部分公司将内部控制作为战略重点,但仍未构建起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即使构建成功但有效运行也受到质疑。可见,内部控制并没有真正起到作用,其信息披露也自然流于形式,部分上市公司也就选择不披露或披露形式化的内部控制信息。
第二,内部审计职责未建立。尽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建立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但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意识淡薄,并没有真正重视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审计职责规划没有建立。即使部分上市公司出于成本效益的原则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其独立性容易受到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基本处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其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作用也没有真正发挥,上市公司就缺乏动力去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就更有可能回避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即使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也可能是重形式轻实质的无价值信息。
五、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
1. 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1)相关财务状况分析
振兴生化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血液制品,经过前期的不断努力以及近两年新厂区的建成投产、研发进度的加快、血浆站的新建,其全资子公司广东双林的核心竞争力不断加强。据广东双林年采浆量和血浆利用度综合评价,现阶段正处于行业中游。2015年,振兴生化实现营业收入500,269,283.13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营业成本235,433,931.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2.09%;研发投入24,128,106.45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6.42%;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563,037.4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6.6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0,310,540.04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73%。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265,309,163.0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00,456,490.63元。
(2)振兴生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笔者分析了该公司2011年到2015年的内控信息披露资料,大体情况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该公司近五年来,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较齐全,至少形式上各责任主体诸如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对公司内控工作做了相应的披露。
表3 振兴生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
2. 振兴生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客观
虽然早在2006年有关部门就要求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客观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但正如前文所述,振兴生化考虑到信息传递理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为整体有效,然而第三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却并不认可,对其2014年、2015年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种自我感觉良好而公正的第三方并不买账的现实情况,足以说明该公司公开发布的内部信息评价报告其结论很难令人信服。由此也可以看出该公司没有真正重视自身的内部控制,或者至少说明了该公司高层重视程度离监管层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2)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不到位
尽管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就振兴生化2014年的财务报告指出了其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让人吃惊的是,笔者查看其201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致同事务所提到的2014年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却只字未提。致同会计事务所再次指出其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这个重大内控缺陷。由此可见,振兴生化未积极整改内部控制缺陷,使得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落入形式化。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重形式轻实质
振兴生化的披露要点集中在公司积极开展了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取得很大进展,有效的控制了公司各项经营风险。但该公司的自我评价报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存在较大的瑕疵,最明显的莫过于对内控五大要素的评价和披露都不完整,这说明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存在形式主义,重点不突出。同时,2014年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被致同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原因是公司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无法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振兴生化公司管理层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但未积极进行整改,使得信息披露流于形式。
3. 振兴生化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振兴生化上市公司内部原因分析
该公司2012年才单独在财务报告中设立“内部控制”章节,说明其内控披露意识较为淡薄,指导思想的不重视直接导致其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重形式轻实质。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和成本收益原则,对于振兴生化来说,披露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一方面需要很大的成本,另一方面真实内控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影响企业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导致公司股价下降。所以出现振兴生化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结论不客观的现象。另外,振兴生化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欠佳,不能真正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督功能,导致内部控制自身评估报告与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意见出现差异。
(2)振兴生化外部政府方面的原因分析
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善等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不够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未做出明确要求导致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披露报告没有抓住披露重点,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不存在明确的参考和评价标准,使得振兴生化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选择上更具有主观性和随意性,由此导致振兴生化的自我评价报告在格式和内容上都有很大问题。
通过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缺陷不整改的事实,可以发现,外部部门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但我国外部部门只是督促上市公司进行披露,在整改方面放松了要求,这才导致上市公司的屡教不改。同时,2011-2013年事务所并没有提出振兴生化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也说明外部审计机构在历年审计中存在失职,其内部控制缺陷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年累月的结果。
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1. 针对政府层面的建议
(1)健全内部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如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没有对内部控制的评价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评价主体的模糊可能导致内部控制较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者互相推诿责任,因此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明确评价主体势在必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法律法规,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在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基础上建立一套内涵和外延统一、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评价体系,使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章可循,也为外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质量提供标准[16]。
(2)加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良好发展要重视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这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提出了新要求,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举措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改革,如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提升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对披露虚假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负责人予以处罚,使管理者从法律层面上认识到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来进行自我约束[17]。监管部门需重点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好坏、格式是否规范和涉及范围是否全面等,需禁止公司以内部控制要素、具体内部控制程序等信息来代替真正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的行为,应该严惩不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的公司,真正把披露要求落到实处,凸显企业财务信息的高质量。监管部门还要根据国外的经验增加相应的惩罚机制,对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执行内部控制的企业给予相应惩罚。同时,还需加强注册会计师在外部监督中的作用,从独立客观的角度为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专业建议,监管部门也需要完善自身建设来推动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2. 针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1)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
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最佳方式就是完善公司的治理机制[18]。首先,公司要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公司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会推动企业进行内控信息披露,向市场传递良好信号来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其次,上市公司需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的第三方机构,能够有效监督企业完善公司的管理运营,从而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良好运营,使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19]。最后,上市公司还需要优化股权结构,避免一股独大现象的出现,保证公司中小股东能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来督促企业改善治理情况,发挥其在公司执行监督中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的内部运营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可见,上市公司对内部治理体系的完善有助于规范公司的运作,强化企业的管理,促进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满足外部使用者的需要,提高公司的透明度。
(2)明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职责
由于信息不对称,我国虽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做出了强制性要求,但离外部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还有巨大的差距。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各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部门严格督促公司按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来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对其内容与格式进行审批,保证真实全面有价值的信息传递给信息使用者。同时,当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时,内部审计需要督促管理者进行整改来保证公司整体的有效运行。此外,还需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保证其不受公司高层的影响来谨慎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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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亮;校对:余华)
Discussion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Internal Control of Listed Companies in China
LIU Ju-lin1ZHAO Mei-hui2
(1.Hu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ChangshaHunan410205;2.HunanUniversityofCommerce,ChangshaHunan410205)
The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disclosure of foreign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However, due to the existence of principal-agent and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the lack of uniform regulatory standards for the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cks substantive content.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disclosure of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increase the supervision of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For the listed companies, they must constantly improve their own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clear the internal audit responsibil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listed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10.16546/j.cnki.cn43-1510/f.2017.04.008
2017-04-0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产权保护导向的财务报表列报变革与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13BGL050)
刘桔林(1971- ),男,湖南祁东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务理论与实务
F275
A
2095-1361(2017)04-005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