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引领贫困户抱团致富
2017-09-15朱建平
■ 文 / 朱建平
“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引领贫困户抱团致富
■ 文 / 朱建平
近年来,云南省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简称“普联会”),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吸纳贫困户(指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农户,下同)加入、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走出了一条参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助农增收、推进全市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创新之路,力争成为带动贫困户实现脱贫的重要载体、实现精准扶贫的生力军。联合会固守“三农”阵地,靠不断探索创新的作为,赢得了广大农民合作社的信赖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2012年成为“云南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会员单位,被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评为“优秀会员单位”;2014年,成为“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单位,被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评为“农产品电子商务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引进并运用“商务部农产品生产溯源平台”;2016年,被民政部评为全省唯一一家市级“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农业部评为全省唯一一家“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几年来,普联会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基本情况
普联会坚持把规范和壮大农民合作社作为推动产业扶贫、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以“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的方式引领群众抱团致富,增强贫困户自主脱贫能力。截至2017年4月30日,全市共有农民合作社5327家(其中种植业2091家、养殖业1737家、综合服务业1499家),合作联社2家,基本实现了“镇村发展无空白、主导产业全覆盖”,吸纳成员88447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36941户,占建档贫困户的33.7%,共92353人),促进了农业特色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辐射带动1.5万户贫困农民脱贫致富。通过规范引导,创建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36家(国家级9家、省级27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3家,县级规范化合作社120家。目前,全市已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民合作社3家,获得“中国名牌”的农民合作社1家,85家农民合作社生产的36个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53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15个产品获得有机食品认证。
二、主要做法
1.建立组织体系。普联会按行政区域设置组织,从市到县(区)到乡(镇)到村,分级设立,市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市农民合作社联合会,10个县(区)设立分会(分支机构),103个乡(镇)设立农民合作社辅导工作站,368个贫困村设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从普联会到合作社,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服务,坚持三个结合,即“具体服务与政策指导相结合,自律与维权相结合,规范与发展相结合”;体现四项职能,即“服务会员和农民、自律、维权、连接农民与政府”,建立全市农民合作社指导、培训和服务常设工作机构,即秘书处,秘书处内设项目咨询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市场营销中心、产业发展中心、会员发展中心、财务服务中心、农资配送中心、包装设计中心、法律咨询中心和指导管理中心等10个中心,承担普联会日常工作。各级组织依照统一的章程运行,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
市、县(区)两级秘书处的日常运行主要结合农业部门对当前农业农村的布署开展农民合作社工作。
乡(镇)辅导站是农民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机构,原则上不单独注册建立“辅导站”。由当地具有号召力的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兼任站长,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工作。
贫困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当地具有号召力的村干部、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兼任总理事长,村支书兼任监事长,形成“支部+”的运营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实行基地统一模式、经营统一计划、市场统一开拓、资金统一协调、投入品统一采购、包装统一版面、产品统一销售、技术统一指导、农机统一管理和使用等九统一。
2.完善运作模式。2010年10月15日,普洱市率先在云南省成立了首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承担起了农民合作社的统领和带动职能。普联会是政府与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调农民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服务全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其使命。但随着时代变迁,会员对普联会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融资、投资、培训、维权……对普联会来说,没有经济实力,就谈不上服务能力。所以普联会在建立发展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同时,推进农民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与联合,把开发经济实体作为工作的重点,以股份制形式成立普联社,让每位普联会会员都能参与。有了实体后,经营收益用于普联会集体事业的发展,普联会将事业做大的底气就更足了。2012年10月24日,又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普洱市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普联社”),填补了联合会日常运作中的很多不足,在维持目前良性发展势头的同时,努力开拓新的增长点,完善联合会自助机构系统。普联社以联合会为依托,将各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紧密联结起来,组建一个可以经营创收的联合社,探索实践“以商养会,以会促商”的发展道路。
云南省普洱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秘书处全体人员
“以商养会”是指普联会通过普联社的商业投资和经营、资源整合等商务运作实现盈利,以满足普联会的日常支出,甚至有所盈余。普联社参与市场实现收益,这样自身才具备造血功能,新鲜血液的输入才能够让普联会服务农民合作社更具活力。普联会将会员农民合作社的资源、力量、资金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在发展过程中吸纳各种资源、人才,拓展人脉,信息共享,在整合资源的过程中带来商机和利益,这也就实现了“以会促商”。
在“以商养会,以会促商”模式的推动下,普联社立足市场经济,为会员农民合作社提供政策、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并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培训、融资、咨询等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展销会、交易会,加强对外经济联系,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发展,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例如,上海福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洱市泉源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共同出资,组建普洱市福生农产品市场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营销公司”),市场营销公司是普联会“以商养会”的积极尝试,目前该公司已注册成立,主营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农产品,通过设立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农产品常年展销窗口,打通普洱名特优产品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营销渠道,建设北京、上海和广州普洱市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名特优产品网上商城,扩大普洱名特优产品在北京、上海及广州市场的销售,成为开拓北上广市场的操作平台。未来,市场营销公司将在上海福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普联会(社)的组织策划下,通过优质项目的推动取得更加优异的成绩,真正为普联会建设发展提供经济支持,为各类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平台。
与此同时,普联会基于这种以社会组织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经济,通过多种模式,特别是资本运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各类农民合作社,也顺利实现了普联会功能的升级。
3.抓示范树典型。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破解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普联会把示范引领农民合作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普联会采取广泛调研、重点培育、逐步推开的思路,在走访全市各类农民合作社的基础上,围绕全市的优势和特色产业,确立在同行业中相对基础较好、实力较强、影响较大的农民合作社作为组织体系里的一员。并且,由于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将会影响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合作社快速成长,如今各县(区)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会长带领的农民合作社,大部分是县级以上示范社,其中有7家是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例如,普联会会长所带领的普洱市思茅区泉源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有30户,商标为“泉源”的茶城特产——绿壳鸡蛋赢得了极好的口碑,合作社先后获得了“中国绿壳蛋鸡养殖示范基地”“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荣誉称号。
4.规范农民合作社。规范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只有抓好规范,合作社才能真正发挥其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作用,才能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合作社在实现其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目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规范运行。
(1)健全规章制度。首要任务是制定并完善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承担有带领贫困户脱贫致富任务的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要明确法律规定的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章程》除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以及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外,要特别强调合作社与普通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贫困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列出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制度、分配比例等。
同时,要在《章程》这个总纲下建立健全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规办社、照《章程》办事。
(2)依法登记注册及变更。新成立或者吸纳贫困户加入的股份制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好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其吸纳的贫困户首先经过县级扶贫部门的审核,确认其吸纳的成员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后,再去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原有的合作社因吸纳贫困户而需要变更的,程序与新成立的合作社一致。
成员人数、业务范围、成员总出资额等事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要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3)明确产权关系。明确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及贫困户之间的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的公积金、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财产等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应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4)做好收益分配。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合作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依法公平合理地进行盈余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既要考虑贫困户的收益问题,也要考虑普通成员的利益,同时还要兼顾合作社的积累和发展。为合作社贫困户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合作社成员,合作社应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5)建立退出机制。在合作社的带动下,已经实现脱贫的贫困户,经合作社与贫困户确认后报告给其所在村委会,由村委会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将其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名单中移除,合作社可以再吸纳其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入。
普联会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无论是基层组织的发展、业务指导还是助农增收,均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力推动了全市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几年来,普联会的多项工作经验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肯定,2013年到2015年连续三年获民政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支持,推动着普联会的服务能力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系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