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助力产业扶贫大有可为
2017-09-15本刊评论员
■ 文/本刊评论员 吴 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合作社助力产业扶贫大有可为
■ 文/本刊评论员 吴 彬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讲师
2017年7月上旬,笔者带领学生第三次前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开展暑期支教活动,关于支教先按下不表,在此想谈一些在支教期间对于贫困地区产业扶贫的所见所想。首先,相比前两年来的时候,从镇上到支教村寨不足5公里的小路旁明显增加了很多粉刷一新的扶贫标语,由于职业习惯,笔者关心的是有没有带“产业”字眼的标语,果然有,比如“创新扶贫机制,助推产业发展”“精准扶贫到户到人,发展产业齐心脱贫”等。其次,支教间隙,笔者喜欢在村寨四处闲逛,发现不少人家的大门上多了一张“增收脱贫计划任务卡”,标注了增收方式,观察下来主要是农业和劳动力转移(外出务工),农业方式又主要包括种植业(主要是水稻和烟草)和养殖业(主要是猪牛羊)。
比较遗憾的是,一方面,这个村寨目前仍然拿不出比较像样的特色产业。以烟草为例,2015年笔者第一次来时几乎没看到种植烟草的,但2016年第二次来时,经过政府推广,许多稻田改作了烟草田,而且村里筑起了很多烤烟房,但奇怪的是到了今年发现很多原本改成了烟草田的稻田又恢复了水稻种植。询问之后了解到,原来这边气候条件比较特殊,一年雨一年旱,种烟草的各个环节限制条件较多,收入不稳定,放弃的人很多,村里集中建造的连片烤房甚至还没投入使用就荒弃了。大多数村民都选择了外出务工这条路,而留守的老人也没精力和能力开展县里发起的“生产脱贫工程”。另一方面,这个村寨以及周边几个村寨很少能看见合作社的身影。
作为新时期脱贫攻坚的主要模式,产业扶贫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2016年农业部等中央部委还联合印发了《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对推动产业扶贫工作进行了系统指导。《意见》强调,促进产业发展,离不开龙头带动,因此要大力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主要是培育壮大贫困地区的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笔者之前发表在《中国农民合作社》的《产业扶贫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一文(2016年第7期)中也提到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大致有三种路径,分别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企业+农户”。在此,必须清醒地看到,绝大多数的产业扶贫项目从上到下、声势浩大,但真正落到村庄和对接贫困农户时很有可能会遇到水土不服,以至于昙花一现,不了了之。因此,为了畅通产业扶贫的“最后一百米”,以合作社为中心的新型经营主体必然大有可为。比如,因为习总书记七年前的一次考察而名声大噪的湘西州花垣县十八洞村,为了贯彻总书记的“精准扶贫”指示,通过引入帮扶企业,已经先后组建起猕猴桃、苗绣、湘西黄牛等专业合作社,有效解决了不同类型贫困户的产业发展问题。
当然,合作社助力扶贫也存在不少现实困境,其一就是能不能找到精准的特色产业,这是发展合作社的前提。选定产业必须因地制宜,而且务必要细致,毕竟每个贫困县,每个镇甚至每个村的资源禀赋条件都是有一定差异的。比如,笔者支教的这个村寨就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缺水多石,发展特色水果(如李子、桃子)会更合适。其二,合作社要有效促进产业发展,关键还在带头人。目前,贫困村空心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不仅缺职业农民,更缺(有公心的)产业带头人,这是主要瓶颈。其三,还需要特别注意,在不少情况下与合作社带头人高度重合的村干部,他们作为各种产业扶贫政策的中继者(中间人),不乏寻租现象。可见,产业扶贫要真正做到精准、落地,贫困农户要实现有效组织化,真正畅通产业“最后一百米”仍然任重道远。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连片特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及其益贫效应研究”(17YJC79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