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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合作社的成员关系

2017-09-15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7年9期
关键词:控制者生产者使用者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谈谈合作社的成员关系

■ 文/本刊特约评论员 徐旭初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基础是成员。在实践中,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生产者成员与投资者成员、大股东成员与小股东成员几方面。

先说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现实中,我国存在相当多无须成员入股的合作社,即协会型合作社;更准确地说,有几个股东成员,其余都是非股东成员。可以肯定的是,股东成员可能不是惠顾者或顾客,但他一定具有所有者和控制者的身份;而非股东成员大多只是使用者或惠顾者,他们或入不了股,或不想入,而且也未必能拿到二次返利;他们看重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只是(或只能)将自己与合作社(与股东成员)的关系看作比较稳定的长期销售契约。不过,要强调的是,合作社成员资格并不必然地只属于惠顾者、所有者和控制者几种角色合一的使用者;而且,对小农户而言,在农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通过获得合作社最基本的成员资格(使用者或顾客),而获得市场进入和价格改进的利益,哪怕放弃所有权、控制权甚至惠顾权,都属帕累托改进。

再说生产者成员与投资者成员。投资者成员是那些以追求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并非从事农产品生产的非生产者成员,包括农业企业、供销社、农技部门、村基层组织或运销大户等。他们或是为了稳定购销关系,降低市场风险,或是为了寻求在新形势下改革发展新途径,或是为了富裕当地农民,壮大集体经济,积极扮演合作社企业家(或准合作社企业家)的角色,在合作社创建和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由于生产者成员资金能力较弱,无法有效解决合作社市场运营中的融资问题,必须求助于外部投资者。一般说来,投资者成员在合作社中具有所有者和控制者的身份,有时也承担惠顾者的角色,但未必是合作社的使用者。投资者成员的存在实际上反映了如何建构适应合作社市场运营的资金平台的问题,不仅直接改变了合作社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布,而且深刻影响了合作社的性质。

还有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现实中,成员均等持股的情况并不多见,常见的却是差异很大的持股比例。为什么会有大股东成员?原因很简单,他们通常是合作社的创建者、大型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具有经验和网络的市场营销者。他们的资源和秉赋不仅体现在资产和资本上,更是体现在承受风险的能力和多年积累的经验、网络上,而且,许多人都不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即便以前从事过)。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最初就是大股东主导的交易联合,后来逐渐演变为产权合作。在产权合作中,依然是大股东主导吗?不一定,关键要看谁的资源(产品、知识、能力)更为合作社所急需,谁更合用。如果销售仍然重要,那么,小股东成员(生产者成员)也难以改变自身的弱势博弈地位。如果稳定供货来源重要了,大股东成员(特别是专事加工、销售、仓储、技术等非田间生产性活动的)的资产专用性的负面约束就反映出来了,则需重新构建组织合约,以让利于生产者成员。

就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实践而言,非股东成员、生产者成员与小股东往往是内部博弈均衡中的弱势主体,通常处于附属地位,更很少出现被他们所主导的情况。这也是现实中合作社发展颇受非议的重要原因。然而,必须看到,在农产品供过于求的市场格局没有本质性变化、纯农户规模和收入没有实质性提高和农户分化没有明显缓解的情况下,股东成员与非股东成员、生产者成员与投资者成员、大股东成员与小股东成员在合作社中不对称的权益关系将难以显著改变。这就是现实。

〔本文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373063)与农村改革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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