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研究
2017-09-15王挺杨吴莹
王挺 杨吴莹
(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浙江绍兴312000)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研究
王挺 杨吴莹
(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浙江绍兴312000)
环境违法成本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体系,相关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根据近年来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为例,分析了环境污染损害的特点,探讨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评估的范围和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体系的对策建议。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评估;制度体系
引言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事件的频频发生,科学应对和处置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发生突发环境事件330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部级直接调度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就有82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环境纠纷不断,迫切需要建立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使因环境污染而受损的利益得到保障。
1 环境污染损害特点
1.1 损害对象群发性
环境污染的损害对象有时是具体的个体,但更多的时候是群发性的,即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1]。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赔偿案件来看,损害赔偿的大多是社会影响大,对周边的农作物造成大面积减产,以及众多居民健康受损。
1.2 存在着违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的前提应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环境污染实行的是侵权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应以构成违法行为为必要条件,换言之,合法排污者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从法院的判决案例来看,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多是环境违法行为。
1.3 损害后果延续性
多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会在损害时或在侵权行为发生不久后便显现出来。但是环境污染损害的后果只有少部分较快显现,大多数尤其是损害人身健康的后果常常在较长潜伏期后才显现出来。
2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评估
让违法者承担环境损害的全部成本,前提是要明确损害评估范围,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
2.1 评估范围
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损害(按照市场价统计)、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通常包括应急监测费、人员安置费、现场清理费、污染控制费和现场抢救费等)、调查评估费(污染现场预调查、地质勘查监测、风险评估、损害评估费等)、污染修复费(制定修复方案,监测费用,以及其他跟环境污染损害修复治理相关产生的费用)、事故影响损失,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各种损害。
2.2 评估方法
根据不同的环境污染损害特征,选择合适的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具体来说见表1:
表1 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实践应用框架体系[2]
3 完善环境污染赔偿对策
环境评估与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是制约我国环境污染赔偿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赔偿制度体系至关重要。
3.1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我国采取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以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制度和追责制度等手段。此外,为完善环境损害赔偿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界定责任规则,以行政主导为主、其他部门联动为辅的多部门联动的赔偿机制;进一步界定有关损害赔偿评估、赔偿方面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惩罚规则。
3.2 完善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1)强化政府维护公共环境资源的职责,构建以“政府干预、行政主导”为基本原则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主导体系,排放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2)坚持环境污染损害精确化、货币化,不断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体系,制定科学评估计划,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以及损害赔偿之后的恢复计划等,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做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常态化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做好生态环境损害的源头与过程的常态化管理,做好基础工作。
[1]米岚,王晓川.关于完善环境污染赔偿法律救济的思考[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25-27
[2]赵卉卉,张永波,王明旭.[J]中国环境损害评估方法研究综述[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5(7):27-30
王挺杨(1989.9-),男,硕士,汉族,浙江绍兴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及监理工作。
吴莹(1982.7-),女,本科,汉族,浙江绍兴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理、环境风险评估、污染损害评估及环保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