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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浅析

2017-09-14李北楠王棋余金林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5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物权

李北楠 王棋 余金林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络日益普及,是人们活动的重要平台。但凡事皆有利弊,其有关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案件焦点集中于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我国法律对其的研究和保护却较为滞后,甚至连定义、属性等基本问题都莫衷一是,对案件处理和如何保护更是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其根本属性进行界定,对解决以上问题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性质 物权

作者简介:李北楠,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王棋,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余金林,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99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物的概念及其联系

在当今的世界,时代的步伐逐渐向网络化、信息化迈进,互联网络作为新媒体的代表逐渐盛行,是帮助人们放松交流,创造巨大市场价值的重要工具和场所,但是与之而来的弊端也层出不穷,而案件核心的争论多半在于网络特定环境催化产生的特定产物——网络虚拟财产,究其原因,大致是由于专家学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等基本问题都各执己见,因此笔者认为讨论如何加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前提是要对它的根本属性进行界定。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虚拟财产基本属性的问题颇有争议,有关它的学说大体分为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等,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物,应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相关规定。当然,要探究其物权属性,首先要明确其含义。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些列信息类产品。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虚拟财产的定义和范围,尚没有形成统一定论,较为被大众接受的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的网络本体、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货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电子(数字)信息以及各类游戏装备道具等。从狭义上来看,虚拟财产也被称为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指网民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里积累的“货币”、“装备”、“道具”等“财产”。而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实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但随着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而呈扩大趋势。

网络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物,就在于其是否符合物的条件,从虚拟财产的概念看,其具有虚拟性,价值性,支配性等性质,而这些性质与物的特征极为符合。下面就从以上性质论述虚拟财产是民法上的物。

二、虚拟财产与“物”的特征比较

(一)虚拟性

网络财产有其不可磨灭的虚拟性,这在于它本质上是一组电磁记录,其存在只能依托于网络。因此,有观点认为它不具有客观实在性,不符合物一般为有体物的特征,但首先我们能看到的是,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在不断进行扩大解释,甚至在《法国民法典》还提出了一个“无体物”的概念,在此条规定中电力、频道等无体物也被算作物权法里的物。所谓无体物是指,除有体物的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对股票、票据等的权利,都可以称为无形财产。而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是在有体物之外的权利和利益,故而将其视为无体物有一定意义。不光是在外国法律中有无体物的定义,我国《物权法》第二条中也提到“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从这条看我国的物权法规定的物也包括无形财产,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法客体中无形财产的一种,其合理性在于其符合了物权法物的条件。其次,在我国的台湾地区,针对这一方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是一种个人的动产,应该被视作“物”。而电磁记录在磁盘上占有一定空间,在虚拟环境中则很多表现为背包里的武器,文件的中转存储等,其表现形式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触及,但不可否认以一种特殊形态的空间占用存在于网络之中,无论是物理的磁盘空间还是和现实相似的表现形式,都与现实的物有一定共性联系。再次,虚拟空间并不是世外桃源,现实社会中的关系在虚拟世界也有所反应,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逐渐蔓延到现实空间,具有一定现实性。比如轰动一时的投资银行案。此案实际上就是一个网名为Cally的玩家在网络上开设了一个虚拟银行,其安全保管和储蓄的对象是他人在网络游戏中的财产,如金钱和装备等,因为Cally给出的利率很高,甚至高于现实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所以许多人自作聪明,除了把游戏中的财物进行储蓄,更是将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财产都兑换成为该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以此来牟取比现实生活中更多的回报。但后来cally卷钱而逃,其他玩家的钱就这么消失在网络中。 如果虚拟财产虚拟性没有与现实性结合,那这些玩家的财产就得不到保障了。

(二)价值性

价值性虚拟财产都是由网络运行商还有玩家花费劳动,金钱,时间,精力等获得的,是其劳动价值的体现,具有可供人们使用的价值,除了在游戏里可以交易流通,有的虚拟财产还与现实金钱挂钩,更尤其交换价值和经济用途,具有法律意义上物的特性。除此之外,虚拟财产的取得和现实财产一样,都会使人产生成就感,就一些游戏玩家而言,有时虚拟财产的赠与,享有,可能给人带来友情,爱情,名誉等情感或尊严的收获,给人带来愉悦和乐趣,产生精神方面的价值,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符合物满足人们社会需要的要求。江西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中,玩家邓斌在《传奇》游戏中通过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另一位网游玩家购买了一件游戏装备,屠龙刀,并向其支付950个传奇元宝(价值人民币987元)后盛大怀疑该装备为赃物遂收缴,邓斌多次咨询返还无果,将其告上法庭。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网络虚拟财产通过支付现实货币购买,具有交换价值,而虚拟财产的无故丢失,使所有者精神需要得不到滿足,从中体现了作为物的价值性。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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