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7-09-13刘红学
刘红学
摘 要:我国网络借贷经过近年来的整治,行业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规范,但是还存在这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问题,第三方存管的质量问题,平台信息披露问题以及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引领行业发展的担当问题。以上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减少行业风险的发生,能够实现我国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银行存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0.009
这些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终端的普遍使用迎来的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网络借贷也迎来的发展的春天。由于社会上巨大的资金供需的存在,移动终端在效率上能过够实现这二者的有效对接,也就是说,能够将原来的规模庞大的地下金融部分的转移到网上。这种借贷的高利率的显性化又吸引了原来不曾关注这个市场的庞大客户群体,使得网络借贷迎来了行业的野蛮增长。
此种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初次出现使得其发展缺少监管,产生了诸多的问题。据来自于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我国截至2017年5月累计平台数量5896家,正常运营2300家左右,问题平台3629家,其中2011年10家(跑路5家)、2012年6家(跑路4家)、2013年74家(跑路6家)、2014年277家(跑路122家)、2015年1207家(跑路560家)、2016年1845家(跑路420家)、2017年332家(跑路22家)。
通过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到,2015年12月8日以E租宝-这个排名行业靠前的网络借贷平台为标志的问题平台的出现将我国网络借贷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为了治理网络借贷行业的乱象,国务院开始了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工作。
经过近一年来的整治,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网络借贷的合规性也越来越强,跑路的平台占比也在逐渐地减少。但是,我國网络借贷治理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主要责任者的责任问题
传统借贷最大的问题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只能缩小,不能消除。网络借贷又增加了一个中间方,构成了借方、中间方、贷款方三方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增加的中间方是对双方信息最了解的一方,却又不像银行一样分别与双方形成合约关系。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借贷时空上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这就容易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责任者利用借贷双方彼此难以知晓的信息不对称开展自融或者虚构借贷者,其信息的扩散范围又极其有限。在这一过程中,平台也存在着平台主要责任者和一般平台人员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致平台基层乃至部分中曾被骗的新闻也不时见于报端。网络借贷平台的主要责任人是信息的优势一方,也是容易出问题的一方,银行存管可以解决平台主要责任人大面积跑路的问题,却无法解决这种虚增借款方和资金数量的问题。
所以,从道德和法律层面的角度,通过问题平台责任人黑名单制度和强化法律制裁的措施,既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又以强而有力的法律制裁作为后盾,造成舆论和法律的双压力,加大平台主要责任人犯罪的成本。这样强大的威慑和制裁可以有效降低产生于“道德风险”下的平台虚假借贷和跑路问题。
2 银行存管问题
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便第三方资金存管的落实。
无可厚非的是第三方资金存管肯定可以对平台跑路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是否因该将第三方资金存管一定要限制于商业银行,则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存在一定的存贷业务的竞争,无疑这些年来网络借贷的兴起是商业银行存款搬家的一个主要原因。商业银行以安全为由对网路借贷支付进行限额可以视为一种报复性的行为,部分学者对此持反对态度。
其实试行第三方存管主要目的是实现资金和管理方的脱离,形成会计和出纳式的相互制约关系。既然网络借贷和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银行不积极、不主动甚至以各种方式进行刁难,自然就不奇怪了,所以在最后期限到来之前,开展第三方存管的银行数量不多,存管平台数量有限,有些被迫退出就不奇怪了。
同时也可以看到,大部分平台在实现第三方存管之后客户体验方面的恶化—提现、到账甚至有些充值都出现迟迟难以到账。责任方面平台和存管银行之间的责任不清,其实在商业银行存管成为必要条件之下,部分好不容易找到银行的平台又哪敢抱怨的,这种责任不清或许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综上所述,实际上只要满足第三方存管要求、实现资金安全、资金管理与存放的有效分离,是不是商业银行却也无所谓了。这样可以促进资金存管市场的有效竞争,倒逼商业银行降低存管费用、改善存管服务,实现全社会的多赢。
3 平台信息提供问题
互联网信息平台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目前来看,平台提供的信息在各个平台是不一样的。这里面需要有一个信息规范的问题,即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哪些信息不公开。当然在出现违约的条件下,在信息公开的方面是否应该采取进一步公开的措施。
这里面如何在项目信息的公开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之间追求平衡。信息项目的披露不充分,也就是信息披露不足时会导致投资者无法通过项目信息进行项目的识别,使得平台承担相应的识别责任,即人们无法通过项目进行识别的时候,人们就会简单得进行平台识别,哪些平台违约,哪些平台没有违约,使得项目的风险转化为平台的风险。
如果此项问题解决不了就会导致风险的积聚,甚至系统性危机的发生。有效实现平台风险和项目风险的分离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客户通过项目的识别,判断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以市场的方式化解和分散项目风险。
4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问题endprint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该项意见,2015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被民政部准予成立,并于2016年3月25日在上海召开了成立大会,我国国家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正式成立运行。
但是较为奇怪的是该组织的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之后竟然长时间看不到该协会的会员名单。直到一年之后的2017年3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才在官网公布了会员名单,并且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自身经营互动进行宣传。
那么这些会员为什么要承担每年数额昂贵的会费,其中最高每年100的会费,实际上就是想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强大背景为自己进行宣传,毕竟在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鱼龙混杂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给投资者一种可显示性的安全感。那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什么不公布会员名单呢?因为他们知道会员的动机,同时对会员经营状况的识别需要时间,所以才姗姗来迟的于近一年之后才公布会员的名单。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广泛宣传,扩大自身的影响,以使自己与一些山寨版的易混淆协会相区别,同时作为国家级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严格会员准入,并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树立行业经营的典范。在严格规范的条件之下,扩大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含金量,可以让会员单位实事求是的宣传自己是中国官方背景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员,这样既可以扩大协会的影响,也可以引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问题的核心在于协会会员的经营规范上,这一点自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应该有,而且是必须有的,而不是畏手畏脚的不要宣传。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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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声明[EB/OL].http://www.nifa.org.cn/nifa/2955675/2955763/2962654/index.html,2017-03-18/2017-06-0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