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子恢农业思想的历史价值
2017-09-13柏来任
柏来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子恢担任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领导全国农村积极开展农业合作化工作,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农业思想。这一思想推动了新中国农业的发展,丰富了毛泽东思想,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后农业的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关键词】邓子恢;农业思想;历史价值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8-0008-02
邓子恢(1896—1972),福建龙岩人,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农业工作的卓越领导人,闽西革命根据地和苏区的主要创建者和卓越的领导人之一。新中国成立后,邓子恢作为中南局书记被调入京,并被毛泽东亲点为农村“统帅”,统领中央农村工作部,具体任务是:在10年至15年或更长时间内完成农业社会化,配合国家工业化,实现农业集体化,即把农民组织起来,经过互助合作,过渡到集体农庄。[1](P.449)在此后的10年里,邓子恢深入农村,倾听农民心声,在积极改造农业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顺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实事求是的理论政策,形成了务实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思想,这一思想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一、推动了新中国农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邓子恢作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统帅”,他的正确主张对农业运动起到了正面指导作用,推动了当时农业的发展。1956年,在邓子恢的直接领导下,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宣告完成,农村正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1957年,“一五”计划中农业目标超额完成。(以“一五”计划为例,粮食产量和农、林、牧、副、渔业增长数据,见表一[2]和表二[3])
在这期间,农民群众的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以平均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农民消费水平由1952年的62元提高至1957年的79元。[4](P.387)1958年以后,农业发展陷入急躁化,加之自然灾害的影响,农业产值连年下降,其中虽有政策调整,但未能在短期内阻止农业下滑的趋势。但“一五”期间农业的骄人成绩,足以证明邓子恢在这方面所作的艰辛努力与辛勤付出。正如薄一波同志所述:“如果当时采纳了邓子恢同志的意见,合作化的前进步伐不搞得那样急促···成就也可能会更加伟大。”[5](P.402)
二、丰富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是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农业方面,鄧子恢为其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邓子恢的农业思想为毛泽东作出科学判断提供依据。建国以来,我国农业发展总体布局、指导原则、方针政策,主要是由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制定,制定的依据之一就是各领域重要领导人或专家的正确观点和主张。邓子恢的农业思想是毛泽东做出农业决策一个重要来源,例如,邓子恢提出农业发展是工业化的前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必须大力发展农业,才能满足工业需求,满足农民利益,巩固工农联盟。毛泽东在认真研究邓子恢的观点后,对农业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清晰认识,1959年毛泽东集中阐明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指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是一个普遍规律”[6](P.379)。
第二,邓子恢的农业思想补充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发展的论述。邓子恢在贯彻毛泽东制定的理论方针的过程中,结合农村实际,对其进行了重要补充。例如:毛泽东提出发展农业的“八字宪法”(水、肥、土、种、密、保、管、工),邓子恢在二届人大会上对“密”作了更加详细的解释:农作物密集程度要根据具体作物作具体规定,过密导致农作物养料不够和光合作用不够,从而影响产量;过疏则浪费土地,所以疏密程度不能死记硬背,要根据经验科学断定。邓子恢对“八字宪法”的科学阐述,使其更加完善、具体,切合实际,深入民心。
第三,邓子恢的一些农业思想被毛泽东思想直接吸收。中共八大后,“左”的错误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央的决策,导致了农业政策的失误。这一时期,邓子恢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了许多符合农村生产规律的观点,其中一些被毛泽东直接采纳。例如:1961年3月,中央讨论通过了《农村六十条(草案)》,这个草案存在不准确性,邓子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把基础放在大队一级是不可以的。既名为基础,就意味着它是一个经营的实体和居于最底的层次。因此把基础放在生产队最为恰当。毛泽东同意邓子恢的观点,把基本核算单位放在生产队,既有利于基层干部对农业生产的指挥,又有利于群众与干部时时交流。因此,邓子恢的意见被直接写进《农村六十条(草案)》,在农村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邓子恢的农业思想为毛泽东思想提供了科学依据,奠定了实践基础,对毛泽东思想的农业部分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为改革开放后农业的改革积累了经验
邓子恢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思想是对社会主义体制下新农业的积极探索,这一思想虽在当时未受重视,但却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在所有制方面。邓子恢主张农村所有制应采取“主要公有,次要私有”的经济体制,他认为农业改造后,农村社会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已划归集体所有,公有化程度很高,其它生产资料不一定都归集体,也可以归私人所有,让私人有条件搞副业,这样不仅可以贴补农民收入,还可以活跃市场。人民公社化后,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达到高峰,过高的公有化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破坏,邓子恢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并通过各种渠道极力挽回。1961年8月,他在牡丹江考察时对所有制问题进行了科学解释,他认为全民所有制体制下的小私有、小集体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的补充,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在主要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小私有、小集体的存在不会妨碍大局,不会改变方向,反而“这种小自由小私有,是最能调动农民劳动积极性和责任心的”[7](P.594-595)。显然,邓子恢的这些主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得到了证实和运用。endprint
第二,在经营管理方面。邓子恢主张在农业经营管理方面要“灵活”,要寻找最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经营管理方法,在经历了合作化之路的成功与失误后,他选择了集体所有制体制下的生产责任制。他认为生产责任制能够使各生产单位在生产过程中责任明确,能够在经营管理上灵活多变,能够保证生产队、生产组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权、社员有一定的自由,这种制度“是合作社管理上的新体制”,是“合作社的新体制”[8]。尽管这在当时是一个“违规”之举,受到排斥,但他仍然坚定的相信“中国总有一天要实行‘包产到户的”[9](P.505)。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在充分研究邓子恢农业责任制思想,结合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农业发展客观规律后作出农业改革的历史决策,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生产体制,这种体制不是对邓子恢生产“责任制”思想的简单恢复,而是把它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这一步使中国农村经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不得不说改革开放后农业的改革是和邓子恢分不开的,“我们现在的农村改革,是继续着子恢同志的未竟事业”[10](P.7)。
参考文献:
[1]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邓子恢传[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6.
[2]根据中央档案馆.1953—1957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M].北京:中國物价出版社, 19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计划司.中国农村经济统计 大全(1949-1986)[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
[4]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 社,1991.
[5]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M].北京: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
[6]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7]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邓子恢文集[M].北京:人民出 版社,1996.
[8]邓子恢.论农业合作社内部矛盾与民主办社[N].人 民日报,1957-05-07.
[9]邓子恢传编辑委员会.回忆邓子恢[M].北京:人民出 版社,1996.
[10]蒋伯英.邓子恢与中国农村变革[M].福州:福建人 民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秦 超]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