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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发展理念下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和实践创新

2017-09-13吴星泽

会计之友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共享发展

【摘 要】 初次分配是实现共享发展重要的影响因素,不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实现宏观的共享發展便只能是空中楼阁。初次分配领域的微观理论和实践,其关键在劳动的报酬形式和剩余分配的安排。贯彻共享发展理念,其关键是在微观分配中赋予劳动直接参与而不是通过资本化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立足中国国情,改变初次分配宏观与微观研究各行其是的现状,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基于资本雇佣劳动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股东价值分配理论加以改造,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赋予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权利的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改革企业微观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共享发展; 财务分配; 初次分配; 剩余分配

【中图分类号】 F01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7-0008-04

一、共享发展需要初次分配理论和实践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量实现了巨大增长,由1978年的3 650亿元增长到2015年的676 708亿元。生产力极大释放的同时,城乡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现象也日趋严重,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18增长到2003年的0.479之后,一直高位徘徊。这种状况与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相去甚远,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也不相符。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持续增进民生福祉,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明确列入“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共享发展已成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

共享发展,顾名思义,既要发展又要共享。共享是发展的目的,发展是共享的保障,二者不可偏废。共享与发展有机结合,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偏向任何一方,都会带来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探索新的分配模式,到了1992年,在最终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之后,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成为指导我国初次分配的主要原则,但在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事实上形成了资本主导的股东价值分配理论和分配模式,按劳分配被边缘化了,“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成了资本独占剩余[1]。因此,尽管理论创新和分配模式的改变极大地解放了中国的生产力,促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环境恶化等严重问题,同代共享和代际共享都遭受了严重的挑战。要真正落实共享发展理念,需要总结历史,找出原因,针对问题的主要矛盾,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就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看,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显然是共享发展问题的主要矛盾。因此,落实共享发展理念的关键就是在做大蛋糕(发展)的同时,把蛋糕分好(共享)。分蛋糕问题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二次分配甚至于三次分配等,其中初次分配最为重要,因为初次分配奠定了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是国家能否实现共享发展的最关键、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光在再分配政策上打转转,至多只能缓和分配领域里的具体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做到共同富裕[2]。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社会主义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原则,价值(V+M)是由劳动者创造的,应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再对余下的价值产品即国民收入,在集体的个别生产者之间进行分配[3]。然而在改革后,特别是自1990年以来的分配实践中,股东价值论替代了劳动价值论,成为分配的重要依据。改革早期形成的“除本分成制”“净收入分配制”①等具有共享发展特点的特色分配模式日渐式微。在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劳动者只是获得了V的部分,M则由投资者所享有。劳动所得作为成本被扣除,投资者则独享剩余。这一“美式”财务分配模式自1990年开始在我国推行并逐步替代了原先按劳分配的“苏式”财务分配模式。回望历史,我国基尼系数大幅攀升至超过0.4的国际公认收入分配差距警戒线的时间恰在1991—1994年,此后基本保持在接近0.5高位。这很难说是巧合。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然而,按照“美式”财务分配模式建立起来的现行初次分配微观制度是难以实现上述共享目标的。以公司为例,现行初次分配中,各要素报酬的确定依据、形式、份额在不同的框架内决定[4],并且劳动所得确定的依据与社会主义的制度背景十分不相称。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劳动者、人力资本所有者、政府、债权人和股东等。通常,人力资本报酬由人力资本在进入企业时,物质资本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评估或“讨价还价”形成[5],其形式为工资、年薪、股权、期权等;政府凭借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通过对企业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获取其利益;债权人凭借资产使用权的让渡获得利息;股东凭借对企业的所有权占有剩余。至于劳动报酬,则是在企业外部由市场竞争和劳动力的再生产条件决定,劳动者获得的是所谓生存工资。撇开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不谈,各种要素所有者提供的要素共同生产的“蛋糕”,其“分割”的依据和标准各不相同,这样的安排如何保证分配的公平合理性?特别是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报酬权益?事实上,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微观收入分配理论指导,企业等微观主体很难科学合理、公平正义地实现初次分配。企业的分配更多的是在政府(通过法规)和内部人(通过制度)的安排下完成的,在积累和效率等堂皇的理由下,在政府强权、资本强权、劳工谈判能力受限等背景下,初次分配中出现资本侵占劳动、税收侵占劳动等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要素利益的现象就不足为奇[4]。其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初次分配的天平偏向了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提供者、政府等,而占人口比重最大的劳动者获得的利益与其贡献和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这种情况下,共享发展的目标如何实现?改革开放后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的普遍事实,已经证明了在股东价值论指导下的“美式”财务分配模式尽管具有促进“发展”和“造富”的神奇功能,但却难以将社会主义的航船导向“共享”的彼岸。要实现共享发展,初次分配理论尤其是微观财务分配理论必须创新,初次分配微观制度改革势在必行。endprint

二、共享发展的关键是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

初次分配领域的微观理论和实践,其關键在劳动的报酬形式和剩余分配的安排。而要实现共享发展的目标,其关键则在于劳动要素能否直接参与剩余分配。

(一)劳动并非天然地只能获得工资

早期西方经济学大都认为劳动不参与剩余分配,如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生存工资理论”、19世纪中叶的“工资基金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等。但劳动不参与剩余分配自始即受到一些管理学家和经济学家的质疑,早在18世纪,英国数学家也是早期管理学的著名代表巴贝奇就提出了被认为是最早的分享利润计划,即工人可以按照其在生产中所做出的贡献,分到工厂利润的一部分。他认为工人的收入应该由三部分组成:(1)按照工作性质所确定的固定工资;(2)按照生产效率及所做出贡献分得的利润;(3)为提高劳动效率而提出建议所应给予的奖励[6]。巴贝奇之后,又有学者提出了“分享经济”(又称员工持股计划或雇员股份制)的思想。如1958年,经济学家、公司法律师凯尔索与著名哲学家阿德勒合写了《资本家宣言》一书,把雇员股份制称之为“民主的资本主义”。他们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即生产要素只有两种:资本与劳动。在正常的社会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通过他们的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必须通过资本获得收入。由此,凯尔索等希望能创造一种法律体系,使人们都有可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即劳动者应该通过持有股权、拥有一定的生产性资源参与企业剩余的分享。20世纪80年代,马丁·魏茨曼表达了与凯尔索等相似的观点。他在《分享经济:用分享制代替工资制》一书中提出,必须对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把工资经济改为分享经济。魏茨曼将雇员的报酬制度划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与此相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就分为工资经济与分享经济。工资制度指的是厂商对雇员的报酬是与某种同厂商经营甚至同厂商所做或所能做的一切无关的外在的核算单位(例如货币或生活费用指数)相联系;分享制度则是“工人的工资与某种能够恰当反映厂商经营的指数(例如厂商收入或利润)相联系”。这样,工人和雇主在劳动市场上达成的就不再是规定每小时多少工资的合同,而是工人与雇主在企业收入中各占多少分享比例的协议。分享制度可能是“单纯”的,即雇员的工资完全取决于企业的业绩;也可能是“混合”的,即雇员的工资由有保障的工资和利润(或收入)分享基金两部分构成。

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润在企业出现的很长时间内被视作天经地义的事情。尽管经济学、管理学已经对这一思想提出了质疑并提出了其他的分配思想,但与企业分配实践直接相关的主流财务学并没有对此做出应有的反应。主流财务学的分配理论仍是假设剩余归股东所有——尽管从形式上看,公司也参与分配,获得留存收益——但留存收益实质上仍然是股东的②,因为公司是“股东的公司”,公司是一种“法律虚构”[7]。

但无论是从经济学家的论述,还是从近一个世纪的实践看,劳动者并非只能天然地获得工资,而资本也并不必然要参与剩余分配。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并非教条地与其初始实现形式一一对应,不可改变。魏茨曼认为,工资本位制并不是神力、自然法则或人类本性普遍的不可避免的结果,仅仅是不同组织和阶级中分割产出“馅饼”的一种特殊的,而且是相当随意的短期机制。……人们由于历史的引导已经造就了工资制度,因此,如果愿意的话,他们也能够使之瓦解,并用更好的体制来加以代替[8]。由于“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9],当生产组织形式改变的时候,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劳动分化为普通劳动和知识性劳动之后,劳动报酬形式发生了变化,除普通劳动仍以工资为主要报酬形式外,企业家才能等知识性劳动的报酬则以年薪、股票期权等形式为主。如同劳动报酬的演进一样,所有要素报酬的形式都应该是演进的,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以及人们对企业认识变化而变化的,原来的“三位一体”可以变为“五位一体”甚至“七位一体”,这取决于有哪些新的要素加入到企业中来。原来的股东独占剩余也可以变为各利益相关者分享剩余,这取决于人们共同生产的目标、企业的组织形式和风险安排。总之,在分析劳动报酬问题时,不能只围绕工资打转转。

(二)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应有之义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工资只是对必要劳动的报酬,不包含剩余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的报酬被资本家拿走了,成为其利润的来源。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又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剩余的分配方式自然而然地就产生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生产关系也自然地形成了。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特别是社会主义生产公有制下,基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任由资本侵占劳动的分配方式,即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全部剩余的做法无疑是不合适的。社会主义要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首先就要充分保障劳动直接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力。如果只给劳动以工资性补偿而不进行剩余产品的分配,劳动者参与税后纯收益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10]就受到了剥夺,共享发展更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后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企业剩余在不同经营体制下虽然归属不同:在承包制企业中,归承包人;在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归出资者;在国有独资企业中则归国家,但不管是什么样的企业,基本上实行的都是西方国家18世纪末19世纪初实行的“生存工资”制度③。

这一情况在管理者和部分科技人员作为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之后,部分地得到改观。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典型方式是股权激励制度。在股权激励的初始点上,由于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是企业积累,即全体劳动者剩余劳动的报酬,股权激励可以看作是企业对部分劳动要素提供者(人力资本)的一次性分配,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在一部分劳动者(人力资本)身上部分地④得以实现。不仅如此,股权激励使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入大幅度提高,让我们看到了改变分配方式对实现共享发展的巨大作用。然而,这一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副作用。一方面,受到股权激励的只是极少数人,并没有惠及大多数劳动者。另一方面,股权激励之后,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股权获得的收益往往大大超过其劳动工资,从而使其利益与出资方利益趋同,固化和强化了资本在分配中的强势地位,从长远看,更加不利于普通劳动者,不利于共享发展目标的实现。endprint

因此,尽管劳动通过资本化参与剩余分配可以部分地解决增加劳动者收入问题,但由于要通过资本这一媒介,其固化和强化资本在分配中强势地位的副作用无法避免,劳动者参与税后纯收益分配的“第一位的、天然的特权”无法彻底地实现。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坚持劳动价值论,明确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的权利并由国家立法予以保障。在财务分配理论层面,不仅应对基于资本雇用劳动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股东价值分配理论加以改造,使之适合社会主义共享发展的理念,更要加强基于劳动雇用资本、劳动资本平等合作等逻辑基础进行剩余分配的理论研究。只有将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的理念贯彻于财务分配理论中,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特点才能够凸显出来。在这方面,我国还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基于中国国情创新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是实现共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实践需要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不同的理论和制度会带来不同的实践后果。我国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正是由我国没有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初次收入分配理论造成的。没有合适的理论作指导,改革出现偏差在所难免。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底子薄”是事实。改革开放后为了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很多方面是“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在我国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企业中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并没有一套完整的、考虑周全的制度——事实上,形成一套完整周全的制度不仅不必要也不可能。通常,改革是针对主要矛盾或易于切入的矛盾,以原则和对策形式指导,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积累程度很低,因此追求效率、压低工资以吸引投资、促进积累成为首选政策目标。在理论上,由于缺乏自己的理论,于是将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理论借用过来;分配方面,即“股东利益至上”导向下的股东价值分配理论,久而久之,人们习惯于用这些成熟市场经济理论思考中国企业的问题,将关注点聚焦于股东回报,而忽視了中国和中国企业的特殊性。以美国为代表的成熟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是个体主义。这与美国实用个体主义的文化密不可分。从个体主义的基础出发,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利益至上。从这个角度讲,企业与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而股东和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不一致的,甚至是对立的[11]。然而,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现“共同富裕”,因此企业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股东的财富目标,而应是实现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在分配过程当中,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得到切实保障。

实现共享发展,不仅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从宏观层面提出一般理论和框架,还需要其他学科尤其是财务学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提出达成共享发展目标的微观财务分配理论。只有宏观与微观相互配合,共享发展的理念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然而目前中国理论界的现实是:本应作为微观分配领域研究主角的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缺位[4]。由于缺乏微观领域初次分配理论的配合和承接,导致经济学分配理论难以传导和转化为对微观企业分配问题的有效指导,初次分配中一些重要的原则,如公平正义原则、党的共享发展理念难以在企业中落实。所以,立足中国国情,改变初次分配宏观与微观研究各行其是的现状,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赋予劳动要素直接参与剩余分配权利的财务学初次分配理论,改革企业微观收入分配制度,是实现共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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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吴星泽.财务预警的非财务观[J].当代财经,2010(4):122-12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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