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减员须征得行政部门同意吗
2017-09-13
我公司因为市场原因,生产结构发生变化,打算关闭一部分工厂,大部分的工人都没有新的岗位可供安置,由于涉及人数较多,本次减员是否需要通知政府部门并征得其同意?
目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报备政府部门并经政府同意方可实施的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裁减人员,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确实出现特殊变化,如:(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裁减人数必须达到相应标准。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三,程序要求严格。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除以上裁减要求之外,在裁员过程中还必须优先保留长期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需要扶养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员工。在裁员结束后,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如此严苛的要求之下,企业想要满足裁员的要求可以说非常困难,如果贵公司想要按照裁员进行操作,征得行政部门同意只是诸多条件中的必要条件之一。而且,目前行政部门几乎很少批准企业的裁员申请,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企业进行一些变通的操作;
1.协商解除。从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协商解除是风险最低的方法,只要双方之间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能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外,几乎不会受到任何限制。通过协商解除的方法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也不需要受到裁員的条件限制。
2.如果这些工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与工厂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分公司的解散应当经过总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让企业在今后发生争讼时获得更加有利的判决。
3.如果这些工厂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则建议贵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过以上方法的筛选,需要通过裁员的员工数量就有可能大幅降低。如果低于法定人数,裁员也就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了。
责编/寇斌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