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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损害,家庭医生要负怎样的责任

2017-09-13陈云良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34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医疗事故人身

陈云良

由于医疗活动自身所特有的一定程度的人身侵害性,如化验、给药、注射、手术等合理的诊疗行为同样会造成人身损害,因此在临床实践中,医生行为主体无过错的医疗损害也时有发生。

对医疗损害的法律责任界定与追究应区分行为主体有无过错。按照中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基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前提。尽管在司法实务操作中,为调节医患之间在信息与专业能力方面的不平等,保护作为弱势方的患者利益,对无过错的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也表明了对于无过错医疗损害,医务人员不应承担其他法律处罚。

基于以上情况,对于家庭医生在多点执业的诊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损害,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只有当损害是由于家庭医生主观过失(如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造成的,才由该家庭医生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对于因医疗机构造成(如医疗机构提供的器械故障),或医疗团隊的其他人员原因造成的(如病患提供的化验检验结果有误造成误诊),应由相应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患者也有责任的(如在诊疗过程中不配合),应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相应减轻家庭医生的责任。

对于医疗机构或者家庭医生涉及的医疗风险责任如何分担,目前比较可行的是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目前管理层并未强制派出家庭医生的社区医疗机构参保,但我建议从国家层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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