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意向与博弈论
2017-09-13柳海涛黄建诗
柳海涛, 黄建诗
(1.重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44;2.山西大学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太原 030006)
集体意向与博弈论
柳海涛1,2, 黄建诗1
(1.重庆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0044;2.山西大学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太原 030006)
个体之间形成的集体意向引起了集体行动。但仅用个体意向间结成的特定关系来解释集体意向是不够的,还需说明个体在不同选择面前为何愿意调整自己的个体意向去参与集体行动,而不是选择单独行动。通过对个体决策过程的分析,认为集体意向是个体在博弈过程中实现的均衡状态。实现均衡的同时,个体之间也产生了交互知识,并构成了集体意向的内在结构。
集体行动; 集体意向; 交互知识; 博弈论; 均衡
个体行动者可以单独实施个体行动,但很多时候需要多人合作形成一个集体才能实施一项行动,这就是和个体行动一样普遍存在的集体行动。人们合作建立起来的组织和制度对身处其中的个体施加着非同一般的影响,它使社会团结、生活有序。因此,集体行动在不少领域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都至关重要。目前的行动哲学对它的研究集中在分析集体行动的不同类型、探究根据个体行动和意向对集体行动进行还原的可能与范围。其中,意向性是解释行动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概念,依照个体行动与个体意向的关系,集体行动的背后是否也存在着集体意向,它又是如何产生的?本文以个体是心灵的唯一承载者、不存在“集体心灵”为基本立场,探讨不同行动者之间是如何放弃或改变自己的个体意向以形成集体意向,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本文首先讨论集体行动的本体论问题和所涉及的意向论题;然后介绍集体意向理论中的还原和非还原模式,分析集体意向的内部结构关系;最后通过对个体在行动中的决策过程的分析,认为集体意向是行动者在博弈过程中实现的均衡(equilibrium)状态,它是一种特定的交互(interactive)知识,并尝试讨论相关的规范性问题。
一、本体论问题和意向论题
许多活动是大家一起协作完成的,如竞选、谈判、游行等。集体行动的存在几乎是无可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它。集体行动不是若干个体行动的简单累积,它和个体行动有本质的区别。我们设想两种场景:
场景1: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席通知参会人员在某餐厅聚餐。
场景2:会议结束后,参会人员各自带着餐券到某餐厅用餐。
可以把这两种场景中的外在身体活动看作是一样的,但很显然,两者身体活动的内在要素不一样。场景1中的个体都具有“我们要去聚餐”的行动意向,共同的行动意向构成了集体行动,集体目标“我们要去聚餐”也是个体行动的理由。场景2中的个体都有“我要去用餐”的个体意向,并且知道他人也具有这种意向,但他们的行动不是集体行动,仅仅是相同的目标碰巧使个体行动汇合在一起。比较场景1和场景2,如果抽掉两者相同的外在身体因素,那么场景1还剩下什么独特的地方?塞尔认为集体行动是真实存在的,不是多个个体意向行动的总和[1]91。他对比了两种相似的活动:天突然下起大雨,在公园草坪上野餐的游人都不约而同地跑向附近的亭子里避雨。在这个活动中,虽然每个人都跑向同一个目的地,但他们之间是分离的个体行动。又假设,一个艺术团通知所有成员在公园的亭子里集合,而这种活动是集体行动。它们的区别是内在的意向不同。这就是意向论题,集体意向区别了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当前关于集体行动的争论,难点是对集体意向本质的理解和它如何在不同个体中被例示,以至于使这些个体被看作是一起行动,共享同一个意向。诸多个体能够分享一个意向并共同行动,有赖于他们之间构成特定的结构,这个结构对个体有重要意义。因此,任何对集体意向的解释必须澄清它与个体行动者的关系。
二、集体意向
集体意向理论是上世纪80年代末才出现的,主要学者有托米拉、吉尔伯特、塞尔、布莱特曼、威利曼、托夫森等,他们对集体意向的解释有还原和非还原两种模式。
(一)还原解释
托米拉采用还原的方法来论证集体意向,但并非是把集体意向还原为个体意向,进而取消之。他把集体意向分解为“我意图我们一起做X”的个体意向形式,他对集体意向的定义是:集体G中的任一成员A有集体意向做集体行动X,当且仅当:
(1)A意图做X中他的部分(do his part)。
(2)A相信G中有适当(right)数量的成员为了实施X而将会做X中他们各自的部分。
(3)A相信在G中,成员之间有一种共同(mutual)信念,即为实现X而愿做其中各自的部分。
(4)(1)部分地是因为(2)和(3)[2]。
A做X中自己的部分是因为他相信其他成员也会如此做,彼此的意向互为条件,进而在个体之间形成交互关系。如果每个人都有“做X中自己的部分”的意愿,那么行动者就有“我们做X”的集体意向,足够多的行动者有了这种集体意向,进而就引起集体行动。
(二)非还原解释
塞尔认为集体意向是个体大脑中原初的心理特征,它和个体意向一样是个体心灵的一种基本意向类型,集体意向的产生不一定必需个体之间的互动。比如,我的汽车抛锚了,我下来推车,你也走过来帮我一起推。我们之间没有交流,但我们形成了“一起推车”的集体意向。我头脑中“推车”的意向并非以相信你“也要推车”为条件,即使我的心灵完全与外界隔绝,或者你的存在对我来说纯粹是幻觉,我也能产生“推车”的集体意向。塞尔认为每个人都是现实或潜在的可合作者,集体意向是个体心灵的一种基本属性。如果我和你有集体意向“我们一起做X”,那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作为殊型(token)的集体意向[1]103。塞尔认为从集体意向中派生(derived)出个体意向,反之则不能。假若我们一起抬桌子,我的意向“我抬起桌子的这一边”可以从“我们一起抬桌子”的集体意向中派生出来,同样,你的意向“我抬起桌子的那一边”也是因为你有“我们一起抬桌子”的集体意向。但是“我们一起抬桌子”的集体意向不能由我的个体意向“我抬起桌子的这一边”来充分解释。如果用个体意向来对集体意向进行还原分析,就要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然而在集体行动中,个体意向是从集体意向中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塞尔看来,对集体意向的还原解释是不可能成功的。
(三)集体意向的内部结构
在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定义中,(1)和(2)、(3)可以没有关系。比如,我相信我的同事们能够和经理通过谈判达成满意的合约,并且其他同事也相信这一点。但也可以假定由于普遍的冷漠或明哲保身,无人采取实际行动。在这种情形下,我将不去做集体行动中自己的部分,尽管事实上我相信只要大家行动起来就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也即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解释没有回答不同的行动者如何形成集体意向,在什么情况下他们为了形成集体意向而愿意撇开自身的个体意向去实施一项集体行动。
塞尔对集体意向的论证实际上采用了一种现象主义策略,用个体意向的现象学特征来说明集体意向,但把集体意向归结为个体心灵的基本属性有简单化倾向。“我抬起桌子这一边”是因为我打算抬走桌子,你也有“抬走桌子”的愿望是我具有“抬起桌子这一边”的信念的条件。同理,对你来说,我“抬起桌子这一边”也是你产生“我抬起桌子那一边”的信念的条件。当我和你说“我们一起抬桌子”时,表明我们有共同的信念—愿望网络。
布莱特曼把集体意向看作是在合作行动中个体计划相互协调的结果。如粉刷房子时我想用绿色,而你想用紫色,看起来我们之间没有什么共同意向。但除了一起粉刷房子的集体目标外,还有你我各自的辅助计划(subplan),集体成员为了实施集体目标而产生的辅助计划之间要相互满足,进而粘合在一起。每个人都把其他参与者的意向和计划作为自己的规范性条件[3]。
集体行动不同于个体行动的简单累积,是因为在集体意向内部形成了特定的结构关系,它虽然由集体成员引起,但对他们有特殊的约束功能。如果说是集体成员的意向“我意图我们一起做X”构成了这种结构,显然,该意向不仅指向的是X中自己的部分,而且意图了整个活动。威利曼质疑个体如何能够意图整个集体活动[4]。个体意图做某事是个慎思(deliberated)论题,需要权衡不同的选择。根据行动的合理性要求,我只能意图我能决定或完成的事情,否则,计划和行动是无效或失败的,如囚徒困境和高低(hi-lo)博弈。集体行动要求每个成员的意向中包含整个活动,但他又只能决定活动中自己的这部分,不能谋划其他成员的那部分。由于个体之间的不透明性,用“做X中自己的部分”来定义集体意向时,为了避免仅是一个人意图“我们做X”,就需要成员之间的意向互为前提,它是个体产生集体意向的合理性条件。应该说,在托米拉对集体意向的定义中蕴含着个体意向间的关系结构。但是这还不够,因为它没有说明个体为什么愿意去参与一项集体行动,选择“做X中自己的部分”,而不是选择一个人单独行动。
三、集体行动和交互知识
在不同选择中,是什么让个体愿意采取“做X中自己的部分”以促成集体行动?如果回答了这个问题,就可以深入解释集体意向。假设甲和乙两个人都有Ai和Ag两种行动可供选择,如果他们同时选择Ag,则他们都会获得一定报酬;如果有任何一方选择了Ai,他们将没有报酬。假定Ag是一项集体行动,若有人选择Ai,那么Ag就不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很容易形成集体行动。现在假定如果任何一方选择Ag,他将受到惩罚。其实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一个人决定“做X中自己部分”时,他将面临得不到其他成员响应和回报的风险。所以甲和乙的选择就面临挑战,如果在他们之间有一个公共信号可供观察,信号出现,他们将一起选择Ag,否则,每个人的最优选择就是Ai。假设甲看到了信号,他选择了Ag,但是若做Ag的惩罚足够大,那么甲的合理选择应该是抛弃原先的承诺而选择更安全的Ai,毕竟甲不能保证乙也一定看到了信号。如果甲认为乙没有看到信号,他的预期收益便是Ai大于Ag。为了实现合作,甲和乙必须要相互确定都看到了信号,但关键是他们并不能确保这一点。因此,集体行动的成功实施需要他们知道对方的认识状态。如果相互了解对方的意向,就可以使他们决定“做X中自己的部分”,这种知识是一种交互知识。在囚徒困境中,由于没有形成交互知识,背叛策略比合作策略收益更大,它始终是占优策略,因此不能产生合作行动。
交互知识是行动者重复博弈达到均衡的结果。从集体意向在集体行动中的功能来看,个体选择“做X中自己的部分”而不是自己单独行动,是因为他们经过权衡和博弈形成了交互知识。因此,可以说集体意向就是一种特殊的交互知识,它旨在促使个体为了形成合作而采取适当的行动,它的意向内容规定了(stipulate)它在每个集体成员心灵中的镜像(mirror)[5]。产生交互知识要花费成本,如时间、信息传递等,当成本小于采取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时,行动者就可能形成交互知识,从而采取合作行动。集体意向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决策过程:
(1)个体阶段:行动者缺乏交互知识,单独行动的报酬大于参与集体行动的报酬。
(2)评估(calculation):比较单独行动和参与集体行动的预期收益,衡量达成交互知识的成本。
(3)集体意向的形成:通过评估认为采取集体行动的收益更大,行动者之间产生交互知识,从而形成实施合作行动的集体意向[6]。
此过程是一个信息反复流动的过程,因为行动者之间需要不断相互确认对方的认识状态。当在博弈中达到交互知识均衡时,就形成了集体意向,这可以解释行动者为何愿意调整自己的个体意向去做“X中自己的部分”,而不是独自行动。如果没有实现均衡,如囚徒困境,集体意向就无法形成,行动者便不会采取合作行动。运用博弈论对行动者决策过程的分析,自下而上地解释了集体意向的形成过程。在研究集体组织结构如何影响信息传递、预期收益、能否降低个体实施合作行动的风险等方面,可以从这种分析方法中获得重要启示。在集体组织及其行为中,行动者的认识状态固然重要,但在集体意向形成的动力学过程中,其他人的意向态度已经进入了我的实践理性,成为我实施行动的理由和参照,由此而规范着我的行动[7]。因而,集体组织的规范性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四、规范性
在集体行动中,如果行动者相互表明了合作的意向,那么他们之间就产生了道义关系,从而对各自的行动发挥规范性功能。托米拉在论证集体意向时就注意到了这一点。依据个体是否明确公开宣示自己的合作意向,他把规范性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强规范性,它基于成员间明确表示的合作承诺;第二,弱规范性,集体中某一部分成员先引导性地实施行动,其他成员随后参与进来或者表示默认;第三,非规范性,仅满足集体意向的公开性,而无任何合作的表示,如大家都喜欢某个电影明星;第四,不满足公开性,仅是行动者有内在的相同信念,如我们相信运动有助于健康[8]。
吉尔伯特认为参与者在集体行动中相互负有义务,她称之为义务原则和一致(concurrence)原则。比如杰克和珍妮一起散步,若杰克的步子太快珍妮跟不上时,珍妮就可以要求杰克放慢速度,甚至责备杰克,杰克应以适当的步速行走正是珍妮所拥有的权利,反过来杰克也有同样的权利。这对集体行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9]。吉尔伯特把个体之间通过相互承诺“一起做某事”而形成的集体看作是本体论意义上的独立行动主体,称之为复合(plural)主体。复合主体中的成员不能私自废止或改变自己的意向,它需要经过其他成员的赞同[10]。皮提特更是强调集体组织自身的理性和自主性,他认为集体一旦按照一定程序形成,就具有自主的意向态度。假设A、B、C三人打算一起去芝加哥开会,在选择是否乘坐火车时,他们考虑了火车的安全性、速度、沿途风景等因素,三人的投票如表1所示。
表1 ABC三人选择是否乘火车的投票意愿
如果每个人单独行动,他们将都不选择乘坐火车;但如果按照简单多数原则,集体意向的结果是乘坐火车。这个例子说明了个体决定一起做某事时,就形成了一个有意向状态的超个体的行动主体——集体[11]。托米拉也认为存在着不可还原的社会行动者(social agents),如果把个体行动者的个体行为称为“I”(individual-phenomena)现象的话,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就是“S”现象(Social-phenomenon)[12],如中国和菲律宾举行南海问题协商,谷歌公司收购了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等,正是“S现象”产生了广泛的社会秩序。归结起来,行为者的角色可分为三种:个体(person)、集体成员(membership)、集体(collective)[13]。在前面对集体行动和集体意向的论述中采取了从个体到集体的方法,即从I到S;但是在行动的因果性中,还有S引起I,S引起另一个S。也就是说,集体组织可以作为自主的行为者和外在的社会规范而存在。这正是集体意向理论在解释集体组织行为方面所潜在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价值,它为解释集体组织的变迁、权利、责任等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工具。
五、结语
总之,集体意向理论是一个颇具价值的新兴问题,对它的研究可从三个方面出发:一是在本体论上讨论集体意向是什么,二是从认识论层面分析集体性知识的形成机制,三是从行动的合理性维度探讨它在合作行为中的功能。本文从博弈论的视角综合了这三个层次,认为集体意向有自身独特的存在性特征,它是个体在博弈过程中实现的均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动态的交互知识。最后尝试讨论集体组织的规范性问题,这将是未来集体意向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因为它可以拓展到社会科学方法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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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 璠)
Collective Intention and Game Theory
LIU Haitao1,2, HUANG Jianshi1
(1.School of Marxism,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2.Research Center for Philosoph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xi University, Taiyuan 030006, China)
The collective intention formed among the individuals caused the collective action. But it is not enough to clarify the collective intention as a special relationship among the individuals’ intentions. It still needs to explain why the individuals wouldn’t choose to act along, but are willing to adjust their own individuals’ intentions to perform a collective action when facing different choices. Through analysis of the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s process, the collective intention is an equilibrium.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active knowledge is formed among the individuals, which also constitute the inner structure of collective intention.
collective action; collective intention; interactive knowledge; game; equilibrium
2016-11-21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知觉哲学研究”(1020607820150002);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知觉问题研究”(2015M57023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知觉哲学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研究”(106112016CDJXY010007)。
柳海涛(1977—),男,河南南阳人,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博士后,研究方向:科技哲学;黄建诗(1991—),女,河南商丘人,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科技哲学。
B022.2
A
1674-0297(2017)04-00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