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业档案中看绥远“土布免税”一案始末
2017-09-12张业锋��
张业锋��
摘 要:档案承载着人类生产生活信息,记录和反映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历史研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档案史料在史学界一直受到学者的重视。内蒙古档案馆馆藏绥远实业档案资料丰富,这些档案资料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时绥远地方政府及民间兴办实业的信息、展现绥远民国时社会的具体情况,是研究绥远当时社会发展程度不可多得的史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由于馆藏原因,现在对这方面的研究还不多。为此,从中选取有关“土布免税”的档案,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绥远“土布免税”一案的始末,梳理其发展过程,对其中隐含矛盾纠纷进行解读。希望借此可以管中窥豹,对绥远当时的社会民情、商情有一定的了解;对研究当时绥远历史提供可供参考的资料和有益的启发。
关键词:档案;绥远;土布免税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1.074
民国时期战争频仍,灾害多发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军阀派系林立,战争不断。绥远地处西北加之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发展举步维艰,在困难时期更需要中央政府的扶持。绥远土布免税案起于一件民国十一年二月的农商部训令:
“令绥远实业厅:准财政部咨称查土布税厘一项,前经本部核定除直豫鄂热河征免各半尚未满期,应仍照案办理外,其余各省区自十一年一月起开征分行。各该厅关局在案,兹据各商会纷纷电陈灾情奇重,土布与贫民关系密切请准展限免税三年,情词至为迫切,本部为国计民生兼筹并顾起见所有各省区土布税厘应准再行展限免除一年,俟一年期满即分别照率征收五成蠲免五成,自文到之日起免减两项,共以扣足三年为限,限满一律照征。业经提交国务会议议决照办等因合亟令仰该厅转行知照此令。”
上文是时任农商总长齐耀珊于民国十一年二月七日签发的训令,可知文中所说“土布税厘应准再行免除一年”应是指民国十一年二月七日至民国十二年二月七日。
农商部于民国十二年一月九日发布训令命令规定土布免税日期和具体内容:
“令绥远实业厅:案准税务处咨开土布一项经贵部提出,国务会议议决再准免税一年即自民国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年底为免税时间,期满仍照原案征收五成蠲免五成,自文到之日免减两项共以扣足三年为限,以恤商艰而维税课,请查照等。因查土布免税本部前据各商会等呈请提出国务会议议决自民国十二年起再准免税一年,案经通行在案……亟令仰转饬遵照此令”。后绥远都统署在同年一月二十日发布训令,令绥远实业厅相应咨行、查照此令。
在档案425—1—91—5中绥远总商会会长邢克让致实业厅关于取消塞北关蒙征半税的公函,除陈述实业厅奉部令土布免税一案外,还呈请实业厅关于取消塞北关蒙征半税一事,时间为民国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其原文如下:
“绥远总商会公函:迳启者案准……当经本会陈明绥区迭年遭灾并本年荒歉及外蒙变乱伤害生命财产残不忍言。比较南省风水各灾实有过之无不及,恳请准予一律免税以昭大信而免偏枯等情具呈。
财政部电示绥远总商会感电,悉查塞北关征收土布半税系于民国十一年一月经该关关前监督呈部核准并咨呈国务院有案,绥远并非灾区此次苏省土布免税推展一年,该区自应仍照上年征免各半办法办理,所请取消原案未便准行财政部阳印又奉。
农商部批示感电,悉查土布一项前经各处商会及总商会呈请予免税,当经本部提出国务会议议决自民国十二年起继续准予免税一年……查绥区各县灾害及外蒙变乱均系实在情形。若竟听塞北关一面之词征收各半非但不足以昭公允,抑且遭此巨灾之区域竟征收五成未免颠倒是非殊非国家体恤灾商之本旨。尤有进者各省区既一律免征……据上理由事关维持商务国家信用除呈请:大总统及分呈外所有恳予绥区土布一律免税以示大信。各缘由相应函达贵厅长查照、迅赐转呈准予取消塞北关蒙呈绥区五成土布税遵照原议一律免征,以示平等而昭公允。”
公函提及财政部曾电示绥远总商会:塞北关征收土布半税系于民国十一年一月由国务院核准,此次苏省土布免税推展一年,绥远并非灾区,故应仍照上年征收半税。为此绥远总商会致函实业厅陈词现状并请转呈中央准予免除土布税。档案425-1-91-3为实业厅于民国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呈送农商部、都统,迅予取消塞北关蒙征土布半税的文件称:“呈为呈转事案据绥远总商会会长邢克让函称案准贵厅函开奉……厅详加查核该会会长所称各县被灾及外蒙变乱各节均属实在情形,事关国税究应如何办理之处除分呈农商部、绥远都统外理合据情转呈”。
农商部于同年三月十日下达农商部指令第五一八号(档案425-1-91-8):“令綏远实业厅……查本部此次提出阁议土布续予免税原案本为体恤商艰维持贫民生计起见,并非专对苏省而言亦无灾区免征非灾区照征之规定,所有出产土布各省区自应一律遵办,仍咨请查照前咨办理在案尚未得覆,俟覆到后再行核办,仰即转行知照此令”。绥远实业厅于三月十九日致函绥远总商会关于土布免税一案需待财部回复。指令所言此次土布续予免税,所有出产土布各省自应一律照办。依此绥远呈请土布免税是合乎政策与情理的,然而笔者发现另一件档案(档案425-1-91-10题为农商部训令第四五三号)内容为:
“令绥远实业厅……咨准财政部咨复塞北关征收土布半税系于民国十一年一月间,经该关关前监督摺呈本部核准比照直、豫、鄂、热河各省区土布征免各半办法,以三年为限并咨呈国务院有案,当时漏未抄送贵部。兹将原案照抄一份咨达查照。复查此次阁议土布免税一案所有直、豫、鄂、热河各省区仍系按照征免各半办理。塞北关既属援办之案,在三年限期未满以前自应一律照旧,未便忽涉变更。请查照办理等,除批示该总商会外合亟令仰知照此令”。
此训令由农商总长李根源签发,时间为民国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明确规定绥远土布征税各半因由民国十一年农商部核准并咨呈国务院,在三年期限未满之前一律照旧,不应变更。此令与农商部三月十日下发的五一八指令相差颇大,时间相隔四十余日缘何前后政策有如此变化。除训令所述原因外有无其他因素的影响,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实业厅于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训令:令九县知事,奉农商部第四五三号训令,除函知绥远总商会并分行外,合亟令仰该县转知商会遵照办理此令。至此绥远总商会呈请取消土布免税一案以农商部训令照旧征收各半,不应忽变告终。
农商部训令第四五三号尚未发布前即同年四月十五日,代理清水河县知事邱豫聪呈送绥远实业厅厅长的公函(档案号425-1-91-6)中提及塞北关及土布征免各半早经咨达在案一事,节选引文如下:
“农商部令开案准税务处咨开情皆与前同等因……兹于四月五日准本县所设之塞北分关函开案查土布税,叠奉总关训令并奉都统训令,饬遵旧案征免各半早经咨达在案,自应毫无疑义。查各商犹复借口全免故意违抗,殊属不合,况现在协饷孔急比较又增,敝关职责所在确难曲循商意致违前令,素仰贵会夙钦大义主持公正,特函请曲为劝导遵令缴纳,若各商仍不谅解敝关,惟有出以严重办法,统希转达是荷此致等因准此职会随招会议劝导认纳,旋据同称既经前奉部令兼经国务会议决定之件必令出言随,岂能改易覆返所有。故意违背部令认纳之处坚持绝不承认等语,以致职会阻之不得劝之罔效,事关国课实未便片刻悬延。现在停货积聚两项固执未能解决,倘若推缓犹恐酿生枝节。合将先后奉令转告周知各情形,具文呈请鉴核俯准迅赐转请列宪核夺究竟应否纳税,值此停货立待,望速决定明白飞示,俾便祗遵以息枝节”。
由上文可知各商与清水河县及所设机构塞北关在是否征收土布税问题上存在矛盾,争执的焦点应是此次土布免税(民国十二年)在绥区是否施行。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以致文中所言“倘若推缓犹恐酿生枝节”。关于土布免税政策的争论可能逐步演化成一次官商矛盾、利益冲突的事件。土布免税表面看是一件关于中央政策在绥远的实行问题,但从它缓慢的发展过程和引起的反响看,这是一场中央与地方及绥远地区各方利益相互交织和斗争的事件。事件至民国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农商部发布第四五三号训令及绥远实业厅发布训令,令九县知事奉部令办理。绥远土布免税未能获准,照旧征收,此案终得以结束。endprint